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937年“司法革命”
1937年,罗伯茨大法官的“摇身一变”,不仅“拯救九人”[65],更重要的是,预示了最高法院的主流开始从“审查”经济立法的领域全面退却,彻底遵从立法部门基于基本理性的经济规制。这一根本性变化被后来的一些史家称为“1937年司法革命”。著名的自由派宪法学者考克斯曾经这样赞扬道:“为了制约新生联邦政府的发展壮大,宪法的缔造者旨在委代给它具体和有限的权力,而把所有其他政府功能都留给了各州政府。1937年的宪制革命扫除了由此产生的对国会权力范围的限制。最高法院的那些决定也将至少半个世纪来,用来约束政府规制经济活动的正当程序条款一脚踢开。……整个国家和最高法院都选择了把宪法看作一个能够适应新条件的活文献。”[66]
罗伯茨的第一次变脸是在“帕里什案”。该案与裁定纽约州妇女最低工资法违宪的“莫尔黑德案”极为相似,涉及的是美国西海岸华盛顿州类似的法律。帕里什,这位旅馆清洁女工与老板200美元的工资纠纷,最终要由最高法院来裁定相关法律的合宪性,的确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由于“阿德金斯案”[67]判决在前,在华盛顿州高级法院败诉的老板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出乎意料的是,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这起诉讼标的不足200美元的“小案”。看来,诉讼标的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背后的法律原则。更令人惊讶的是,“莫尔黑德案”意见的作者,罗伯茨倒向了“三个火枪手”,法院以5∶4认可了州法。在法院的多数意见中,休斯表示,有三个理由迫使法院重新审视“阿德金斯案”:一是问题的重要性,许多州都有与华盛顿州类似的最低工资法;二是“阿德金斯案”判决中两派大法官势均力敌;三是经济环境已经与1923年不可同日而语。[68]针对“四大黑暗骑士”坚持的契约自由观念,休斯提出了契约自由本身受制于出于公益的管理的看法,从根本上挑战了陈旧的自由观:
宪法没有提到契约自由。它谈到自由,而且谈到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禁止剥夺自由。在谈到这一禁止时,宪法并没有承认绝对和不能控制的自由。自由在其发展阶段中有自己的历史和联系。但是,受到保护的自由是一种社会组织中的自由,它要求法律保护来反对邪恶,后者威胁到民众的健康、安全、道德和福祉。因此,宪法之下的自由必定受到正当程序的制约,为保护公众利益所采取的管理而且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合理的话,这一管理就是正当程序。[69]
至于最高法院为什么没能在“莫尔黑德案”中推翻“阿德金斯案”,休斯大法官的解释是,为了避免最高法院援引“阿德金斯案”的先例,“莫尔黑德案”中支持规制的政府律师一意强调“莫尔黑德案”与“阿德金斯案”的差异(实际上两案并无太大差异),而不要求最高法院推翻先例。而在“莫尔黑德案”的法院多数意见中,萨瑟兰大法官坚持两个案件并无差异,所以援引“阿德金斯案”先例,判定纽约州妇女最低工资法违宪。
休斯的意思是,“莫尔黑德案”判决是出于维护宪法解释连贯性。但是,这一解释并不令人完全信服。宪法解释的连贯性从来都是相对于某一特定历史时期而言,并非一成不变。1908年的最高法院就曾判决俄勒冈州妇女最长工时法并不违宪。因此,在“莫尔黑德案”中,最高法院完全可以按照政府律师的意见,认为此案与“阿德金斯案”情形不同,后者不能作为先例引用;或者更大胆一点:虽然两案情形类似,但势异时移,“阿德金斯案”应被推翻,就像后来“帕里什案”所做的那样,而不一定非要拘泥于上诉人有没有提出推翻先例的请求。
