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负责制与分工制度
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总理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最高首长,由总理全权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国务院总理有权对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最后决定,同时对这些决定以及其所领导的全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从具体的运行过程来看,总理负责制的行政权力和责任主要体现为五个方面。
(1)决策权。在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务院的法定职权范围内,总理对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总理都有权进行最后的决定;这些政策文件也都必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2)人事权。国务院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同时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此外,国务院总理还可以通过国务院直接任免除国务院组成部门之外的各个机构的正副行政首长,以及各个部委机关的一些副职行政首长。
(3)概算权。《宪法》规定只有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才能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但在预算方案的制定和安排的实际过程中,国务院总理能够在计划和安排国务院财政方面具有主导地位。《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由国务院编制.可以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等。
(4)审计监督权。《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对其所属的各部委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担负全面责任。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国务院总理在拥有以上权力的同时,对国务院的所有工作担负全面责任。一方面,国务院的工作整体由总理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必要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总理或国务院进行质询甚至罢免;另一方面,国务院总理对其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O
与国务院总理权责设置相对应,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分别也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即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同时签署上报国务院和上级政府的重要报告与下达的命令、指示等。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国务院总理工作事务过于繁杂,国务院也实行分工制度。女口: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国务委员受总理或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审计长负责国家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工作。
由于公共事务复杂性和系统性日趋增加,因而经常会出现部门机构之间的职权交叉或模糊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由国务院总理召开相关部委会议,协商达成共识,然后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发布具有针对性的分工细化意见,划定相关的职权归属和分工。例如,针对食品安全监管环节中的职责不清问题,200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不同环节的监管权责归属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又如针对利用外资工作中相关职权划分不清的情况,2010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外资企业设立审批、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调查等职权归属进行了划分。
需要指出的是,受到党政体制的结构性制约,经常可以看到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国务院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例如,虽然总理拥有很重要的人事提名和任免权,但在党管干部的体制下,副部级以上的人事任命实际上是由中共中央来建议和提名的。国务院许多部委在履行具体的职能时,也要接受中共中央相关机构和部门的领导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