一、从塔夫脱法院到休斯法院
在担任首席大法官11年之后,1921年5月怀特终老在任上。当时的总统,是共和党人沃伦·哈定。哈定虽然平庸无能,但还不至于猜不出老总统塔夫脱的心思,后者此时正在耶鲁法学院任宪法教授。6月,他任命塔夫脱继任首席大法官。塔夫脱终于如愿以偿,开始了名实相符的塔夫脱法院。哈定的平庸以及对塔夫脱的信任,使后者在大法官人选上拥有较多的影响力。
1922年9月,哈定又把自己当年做国会参议员时的同僚和好友萨瑟兰,送上了大法官席。乔治·萨瑟兰是位来自犹他州的摩门教徒,先后做过联邦国会众议员和参议员,下野后做过美国法律人协会主席。在妇女选举权和劳工权益方面,他支持进步主义事业;但在经济问题上,萨瑟兰反对任何形式的政府规制。
两个月后,中间派大法官威廉·戴退休。塔夫脱运用自己的影响,促使哈定提名信仰天主教的皮尔斯·巴特勒。巴特勒是位著名律师,一直代理大铁路公司权益,反对政府规制。进入最高法院后,成为最坚定的保守派,至死都反对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新政。
萨瑟兰、巴特勒以及前面提到过的威利斯·范德文特、麦克雷诺兹4人,有着类似的生活和职业经历。他们来自西部的边疆或南部的乡村,崇尚粗犷的个人主义;做开业律师时,都代表公司反对州和联邦的经济规制。因此,他们对整个20世纪二三十年代政府规制经济、应对危机的态度有着十分相似的看法:个人自由(包括契约自由)第一位,不论出于何种理由,政府都不得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这种自由放任的倾向,使得新政以及此前的许多改革措施归于无效。由于这4位大法官态度一致,常常私下会晤,相互协调,预言罗斯福新政会毁灭美国的资本主义和民主,坚决反对新政的“自由化倾向”,被自由派讥讽为总是预言灾难的“四大黑暗骑士”。[12]不过,他们间或也表现出一些自由主义倾向,萨瑟兰在做参议员时,倡导妇女的选举权和联邦工作人员赔偿法;麦克雷诺兹在做司法部长时,积极执行反托拉斯法。而且,他们两位在公众自由案件中,坚决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限制,留下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意见书。
虽然“四大黑暗骑士”的形成与塔夫脱密切相关,但塔夫脱对美国最高法院制度建设所作出的贡献却无人能比。塔夫脱可能不是一个一流的大法官,但绝对是一个一流的法院管理者。“作为管理者,塔夫脱相信,他从行政部门学到的经验教训同样能够应用到法院。依靠其与国会以及哈定和柯立芝两届共和党政府的广泛联系这一财富,塔夫脱具备了担当联邦司法部门全面改革之责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政治网络。他如此的成功,实无愧于现代司法管理之父的称号。”[13]
塔夫脱的第一个贡献是,促使国会在1922年立法建立由首席大法官主持的巡回法院资深法官[14]联席会议,也就是现在美国司法会议的前身;它还要求最高法院每年向国会提交司法报告,类似行政部门提出的“国情咨文”。更为重要的是,该做法承认联邦法院作为一个单一的行政单位,来进行有效的管理。由此改变了联邦法院建立以来,一直各自为政,缺少统一管理的弊端。
塔夫脱的第二个贡献,体现为《1925年司法法》。因为该法由四骑士中的三位萨瑟兰、范德文特和麦克雷诺兹起草,俗称《法官法》。这是一个绝佳的组合,因为他们三个分别做过国会议员、法官和司法部长。《法官法》主要是明确了最高法院的宪法职责,减轻了非宪法性司法的负担。
尽管先前联邦上诉法院的建立减少了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数量,但是,因为国会多年的立法给最高法院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受理的案件,其中很多不仅不是宪法案件,甚至与联邦法亦无关系。结果,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庭审,一般要等上2年的时间。塔夫脱深信,最高法院主要是宪法法院,其首要任务是解释宪法,“以此来为低级法院的以后诉讼,为执法官员理解制定法和履行其法律责任,提供先例”。《法官法》大大减少了最高法院必须受理的案件,赋予其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由它自己来决定是否下达受理上诉的调卷令。