因此,在如此敏感的时间里,最高法院作出这样一个缺乏说服力的判决,不能不让人疑窦丛生,怀疑它是屈服于总统填塞动议和国会修正案提案的压力。那么,最高法院的这一转变到底有没有受到这样的压力呢?答案是,至少在“帕里什案”判决时没有。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的记录,早在1936年12月29日的大法官会议上,就已经投票表决过“帕里什案”,结果是4∶4,“四大黑暗骑士”一边,罗伯茨、休斯、布兰代斯、卡多佐在另一边。由于斯通因病未能出席,“帕里什案”只好暂时搁置。寒假过后,斯通大法官重返最高法院。1937年2月6日大法官会议重新投票,此时总统的填塞动议已经公布。但根据斯通的一贯立场,他肯定会支持华盛顿州妇女最低工资立法。“帕里什案”决定后,最高法院又忙于审理与《瓦格纳法》相关的案件。迟至3月29日,才公布早已裁决的“帕里什案”意见,造成最高法院“急转弯”的假象。[70]
那么,如果没有总统和国会计划的直接影响,罗伯茨大法官转变的原因何在?他自己的解释与休斯类似:“莫尔黑德案”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罗伯茨说自己本不赞成对“莫尔黑德”一案下调卷令;但既然在4位大法官的同意下[71],案件已经摆在眼前了,他也就只好遵循“阿德金斯案”的先例。
罗伯茨的辩解与休斯一样无力。“三个火枪手”就认为,1934年的“内比亚案”实际上已经推翻了“阿德金斯案”;如果罗伯茨要遵循先例,也完全可以援引“内比亚案”作为先例;况且,在“内比亚案”中,罗伯茨也是支持纽约州的牛奶立法的。那么,在“莫尔黑德案”中,罗伯茨站到“四大黑暗骑士”一边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一位美国学者的猜测是:罗伯茨有角逐1936年共和党总统提名、竞选总统的野心。当时宾夕法尼亚非常看好罗伯茨,很可能会推选他参加1936年6月的共和党大会,角逐本党总统候选人提名。如果在这个节骨眼上,罗伯茨投票支持纽约州的最低工资立法,无异于政治上自杀,哪儿还有机会赢得共和党的提名呢?到了1936年10-11月,局势已经相当明显,共和党大势已去,罗伯茨这才又回转过来,借“帕里什案”,回归自己在“布莱斯德尔”和“内比亚”两案中的立场。[72]
当然,这只是学者的猜测而已,罗伯茨大法官转变的真相将成为永久的历史之谜,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他没有保留这一时期的个人文件。不过,如果说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孤傲独行,丝毫不受外界的压力和影响,那也未免夸大其词。早在1936年10月,前参议员詹姆斯·里德就通过《纽约时报》表示,罗斯福威胁要增加大法官人数,以“填塞”最高法院;里德还说,如果罗斯福否认,他可以拿出证据来。[73]这说明最高法院事先也是知道罗斯福有这个打算的。而且,就在“帕里什案”判决的当天,最高法院还在另外三个案件的判决中支持了联邦的相关立法。[74]休斯和罗伯茨前面的具体辩解,显然不能解释这一普遍性的立场。
“帕里什案”只是开始,真正的考验还是对《瓦格纳法》合宪性的审查。该法律是新政立法中最激进的一项,有美国劳工运动的“大宪章”之称。它赋予在与州际贸易有关的工商业中工作的雇员组织工会的权利,并禁止雇主因为雇员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雇他们。为了检验该法的合宪性,“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的法律顾问精心挑选的五个“试验案件”,合称“瓦格纳法系列案”。4月12日宣判的“琼斯—劳克林钢铁公司案”是其中的第一个。琼斯公司是当时美国四大钢铁公司之一,也是反对工会活动的“坚固堡垒”。借口工人参加工会选举,公司在1935年开除了20余名工人。“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遂依据《瓦格纳法》提出诉讼。在法院多数意见中,休斯大法官简单回顾了1935年的“谢克特案”和1936年的“卡特案”,虽然依然坚持州际商事中“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区分标准对于保存联邦体制的必要性;但是,他更多的是尽可能广泛解释商事条款和宪法序言里的“共同福利”条款,赋予国会规制劳资关系的权力。