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白治制度的起源
历代王朝的边疆治理:
“羁縻制度”是中国独特的治理边疆的历史经验。“羁縻”是一种非常形象的说法,“羁”是马的笼头,“縻”是系牛的绳子,正所谓“言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縻”,就是以边疆传统政治权威实际控制的势力范围划分地域,设立特殊的行政单位,册封当地的首领或头人为地方官,除在政治上隶属中央王朝,履行朝贡义务之外,其余一切事务均由其自行管理。此即所谓“怀柔远人,义在羁縻”。羁縻制度的本质是中央王朝笼络、牵制边疆的一种制度安排,以实现中央对边疆的间接统治。
元朝对西南边疆地区开始实行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相比,在土司制度下,中央对土司的控制力有所增强。土司由中央政府批准任命,职务世袭,在领地内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力,但必须朝贡纳赋,同时必须进京受职。明清两代,面对土司动辄兴兵动武,彼此兼并,对中央号令阳奉阴违的情况,中央王朝开始实行“改土归流”,对边疆实行政治体制改革。
“改土归流”中的“土”是“土司”,“流”是“流官”。“改土归流”,顾名思义,就是把土司改为流官,即取消土司的地方自治,实行直接统治。明朝对土司制度的改革是渐进式的,实行“土流兼治”,两种体制并存。朝廷派布政使到云贵,在布政使之下,因地制宜,酌情土司制度变与不变。一般在经济比较发达或汉人较多的地区,裁撤土司.州府县由中央派员任职;远僻荒蛮之所,则保留土司制度。
清康熙朝平定“三藩”之后,开始在西南地区大规模“改土归流J鄂尔泰在给雍正的折子中写道:“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清朝的改土归流运动至乾隆初期,平定川西藏区的大小金川土司叛乱之后基本告一段落。但土司制度的遗存,直到新中国成立才彻底消亡。
在历史上,从“羁縻制度”到“改土归流”,中华文明帝国治理边疆的政治取向是从间接统治向直接统治的缓慢转向。但总体来看.在前现代的中国,王朝国家的政治力量从未真正进入基层社会,不仅对边疆地区如此,对内地也是一样的。
民族自决权理论:
现代民族国家体制源起西方,其圭臬是欧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由于缺乏中国皇帝式的“天下共主”,为解决封建时期欧洲不同诸侯政权之间连绵不断的争端与战争,1648年,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以及神圣罗马帝国内的勃兰登堡、萨克森、巴伐利亚等诸侯邦国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个条约确立的原则,是国家不论大小一律平等,拥有独立主权和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互不干涉内政。随后伴随着欧洲殖民主义的势力扩张,《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逐渐成为世界性的国际关系规范。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启了欧洲进入民族国家时代的大门,也为民族主义思潮在欧洲的兴起奠定了基础,因为在由地域、人口与主权联结成一体而形成的国家内,人民开始把自己视为一个“民族J“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这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表现得淋漓尽致,基于卢梭的“人民主权说”,革命者不仅在“君主制最繁荣的时期”将国王送上了断头台,而且使“雅各宾民族主义”成为法兰西的“新民族宗教”。简而言之,与欧洲封建时代惯以种族名称标示地域的传统一样,将“民族”与“国家”联系起来,是“19世纪初产生于欧洲的一种学说。它自称要为适当的人口单位作出独立享有一个自己的政府的决定、为在国家中合法地行使权力、为国际社会中的权利组织等,提供一个标准”。近代以来,在反殖民主义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中新成立的国家,都遵循了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列宁最先提出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中解放出来。1918年,美国总统威尔逊也发表宣言,同样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称“民族自决”应是重新划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败国领土的依据。然而,包括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和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在内,源自欧洲的“民族”划分的各种理论,实际上都在暗示某种“威斯特伐利亚原则”,即作为整体的“民族”,似乎“理所当然地”拥有某种类似国家主权的群体权利,这也是“民族自决权”最基本的理论逻辑。
迄今为止,“民族自决权”是争议最大的现代政治理论之一。即使列宁本人,对民族自决权也曾有过不同的解释。一方面,列宁认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以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另一方面,列宁也指出,“不允许把民族自决权问题(即受国家宪法保障用完全自由和民主的方式解决分离的问题)同某一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宜的问题混淆起来。对于后者,社会民主党应当从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出发,完全独立地逐个加以解决”。对于列宁主义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内在张力,当代英国哲学家凯杜里解释为“列宁和斯大林的检验标准是那些(民族主义)运动是促进还是阻止革命事业”。
民族自决权不仅为“民族”提供了脱离帝国或摆脱宗主国殖民统治的理论基础,也为主权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提供了依据。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从主权归属芬兰的奥兰岛到苏联.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种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开始出现,自治权成为仅次于国家主权的一种政治权力。
然而,民族主义终究是一柄意识形态双刃剑,它既能为反抗压迫的殖民地人民提供正当的思想武器,也能生成邪恶的法西斯主义,一如凯杜里所言,“企图依照民族方法来改变世界的广大面貌的做法并未带来更加持久的和平与稳定。相反,它导致了新的冲突,恶化了紧张局势,为无数对政治一无所知的人带来了巨大灾难”。在西方,即使民族自决权最坚定的理论支持者也认为,“一些民族(nations)——例如那些在地理上与其他群体混居的民族——将不得不满足于某种低于全面自治(fullself-government)的安排”。
事实上,在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威斯特伐利亚原则”使主权国家时常陷入某种难以自拔的“内外不分”的困境,因为一旦国内某个自治体不满足于有限的自治权而要求全面的民族自决权,国家就会面临分裂的危险。西方社会同样被这种困境困扰,典型者如加拿大的魁北克和英国的苏格兰。
革命经验的影响:
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在物质条件一穷二白、社会结构一盘散沙的基础上创立的。那时,作为一个浴血奋战多年的革命型、军事型政党,中国共产党必须向外部世界学习建设民族国家的经验。由于政治原因,新中国国家制度的模仿对象锁定为苏联。然而,新中国对苏联国家制度的学习和借鉴,并非全面照搬,而是“形似而神不似”,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民族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平等原则、列宁主义民族自决权理论、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苏联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成为新中国民族政策的理论基石之一,并深刻塑造了延续至今的民族理论话语风格。但这并不意味着苏联的民族理论就是中国民族政策的真正指针,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经验与毛泽东思想,才是新中国建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在实践上,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和理解,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21—1930年,中国共产党在其幼年阶段,对于国内的民族问题尚缺乏自身的独立见解,受苏联理论与制度的影响颇重。中共当时的基本主张是联邦制和民族自决。
第二阶段:在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的看法发生了转变。为了规避国民党政权的军事打击,中国工农红军长征的北上路线实际是沿着汉与非汉(少数民族)社会的地理边界行进的。在长征途中,红军走过了藏族、彝族等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之后到达陕北根据地,其地理位置与蒙古族和回族聚居区接近。这也使得中国共产党最早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主要基于与蒙古族和回族打交道的经验。1931—1937年,在历经了瑞金政权和长征之后,有了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切身交往及建立政权的实际经验,中共深入理解了中国的民族多样性、国情复杂性以及民族问题的重要性,逐渐将联邦制、民族自决和自治并提,并于1936年成立了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
第三阶段:1938—1945年,中国共产党逐步放弃了联邦制和民族自决的提法,在政治纲领上提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第四阶段:1947年5月1日,在以乌兰夫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主导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成立,这是中国现代史上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背景是抗日战争后东北失土的收复,尽管中国共产党当时尚未取得全国政权,但直接领导了内蒙古东西部统一组成自治政权的事业。1949年,在筹建新的国家政权时,毛泽东就是否实行联邦制的问题征询了党内民族问题专家李维汉。经过研究,李维汉认为我国同苏联的历史发展和具体特点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建议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自治地方制。党中央和毛泽东接受了李维汉的建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批准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在理论上,毛泽东思想对民族问题的看法为:首先,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认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个问题同时具有两个面向:一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对我国各族人民的压迫;二是反对各民族内部的剥削阶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统治、剥削和压迫。其次,毛泽东思想强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从中国实际出发,反对教条主义,“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最后,毛泽东思想将民族问题定义为人民内部矛盾,既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这些思想为新中国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价值坐标。
条件准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首先需要回答三个关键问题:谁是“民族”?哪里是“民族地区”?谁能代表“民族”?新中国政府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具有高度的实践性。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民族识别。自1951年开始,国家开展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中国的民族识别是世界上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由国家主导的民族身份界定工程,最终55个族群被正式认定为“中国少数民族”。尽管中国的民族识别在名义上依据的是斯大林民族定义及苏联民族理论,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整合了西方的社会学、民族学和人类学知识,由以费孝通、吴文藻、潘光旦、林耀华等为代表的一批留学西方的学者担任学术指导,同时放弃了苏联民族理论中基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做出的对“民族”、“部族”和“部落”等群体性质的政治化区分。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另一个前提是对“民族地区”的划分。在行政区划上,新中国政府以“世居”为原则.而不以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人口的绝对多数为原则重新划分行政区,设立不同行政层级的自治单位。这个做法包含了三种考虑:一是对历史的尊重,将少数民族世居的地区规定为自治单位。二是对现实民族人口分布“大杂居、小聚居”格局的尊重。中国民族人口分布格局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都有汉族和少数民族杂居,这种民族人口分布格局是历史形成的。三是出于有利于自治单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考虑。国家在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单位时,将一些汉族占人口多数的地区并入民族自治单位。从总体上看.尽管目前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占国土总面积的64%,但在绝大多数自治单位中.少数民族人口并不占当地人口多数,只有极少数自治单位(藏族最典型)例外。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三个前提是.以少数民族干部作为本民族的代表,在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内行使自治权。从长征途中吸收一批少数民族青年参加红军开始,中国共产党长期有意识地、系统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早期的民族干部不仅来源于党内,也来源于在统一战线工作中与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党外民族上层人士。1941年,延安民族学院(今日中央民族大学前身)创办,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专门培养民族干部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开端,如今全国已有15所民族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