塔夫脱不仅从制度上让最高法院成为一个宪法法院,而且也赋予最高法院能够与立法和执法并重的外在形式:在国会山东北一个街区之外建造独立的最高法院大厦。这是塔夫脱的第三大贡献。1861年以来,最高法院在国会山虽然不再蜗居地下室,上了一层楼,但是,空间依然狭小,空气流通不畅,光线不足。大法官不必再在大庭广众之下更衣,但还需要穿过一个走廊才能进入法庭。原来的地下室改建成了会议室和图书室,大法官依然没有自己独立的工作室,只能在家办公。比原来略微好一点的是,国会总算同意,从1886年开始,给每位大法官每年提供2000美元,作为雇用一位秘书(速记员)的经费。1919年,国会又同意提供雇用大法官助理的经费。
在当总统的时候,塔夫脱就未雨绸缪,任命著名的美国建筑师卡斯·吉尔伯特作为首都华盛顿市政规划的设计师。20世纪20年代,在他的游说下,国会最终批准拨款为最高法院建楼。塔夫脱遂请吉尔伯特作为大楼的设计师。塔夫脱本人亲自参与了选址、设计和建造的全过程。吉尔伯特也不负众望,设计建造出气势恢宏的大厦,其华美、典雅和庄重的造型足以与国会大厦和白宫媲美,成为新古典主义建筑的杰作。大厦的建设费时数年,1935年竣工时,塔夫脱(1930年)和吉尔伯特(1934年)先后过世,未及看到自己的心爱之作。
鉴于塔夫脱这些巩固美国司法独立地位的不朽成就,后人感叹道:“这实在是具有讽刺意味,一个人作为总统,在许多方面是个平庸的政客和管理者,而作为首席大法官,却表现得如此出色!”[15]看来,这是兴趣为成功之母的又一例证。
1930年2月,塔夫脱病重辞职,成为马歇尔以来第一位不打算“活着干,死了算”的首席大法官。病榻之上的塔夫脱记起20年前的允诺,向当时的总统胡佛力荐休斯继承自己的职位。胡佛原计划提名好友哈伦·斯通为首席大法官,但面对为国服务一生的老总统的临终恳求,胡佛忍痛割爱。在参议院批准休斯任命的两周后,3月8日,塔夫脱安然去世。
但休斯的提名遇到了一些麻烦。来自中西部的进步派共和党人和南部保守的民主党人不喜欢这个东部权势集团的政治精英。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内布拉斯加州参议员乔治·诺里斯就抱怨道:“没有哪个人的公共生活像休斯那样,体现出政治与经济世界里权势结合的巨大影响。一个过着奢侈生活的人,是不适合坐在法官席上来裁决有组织的财阀和干苦力的劳工之间的争议的。”[16]看重州权的南方人则对休斯主张强化联邦权力不满。此外,休斯67岁的年龄也是一个弱点。当然,对休斯的猛烈抨击也与参议院改变批准程序有关。从1929年起,批准程序不再闭门讨论,而是采取公开听证,这给了议员向自己的选民作秀的机会。几天听证下来,参议院以52∶26、18人弃权的票数批准了休斯的提名。
对于休斯来说,这已是他第二次坐在法官席上了。1916年,在做了6年大法官之后,休斯应共和党之召,辞去大法官之职,作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与在任总统威尔逊角逐白宫,但最终以极少的票数之差惜败。1921-1925年,他出任国务卿,成功地组织了华盛顿裁军会议,构筑了列强海军军备控制体制和太平洋安全体制。出任首席大法官的前两年,他是世界法院(WorldCourt)的法官。作为经验丰富的政治家和出色的法律人,休斯对宪法和法律的精湛把握,对出庭律师一针见血的追问,对大法官内部会议恰到好处的主持,给其他大法官以及整个法律界留下了深刻的影响。
在罗斯福新政期间,最高法院内部保守和自由两派意见严重分歧。休斯处于保守派与自由派的夹缝中,非常矛盾。当他和自由派大法官站在一起,它通常自己来撰写意见书,以赢得自由派的好感;当他和“四大黑暗骑士”站在一边,他却很少这样做,而是常常请萨瑟兰来撰写意见书,后者是保守派中最温和的一位。有时候,尽管休斯并不赞成其保守派同僚的意见,但为了避免过多的5∶4判决损害最高法院的尊崇地位,他也不得不站在“四大黑暗骑士”和欧文·罗伯茨大法官一边,因为在一般人眼中,5∶4意味着最高法院意见完全分裂。
罗伯茨是继休斯之后,进入最高法院的又一位中间派大法官。罗伯茨出山纯属偶然。本来这个位置属于第四巡回区联邦上诉法院的约翰·帕克法官,但胡佛的这一选择却招致“劳工联合会”(简称劳联)和“全美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的一致反对,因为帕克曾在判决中支持“黄狗合同”[17],并发表过反对黑人参政的言论。结果,参议院仅以两票之差否决了帕克的提名。胡佛不得已,只好选择不那么保守的罗伯茨。
