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组织的回应策略
对党政体制而言,新兴的社会组织无疑是一种挑战:一方面,如上所言,随着全能主 义国家的自我撤退,国家已无法阻挡大量社会组织的岀现;另一方面,如果不能将社会组织纳入党和国家管控的轨道,社会组织有可能成为其对立面,从而动摇其统治根基。因此,分析党政体制如何回应这种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握这一体制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变革的适应性。经验观察表明,面对雨后春笋般出现的社会组织,党和国家选择与采取了三种行动策略——扶持培育、规范管理与嵌入渗透°我们不妨称之为“三管齐下的行动策略选择”。
扶持培育:
所谓“扶持培育是指政府通过放松注册门槛、提供资金、税收优惠、购买社会服务以及成立培育基地等一系列措施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这一行动策略的选择,表明党和国家不仅正视社会组织的出现.而且以积极支持的态度促进其发展。
首先,政府逐步改革社会组织的登记制度,降低了社会组织成立的门槛。以往在“双重管理体制”之下,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在登记之前,社会组织还需要先自行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但大多数相关单位往往为了规避风险而不愿意接收新组织,导致了我国大量“非法”社会组织的存在。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鼓励各省市试点改革“双重管理体制”,出现了“深圳一元模式”、“北京新二元模式”、“上海三元模式”等有益尝试。2013年,国务院明确提出“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这标志着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此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所需要的资金、场地、人员等条件都得到了一定的放宽。
其次,政府以税收优惠、专项资金等形式扶持社会组织。在税收优惠方面,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了一系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捐赠。2008年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0年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纳税人开展公益捐赠,可在纳税时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以广东省为例,2008年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为64个,2009年增加73个,2010年增加45个,2011年增加65个,2012年增加3个。2012年全国范围内增加了148个。在专项资金扶持方面,广东省走在了全国的前沿。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规定从2013年起省财政对成立3年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枢纽型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分类给予一次性补助,并发布了《 2013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举办了慈善推介会,为社会组织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
再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这一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这一形式最初在上海施行,并延伸到北京等城市,主要在教育、养老、扶贫、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2012年3月,《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公告》发布,决定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发布,对政府购买服务作出了重要部署,并于2012年和2013年各拨出2亿元来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最后,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成为政府扶持社会组织的创新之举。2006年,公益组织孵化器设计成型,2007年4月正式在上海浦东新区运行,旨在为初创的民间公益组织提供关键性支持。该项目应用“政府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和公众监督、公益组织受益”的孵化器模式,为初创的民间公益组织提供包括场地设备、能力建设、注册协助和小额补贴等公益组织创业初期最急需的资源,以及专业的创业辅导。让优秀的项目赢得时间和机会去成长,探索自己独立发展的可持续道路。2007年以来,成都、深圳、北京、广州等地陆续建设公益组织孵化器,借鉴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方式,出台相应政策,调动政府、社会力量,对社会组织进行孵化,催生社会组织。
规范管理:
1989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1998年的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共同构成了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与“分级管理”体制。这些条例不仅明确规定了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审批程序、政府不予批准筹备的权力、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等,而且还具体规定了社会团体资产来源、经费使用及捐赠、资助物品的接受和使用的权限、社会对这些团体的资产的监督权以及各项处罚制度等。相比90年代之前政府对社会组织“放任”的态度,90年代的管理体制体现了政府对其管制的由分散到集中、由疏到密、由松到紧的过程。
不过,随着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改革.政府更加注重常规性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一是在社会组织的评估层面,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评估,并将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作为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资质条件。二是在日常监管层面,健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与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淘汰机制,对部分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对非法的社会组织和扰乱社会 组织正常运作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优化社会组织布局结构。三是建立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或撤销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超出登记范围开展业务并拒不整改的社会组织。四是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制,即社会团体召开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学术报告会等应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凡以社会组织名义外岀考察学习、开展活动和在本活动领域内接待外地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以及本活动领域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凡以社会组织名义收取的各种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以社会组织名义成立从事经营活动组织.必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嵌入渗透:
进入21世纪以来,执政党针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一方面是扶持培育、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则是在社会组织中进行党建团建,通过对社会组织的党团渗透和组织嵌入来加强控制。
执政党之所以将党的组织网络嵌入社会组织,不仅是其列宁式政党扩张逻辑的产物,而且是其加强对社会组织管控的需要。从根本上说,执政党对其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始终持有不信任的态度,更害怕国外敌对势力会利用本土社会组织进行“颜色革命J为了化解这些不确定的风险,将党的组织渗透进社会组织就成了执政党的必然选择。通过党组织的覆盖和渗透,执政党可以确保社会组织的政治正确性,减少社会组织对政党一国家体制的挑战。
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近年来呈不断加强的趋势。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始于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随着新社会组织的日益增多,需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实际活动。1998年,中组部与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随后,面对社会组织党建过程中执行不力的情况9中国共产党分别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重点强调要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的力度。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更是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到一个新高点,作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在社会组织中党建的目标和具体做法。通过党建,共产党引导着社会组织更好地按照党的要求去运作.确保社会组织的价值目标与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路线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