他强调,当工业生产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时,就再也不能透过19世纪的棱镜来看20世纪了;既然国会能通过规制州际商事,保护生产和商品流通,也就没有理由不能进入这些工商业中的劳资关系领域。因此,最高法院宣布,联邦政府不仅可以管理州际贸易,而且也可以管理那些影响州际贸易的活动,诸如工人组织工会的活动。它进一步指出,组织和选择自己的代表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是雇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阻止工人自由行使这一权利的歧视和强制行为都是有关立法机关谴责的合适对象”。[75]
“琼斯案”终于冲破了环绕于宪法“无人之地”的樊篱,在劳资关系领域,联邦和州不再束手无策。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里,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的律师们策划的另外几个试验案,连战连捷。“瓦格纳法系列案”大获全胜,最高法院终于面对现实,开始用20世纪的棱镜看世界,承认立法部门的优势地位,彻底结束了以宪法上自由放任为特征的“洛克纳时代”。这也是美国劳工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获得的最有影响的胜利,为建立可以与资方对抗的强大工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5月24日,在“戴维斯案”[76]中,最高法院以5∶4的判决支持了第二期新政(1934年中期选举到罗斯福第一任期结束)最重要立法——《社会保障法》,事实上推翻了一年前的“巴特勒案”。该法通过联邦与州之间的非强制性合作,为失业人口和老年人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对信奉自由放任原则的保守派来说,这一决定犹如五雷轰顶。因为在他们看来,该法是新政代表的那种家长制政府理论的突出象征,它利用征税权来实现社会目标,诱使各州参与计划,以遵守联邦规定的全国性标准。以1936年“巴特勒案”原则来衡量,在蚕食保留给各州的宪法权力方面,该法实在是走得太远了。但是,罗伯茨大法官,这个“巴特勒案”判决书的起草人,又一次与自由派大法官为伍。为了实现宪法序言中的“公共福利”条款,卡多佐大法官在法院的多数意见中,对国会的税收权作了几乎没有任何限制的解释。
在同一天涉及《社会保障法》中老人福利条款的相应案件中,卡多佐进一步阐述了国会的征税权和开支权,并提出了后来由斯通归纳为“理性标准”的司法审查立法的看法:联邦开支权是否有助于“公共福利”的实现,“这个权力属于国会,除非这个选择明显错误,体现一种专断的权力,而非合理的判断”。[77]
几乎与此同时,为了顾及罗斯福的政治资本,多少挽回因填塞计划遭到拒绝而受损的总统声望,参议院的民主党领袖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罗斯福可以在大法官年届75岁,而不是70岁,任命一位新人;而且一年之内,只能以此方式任命一名。除宣布要退休的范德文特外,当时最高法院尚有4名大法官年逾古稀,这意味着到1940年年底,罗斯福总统一共能够任命5名大法官。罗斯福总统接受了这个名义上的妥协。
7月初,这一折中方案提交参议院讨论。就在讨论过程中,此方案的积极支持者、多数党(民主党)领袖乔·鲁宾逊突发心脏病逝世,参议院民主党人因争夺鲁宾逊留下的位置而激烈斗争,无心专注于填塞计划。7月22日,参议院最终宣布放弃讨论折中方案。不过,国会后来还是通过了一个程序性法律,提高大法官退休后的福利待遇,以吸引和促使年迈的大法官从最高法院退位。[78]从2月5日到7月22日,历经168个日日夜夜,罗斯福的改组动议终致失败。不过,罗斯福虽败犹荣。他虽然失去了一场战役,但却赢得了整个战争。后来的一位大法官颇为传神地总结了这次宪制冲突:“冲突的每一方都以自封的胜利者安慰自己:总统的政敌挫败了改组法院的法案,但总统却取得了法院改组的胜利。”[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