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扩展的三个维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作为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五四宪法对中国的公民权利体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随着“反右斗争扩大化”、“文化大革命”等对宪法公民权的废弃、七五宪法对公民权的扭曲,个体的公民权利受到了严重的践踏。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法律秩序的重建,八二宪法重新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权利,如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住宅安全、控诉权与获赔权、通信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以及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弱势群体权利、批评建议权、人格尊严保护权等。随后的四次修宪则进一步对中国公民权利体系进行了扩展与完善。同时,各种政策法规的出台大大促进了公民权利的实质性落实。概括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公民权利在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个方面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质性扩展。
民事权利的发展:
所谓民事权利,主要是指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具体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民事权利的发展集中表现为公民个人自由的增强以及财产权的逐步明确。
在个人自由方面,国家扩展了个人的自主空间。首先,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计划经济的消退、单位制的解体,人们获得了自由劳动、自主经营的权利;其次,各类不利于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也相继废除,如收容遣送制度与劳教制度。以“孙志刚事件”为导火索,国务院于2003年6月正式废除延续了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同时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对于保障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个人财产权方面,国家加大了对其的保护力度。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 土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为公民利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提供了条件。此外《著作权法》、《公司法》、《担保法》以及《物权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与实施,都在不同的层面对公民的财产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与保护,尤其是《物权法》在所有权部分确立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业主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框架。
政治权利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随着改革的深化,宪法赋予的公民政治权利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和保障,这主要体现在基层民主选举的推进、协商民主的兴起等方面。
(1)基层民主选举的推进。
对普通的公民来说,中国的民主选举主要包括基层领导干部选举与基层人大选举。在基层领导干部选举中,一方面,城市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选举从试点走向了大规模的推进,并产生了许多创新性的尝试,如宁波海曙区将候选人的提名权完全交给居民,南京白下区建立了选举观察员制度,武汉武昌柴东社区启用了预选机制等;另一方面,农村地区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也相继推出了自己的选举办法,如浙江省宁海县、吉林梨树县等县的“海选”,浙江等省的“无候选人选举”等。党的十六大之后,乡镇和县市公推直选呈不断扩大之势,到2011年,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中,只有9个未岀现过公推直选,其他22个在此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推进和发展。在基层人大选举方面,相关选举法的修正表明了人大代表的选举日趋平等的走向:1982年的选举法修正案对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有利于少数族群的调整;1986年的修正案对少数族群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进一步调整,实行了新的选民登记方法,并确定了相对灵活的选区划分原则;1995年的修正案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表达了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设想,并将城乡选民在选举权上的差别缩小为1:4;2010年,T/4条款”(即农民选举权原则上只及城市居民1/4的规定)正式废除。总之,基层民主选举的改革与发展是我国公民政治权利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2)协商民主的兴起。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障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与监督权,各地政府发展出许多新的协商制度形式,作为公民自下而上监督政府和政府自上而下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协商制度主要表现为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居民论坛、乡村论坛和民主听(议)证会等形式。如杭州市实行“开放式决策”,政府的公共管理决策过程全程向市民与媒体开放,市民与媒体可以参与决策草案的提出、讨论、表决、实施等环节;温岭的民主恳谈会也与此类似,其主题覆盖公共政策、卫生保 健、邻里安全、基础设施投资及其他,其中,温岭新河镇的预算民主恳谈更让公民的监督权伸进了政府的“钱袋子”。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与新媒体的发展网络问政”也成为公民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新型舞台。“网络问政”是以网络为平台,网民与政府开展互动交流,网民可以有序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2008年,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通过人民网的“强国论坛”与网民进行四分钟的在线交流。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则在2009年、2010年两次与网友在线交流。目前各级党政官员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与网民进行互动,各地在制度层面也开始搭建常规化的网络问政平台与机制,开创了网络问政的多种地方模式。实践经验表明,网络问政拓展了现代民主的新形式,彰显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有利于草根阶层自下而上的舆论监督。
社会权利的发展:
社会权利与“民生化“福利”等词语紧密联系。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与单位制的解体.城市原有的福利水平大幅度下降。2003年,后国家对“民生”越来越重视,2012年更岀台一系列政策以加强“民生”,大大推动了中国公民社会权利的发展。中国公民社会权利的实质性进展集中体现在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
(1)养老保险。
2001年,辽宁省最先开始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2004年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试点内容主要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落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截至2005年,我国已实施两轮基本养老金调整。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由此开始。截至2010年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面已达约24%。
(2)基本医疗保障。
无论是城镇医疗保险,还是农村医疗保险,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参保范围、筹资水平、缴费和补助、费用支付、服务管理和发挥社区组织等方面对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农村地区,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发布后,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14年,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4年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比2013年提高40元,达到320 元,同时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去年基础上提高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元左右。
(3)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升为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从2003年起,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重点指向“配套措施”和“分类救助所谓“配套措施J是指为解决低保对象在医疗、子女教育、住房及冬季取暖(北方)等方面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所采取的配套政策。所谓“分类救助是指对低保家庭中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如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人等采取的特殊政策。在2007年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至2007年6月,全国31个省区市均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住房保障。
单位制时期中国实行福利化分房的住房制度.单位与住房脱钩以后,中国进入了住房商品化时代。在此进程中,中国的房地产得到了全面发展。然而,一路高涨的商品房价格对于普通市民来讲可谓“天价大多数市民买不起房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2008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入了政府议程,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土地、财政等各项政策.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截至2011年底,2650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陆续搬进了各类保障性住房,450多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了廉租房租赁补贴。截至2012年,中央给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累计达到4700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