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度
境外投资禁入:
作为一个新兴产业,互联网行业具有高创新、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这使得众多网络媒体无法依靠政府投资经营,而只能依靠市场资本包括境外资本投入。由此,与传统大众媒体全部由体制内产生、属于国家所有、实行事业单位制不同.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网络媒体一一新浪、腾讯、搜狐、网易、百度等.都不是以体制附属物的形式出现和存在的,它们一开始便是非公有制的商业公司。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党和政府对网络媒体没有产权限制.相反,党和政府一直禁止外商投资国内的网络媒体。网络媒体公司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因国内股市尚未对自己开放,故只能赴海外上市吸收外资。面对这一矛盾,从新浪公司开始,国内互联网企业几乎全部采取了VIE(协议控制)模式一一通过境外壳公司与中间协议的复杂形式,保障境外资本可以对外表上由中国籍股东所有的国内互联网企业进行实际控制。这一模式暂时规避了中国法律中的有关禁令,促成了中国互联网在此后的高速成长,给中国经济带来巨大红利,因此长期以来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默许。
网络实名制:
网络主管部门从2004年以来不断推进实施网络实名制。首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人被要求在向政府部门备案登记时,必须提供有效证件。这是在源头上建立实名注册制。其次,互联网用户也逐步被要求实行实名注册制。2004年,在整治高校BES的行动中,政府部门创造了对互联网用户实施实名注册制的做法,此后将此做法全面推广到各种互联网平台,包括各种网络论坛、聊天室、博客、微博和微信等。
2015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做出系统的实名制规定,强调互联网企业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通过真实的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同时,互联网企业应当落实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
新闻网站的许可制:
在网站创办上,政府最初沿用传统媒体的许可制。由于不适应互联网的技术特性,政府转而采取分类管理,对互联网站按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区分,实施许可制与备案制并行的制度。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由此,个人及社会团体在创办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站上获得了较低的准入门槛。
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新闻、出版、教育等类别被单列出来,依旧实行许可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2005年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都做了相似规定,例如后者第11条规定:“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对于互联网中的时政新闻信息单位则实行许可制。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都必须经过国新办的审批许可。
在许可制的基础上,政府还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做岀了总量、结构、布局的限制。
网络新闻的生产限制:
与传统媒体一律属于国有不同,网络新闻媒体中有许多商业资本的网站。为了维持对互联网新闻传播的有效监管.政府推出了新闻“转载制J将传统媒体的集中传播结构复制到网络上。
首先,对于没有“新闻机构”地位与新闻采访权的新闻网站,授予“转载权”,只允许转载新闻。2005年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5条区分了三类单位:“(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按照这一规定,第二类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非新闻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只能转载、发送中央级和省级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2014年8月,针对用户和信息流量爆炸性增长的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其次,在转载制基础上,网络新闻管理机构进一步推行“规范稿源”,限定可以转载的范围。2007年,国新办向各新闻网站发布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规范稿源内的媒体”,列出了200多家可以转载的中央与省级媒体单位。在规范稿源中,网络管理机构又限定各家网站在重大新闻上只能使用新华社通稿。
网络新闻的内容审查:
政府将编辑责任制贯彻到网络媒体上,要求各新闻网站、论坛、社交网站等必须安排专职而非兼职的编辑、版主,并建立责任管理制度。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互联网岀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互联网出版机构的编辑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2005年,国新办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0条也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
在审查范围上,政府要求必须覆盖所有的网络信息,不仅要对网络新闻信息本身进行审查,而且要对网络新闻信息下面的大量跟帖和评论进行审查,以有效控制敏感信息和言论的传播。在审查标准上,政府在相关法规中最初规定了“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9条禁载的内容,后逐渐增加到14条。在审查方式上,由于互联网信息量巨大,主管部门要求网络媒体建立系统自动过滤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机制。在处理手段上,网络媒体一般会根据主管部门的指示或自我审查的结果,对敏感信息及其发布者采取屏蔽、删除、关闭跟帖或评论、限制发表权利、销号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