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领导 中国共产党与军队
党对军队实行绝对领导.这是中国共产党军事领导体制的鲜明特色和根本原则。长期以来,在军事领导体制上,中共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改革开放后,1982年根据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军事委员会,简称国家中央军委,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党的军事机关纳入国家政权体系、把军队建设纳入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国家中央军委成立后,中共中央军委仍然作为党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直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共中央军委和国家中央军委虽为两块牌子实为一个机构,中共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和国家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重合,领导职能完全一致。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首先表现为军队的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集中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的大政方针由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制定。未经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插手、过问或处理军队问题,更不允许擅自调动和指挥军队。在国家军事制度上,国家中央军委组成人选按法律程序由全国人大选举和决定: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主席和委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但在实际上,国家中央军委的组成人选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的。只有担任中共中央军委的领导职务,才可能经由法律程序出任国家中央军委的领导职务。
其次,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全面、系统地建立了各级组织,是党对武装力量实行绝对领导的组织保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军队各级党委对所属部队的一切组织、部门、人员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先由党委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接受检查。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制度。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设置在团级以上军事单位,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连队一级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班排则设有党小组。中国共产党禁止除共青团之外的其他任何党派、政治团体、政治组织在军队中建立组织和发展成员;其他组织和团体的成员如果参加军队,必须与原来的组织脱离关系;未经党组织的批准,军队中不允许建立任何性质和形式的小团体、小组织;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委派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向军队委派干部。
除了各级党委、党支部、党小组之外.中国共产党还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设立了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即政治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党委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属部队与单位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中央军委的政治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在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及师以上单位(包括军队院校和医院等)设立政治部,团级单位设政治处。政治机关通常下设组织、干部、宣传、保卫、文化、群众工作、联络工作、秘书等业务部门或相应的工作人员。总之,政治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党委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管理所属部队与单位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以及在上级政治机关、军队与地方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民兵政治工作、兵役政治工作。
涉及军队人事安排方面的党的领导体制主要表现为政治委员制度。通常,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以及根据需要在独立执行任务的营级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在普通营级单位设立政治教导员,在连级单位设立政治指导员。政治委员在军内行政职务上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首长,通常在上级首长、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党委领导下,作为党委书记主持所在部队的党的日常工作和政治工作。
此外,中国共产党对驻地方一级军事组织(省军区、警备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制度。这些地方军事组织隶属于上一级军事系统建制,同时是所在地方党委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上一级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