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的成长形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权利持续发展,但不是直线式的扩展和演进,而是在交叉并进、有先有后的次序中推进,呈现出一种独特的成长形态。
马歇尔基于英国的经验发现,公民权利的三个要素是按照历史的先后顺序,线性地向前演化发展的,“民事权利归于18世纪,政治权利归于19世纪,社会权利则归于20世 纪”。然而,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的三个要素并不是相互独立、线性发展的,而是以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几乎同时有所扩展的姿态前进,而且三种权利的发展并非互不交集,而是交叉式推进。其典型例证就是,在城乡一体化的实践中,农民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同时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发展:随着各地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利得到很大保障.这是农民作为共和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不断扩大的重要体现。在此过程中,不仅农民的政治权利得到突破性的发展.例如,“1/4条款”的废除实现了城乡居民的平等选举权,而且农民社会权利的发展也逐步迈向新的台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是见证这一进展的标志性事件。农民公民权利的发展从一个具体的侧面印证了中国公民权利交叉式成长的历史轨迹。
除了交叉式发展之外.中国公民权利的扩展也呈现出选择性演进的特征。从发展的先后时间来看.民事权利的发展时间稍早一些,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政治权利紧随其后,大约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社会权利发展则相对更晚,进入21世纪后才开始受到特别重视。就公民权利各要素中的具体内容而言,民事权利中涉及经济自由的财产权利、职业选择权、公司组织权等得到了优先大力发展;基本实现经济自由之后,社会权利中的受教育权、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权利得到很大重视;但是,相对于经济自由与社会权利发展,公民政治权利的进展稍显滞后。
交叉式成长和选择性演进的权利扩展方式形成的是一种参差不齐的、非均衡的权利结构。首先,民事权利持续发展,但残缺不全。在民事权利中,经济自由、财产权等成长较快,“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内容写入《宪法》,对于民事权利的成长影响深远。比较而言,结社权的成长空间相对受限。其次,政治权利在不同领域冷热不均,滞后很明显。公民政治权利蓬勃发展主要集中在基层政治领域,中、高层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程度与基层政治领域形成鲜明对比,县级以上政府的决策民主化与透明度都比较欠缺。最后,社会权利发展不均衡主要体现为不同人群享有差异性的社会权利。长期以来,国家保障城市市民社会权利所投入的资源远远超过农村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处于被忽视的状态。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已经开始推行城乡统筹发展、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致力于破解不平等的城乡二元结构,在保障农民与市民在权利规则面前的平等性的同时,正致力于使社会权利在不同人群中均衡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