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1947—1965年,是中国共产党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在新中国成立后付诸实践的阶段。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始于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当时中国共产党尚未取得全国政权。新中国成立后,除内蒙古自治区外.还成立了四个省级自治区。
在新疆,哈萨克、蒙古、回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自治州、自治县在1954年先后成立。之后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1955年10月1日宣布成立.赛福鼎•艾则孜任自治区政府主席。
1956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在甘肃境内的回族聚居地区成立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区。根据《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于1958年10月25日决定划出甘肃的19个县市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刘格平任自治区主席。为建设宁夏回族自治区,从全国调派了数万名回族干部、知识分子、产业工人等赴宁夏工作。
1958年3月5日,中共中央决定将原来的广西省改建为壮族自治区,合并壮族聚居的西部地区和汉族聚居的东部地区.韦国清任自治区主席。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9年,西藏发生武装叛乱,达赖集团出逃印度。叛乱平息之后,西藏自治区于1965年9月1日成立,阿沛•阿旺晋美任主席。
以西藏自治区成立为标志,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终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社会政治运动频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也一波三折。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与全国各地地方党政机构受到严重冲击一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虽未正式取消,但事实上被“悬挂”起来,几乎不再发挥任何实际作用。1970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销。1975年,内蒙古自治区的行政区划被调整,东部的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和昭乌达盟分别划归黑龙江省、吉林省和辽宁省管辖。
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删除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总原则和关于自治机关自治权的具体规定,只在“总纲”中保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以及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节中做了抽象的原则性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被激进的狂热政治运动湮没,包括乌兰夫在内的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打倒。但那个时候,民族身份在政治生活中不具有显著的重要性.民族问题也并未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频繁发生的各种政治运动既制造了社会混乱,也促进了边疆社会政治生活的国家化,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主导下,族群政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抑制了。
改革开放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恢复并进一步强化。1978年初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新恢复的国家民委的主要工作职责,首先是“拨乱反正”,恢复此前遭到破坏的民族政策体系。这一时期民族政策体系重建的工作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1)恢复民族识别并宣告其完成。1979年,国家确认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政府识别的最后一个单一民族。(2)进一步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化,80年代初,乌兰夫、阿沛•阿旺晋美领导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时.国家恢复、新建了一些民族区域自治单位(比较典型的是新建了13个满族自治县),并将这一制度推进到乡一级。(3)针对重大现实问题进行政策调整。比较典型的例子是1980年3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随后在1984年召开了第二次座谈会。此后,民族工作座谈会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工作机制。(4)恢复、加强民族干部培养机制,建立新的民族院校(如大连民族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等)。(5)重新强调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大力改善少数民族的生活、生产和文化设施,恢复、重建大量的宗教设施等。
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将20世纪50年代初期定型的民族政策“重新安装”进国家政治的制度体系之中。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先后颁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得以进一步确认。
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民族工作的重心从“拨乱反正”正式开始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此后至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常规化的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