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与传送带 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团体及群众
中国共产党拥有众多的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基本上做到了“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员;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支部”的组织格局。通过这些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党得以实现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和动员群众的政治目标。党与社会团体及群众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相互结合:一方面是党通过党的组织体系对广大党员的直接领导,主要依靠党的纪律约束,要求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另一方面是通过建立在社会团体中的党组织来领导群众进而领导整个社会,主要方式是在社会团体中巩固和健全党的核心组织、物色和培养党的干部、抓好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以及密切党和群众的关系。
党在社会团体内部建立组织,使符合党员标准的社会成员自愿入党,是中国共产党组织社会和领导群众的重要方式。在社会交往和活动的过程中,不同职业身份、阶层属性和利益诉求的群众被吸纳进不同的社会团体,成为某个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党正是借由社会团体的组织平台,以团体自主活动的形式,把自己的政治意图传输给每个社会团体成员,规范他们的行为,影响他们的态度和情感。这是一个社会组织化的过程,这些组织起来的群众是社会团体中的有机个体,而不是与国家缺乏组织关联的离散个人。
在这些社会团体当中,历史来源、组织规模、担负的政治功能、与党和国家的特殊联系以及成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它们彼此间政治地位的差异。其中,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属下的各级工会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其属下的地方基层团组织和中华妇女联合会及其属下的各级妇联组织(通称“工青妇”)作为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传动装置”,是中国社会中三个高度政治化和组织化的社会团体(亦称“人民团体”)。这三个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具有鲜明的国家和社团的“双重属性”,即既要代表国家整合社会、联系群众,又要代表群众利益、反映群众需求。它们的根本任务是接受和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务于中国共产党社会整合和政治动员的国家目标。
此外,国家通过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方法,将各社会团体纳入国家管理的组织结构当中,使其存在的合法性建立于政治法律的基础之上。在这种集中组织与管理体制下,在一个特定区域只能有一个相同性质的社团;在全国范围内,相同性质的社团联合组成一个全国性社团的各个分支或地方社团。由此形成的各社会团体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国家政权机构的延伸,充当了党和政府的助手,履行了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团体内党组织的活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党的主张经过社会团体的民主程序,变成各自组织的决议和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自觉行动,从而得到贯彻落实。
“工青妇”之外的社会团体源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化,反映了传统体制之外的全新社会成分和社会问题。中国共产党通过同上述类似的群众工作将这些社会团体纳入自身的管理体系当中,使之弥补了原有体制包容性的不足。这些新形成的社会团体(包括个体经营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各行业协会等)将大量脱离于原有工作单位、没有行政隶属部门的组织和个人纳入了国家一体化管理的轨道。它们或者完全由官方主导,或者具有半官半民的色彩,或者偏重民间主导,其中半官半民型社团所占比重最大。这些社团同样都要接受挂靠和主管单位的指导,区别更多表现在经费的筹集方面。正是这些新兴社会团体和过去的“工青妇”承担起了协调、管理多元利益和多元利益群体的重要责任,帮助中国共产党实现统一领导社会、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