罗伯茨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是著名的出庭律师,同时也是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开业和教学之余,他也担任过临时性的地方和联邦政府的检察官。1924年,柯立芝总统任命他为调查上届哈定政府一起腐败案的联邦特别检察官,他因此而成为全国性人物。罗伯茨缺乏相对明确的司法哲学,摇摆于自由与保守之间。正是他与“四大黑暗骑士”并肩战斗,将罗斯福总统“新政”的最初立法打翻在地。罗伯茨和休斯构成了这一时期最高法院的中间派。不过,在事关个人权利的案件中,他们则与自由派大法官布兰代斯、本杰明·卡多佐、斯通站在一起。
△卡多佐给霍姆斯致敬信的文字是:“我当然知道,我决不可能替代你的位置,不过,当被告知你很满意由我来接替你时,我深感荣幸。”
卡多佐是一代巨人霍姆斯的继承人,后者的退休颇具戏剧性。1932年1月3日,大法官们刚刚听完律师的辩论,91岁高龄的霍姆斯突然宣布,“我明天不会再来了”。而当天参加庭辩的一位年轻律师就是未来大名鼎鼎的厄尔·沃伦!作为联邦地区检察官,他当时第一次在最高法院出庭。沃伦的朋友后来对他说,是他把霍姆斯赶出最高法院:霍姆斯“盯了你一眼,然后说,‘我不干了’”[18]。这当然是笑话。事实是,在霍姆斯宣布辞职的前一天,休斯专程登门拜访了霍姆斯,非常婉转地表示,该是颐养天年的时候了。霍姆斯大度地接受这一建议。就这样,胡佛总统获得了任期内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提名机会。候选人中呼声最高的是著名法学家、纽约州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本杰明·卡多佐,舆论普遍认为,只有像卡多佐这样的学者型法官,才是霍姆斯最理想的继承人。
不过,胡佛对此颇为踌躇。因为卡多佐是犹太人,来自纽约,而当时最高法院已有一个犹太人(布兰代斯),已有两位“纽约客”(斯通和休斯)。为了保证卡多佐能获得提名,斯通甚至主动提出愿意辞职“让贤”。而来自爱达荷州的著名参议员威廉·博拉则明确要胡佛打消顾虑,称卡多佐也属于爱达荷,“正像约翰·亚当斯因为任命了约翰·马歇尔而为人所津津乐道,你,总统先生也会因为把卡多佐送上大法官席而备受赞扬”[19]。在这种情况下,保守的胡佛总统只好顺应呼声,任命了自由派卡多佐。
这一任命的确成为胡佛为数不多的几个被人们所记住的成就之一。卡多佐不愧是霍姆斯最理想的继承人。做开业律师时,他是“律师中的律师”[20],后来出任纽约上诉法院法官,一干就是18年(其中5年是首席法官),其司法技巧和哲学对20世纪的美国法律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卡多佐对美国法治的一大贡献是,他娴熟地将英美普通法的古老原则创造性地应用到工业化以后的社会,保护愈加重要和复杂的个人权利。对卡多佐来说,法官的职责就是设法让过去的经验适合于今天的现实。通过类比推理,卡多佐说明了现存法律条文如何能够满足新的需要。他对司法技巧的精湛把握使得刚刚萌生出来的法律看起来就是既成法律原则的自然产物;经过他的司法操作,变化中的普通法成为延续性和创造性的有机结合。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甚至认为,卡多佐是第一位系统解释法官断案原因,不遗余力地构建一种司法哲学的法官。[21]因为健康原因,卡多佐只做了6年的大法官,因此,其上述贡献主要是在任州法官期间作出的。
那位表示愿意让贤的斯通大法官,也是一位出色的自由派法律人。他在1925年进入最高法院,提名他的总统卡尔文·柯立芝是其大学同班同学。出任大法官之前,斯通曾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院长(1910-1923),随后(1924年)又出任柯立芝政府的司法部长,恢复了哈定政府期间因为腐败而名声扫地的司法部的威望。任部长期间,斯通慧眼识才,任命能干的埃德加·胡佛为新近建立的联邦调查局局长。斯通原来的法律专长原是税法和专利法,进入最高法院后,深受霍姆斯和布兰代斯的影响,专注于保护公众自由和公民权利,并与布兰代斯、卡多佐结成最高法院中的自由派同盟。他们主张限制对经济规制立法的司法审查,强调严格审查涉及个人自由的立法。在审理早期“新政”立法案件时,这三位频频发表措辞犀利的不同意见,人称“三个火枪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