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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 企业的权益融资
3.3 发行股票融资
发行股票是向全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股票属于股份公司为筹集自有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它证明股东对企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股票可以作为流通交易的对象进行买卖或抵押,是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长期信用工具之一。
3.3.1 股票的特征
公司的股份一般采用股票的形式,因此,股票是股份的一种表现形式。股票具有如下特征。
- 权利性和责任性
股票所有者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所谓剩余索取权,指的是对公司净利润的要求权。股东的权益在利润和资产分配上表现为索取公司对债务还本付息后的剩余收益。在经营状况良好时,公司有义务向股东分配股息和红利。但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股东一般一无所获,且股东应以当初投资入股的这部分资金对公司的债务以相应比例进行清偿,即仅负有限责任,即使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股东个人财产也不受追究。而剩余控制权是指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股东有权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诸如选择经理、企业并购、大型项目投资等。每一份股票拥有的权利相等,拥有越多的公司股票意味着拥有越多的公司控制权。实际上,只有股东持有的股票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真正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总之,股东拥有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而这两者构成了公司的所有权。
- 不可返还性
股票持有者不能向公司要求退还股本。因为股票反映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所有权关系。但投资者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其股票,抽回资金。但这仅仅是投资者之间的股权转让,对公司而言只是股东的改变,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公司的资本。
- 收益性
人们投资股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利。股票投资者的投资利益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派发的股息和红利;二是在二级市场上由于股价上扬而获得的价差。
- 流通性
在资本市场的各种金融工具之间,股票的流通性是较强的。在金融市场上,股票可以随时转让,换取现金;也可以进行抵押融资。这种高度的流通性使投资出现了集中风险分散化、长期投资短期化的特点,吸引了大量闲散资金介入,故它是股票市场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
- 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
股票作为交易对象,同商品一样,有自己的市场行情和市场价格。由于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波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股票投资的相对高收益也带来了相对的高风险。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投资者往往不能获得预期的回报甚至造成资本金的损失,也可能因系统性风险等因素使二级市场的投机者因股市波动而造成投资失误。
3.3.2 股票的分类
- 普通股与优先股
1 )普通股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东享有平等而无特别权利的股票。如果一个公司发行的股票只有一种,那么所有的股票都为普通股。普通股是所有股票中最基本和最普遍的一种,具有各种股票的基本性质。持有普通股的股东享有以下权益。
(1 )收益权
当公司经营获得利润,而且董事会决定进行利润分配时,所有普通股股东都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当然,如果公司经营未能取得利润,或股东大会通过不分配公司利润的决议,那么普通股股东不能够强行要求公司支付股利,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而通过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股利。所以,普通股股东的收益是不稳定的,具有一定的风险。
(2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普通股股东依据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大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选举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直接作为经理人员参与到管理中,而中小股东则可以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其表决权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外,普通股股东还有权查阅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报表,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提出建议和质询。
(3 )优先认购公司增发股票的权利
当公司因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增发新股时,原有股东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优先认购,这就是股东配股。股东配股一般享有一定的优惠条件,同时股东也可以放弃或转让优先认股的权利。
(4 )转让股票的权利
普通股股东有权自由地处置其所持有的股票。
(5 )平等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公司因各种原因解散清算,在交纳税款、支付职工工资、偿还债务和支付优先股股利之后,倘若还有财产剩余,普通股股东有权平等地参与分配。
2 )优先股
优先股是企业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混合型证券,兼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性。它较普通股在利益分配方面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其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先分配股利,即公司的股利分配顺序是先按优先股的约定支付优先股股利,然后再分配普通股股利;二是优先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即在公司解散清算时,必须先将剩余财产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剩余的再在普通股股东中进行分配。
一般来说,优先股的股息率是固定的,股东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但是,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控制公司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的权利。而且,由于股息率固定,优先股股东无法获得公司利润增长所带来的收益。此外,公司经营未能获得利润时,优先股也不能获得股息收入。
根据股份公司发行时对权利的约定,优先股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参与优先股、部分参与优先股与不参与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股东在按约定的股息率分得股息之后,还可以和普通股股东一道平等分配公司的剩余利润;不参与优先股只能按约定股息率分配利润,而不能参与剩余利润分配;部分参与优先股则介于两者之间,即可以参与一定额度的剩余利润分配。
(2 )可转换优先股
这种优先股的股东有权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有的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3 )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不能发放股息时,累积优先股的股息可累积到下一年度,而非累积优先股的股息不能累积到下一年度。
(4 )股息率可调整的优先股
有的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并不确定股息率,而是根据银行存款利率和资本市场的收益率随时调整股息率。这种优先股适应了投资者的现实需要,能更为广泛地吸引投资。
- 记名股与不记名股
记名股是指票面注明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并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票。记名股不能私下转让,必须采用背书转让的方式,即转让时要在票面更改股东姓名及地址,而且要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过户。不记名股则不需要在票面和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采用交付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即在转让时只要将股票交付给接收人即可。因此,不记名股的转让较记名股方便,但安全性较差。
- 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
将股票分为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的主要依据是股票持有者有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表决的权利。表决权股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表决,而无表决权股不享有这一权利。表决权股又包括多种情况,如一股一票、一股多票和多股一票等。
无表决权股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另一方面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投资者并不关心控制权,没有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在通常情况下,无表决权股是优先股。对公司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发行表决权股或无表决权股。
- 蓝筹股、成长股、收入股与投机股
西方国家按股票的收益水平和风险特征,把股票分为蓝筹股、成长股、收入股和投机股。中国也逐渐引入这种分类观念。
蓝筹股是历史较长、信誉卓著、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发行的股票。这种公司一般在行业中占据着龙头地位,具有稳定的长期盈利能力。所以蓝筹股的市场价格稳定并且仍然看涨,能定期发放不菲的股息,是市场上的热门股票。
成长股是由一些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公司发行的股票。虽然这种公司需要大量的留存资金来满足发展的需要,股息发放较少,但是它们的股票极具成长潜力。投资者坚信它的市场价格能随公司的发展壮大不断提高。
收入股能在当前发放较高的股利。发行收入股的企业一般处于成熟阶段,无须新的投资项目,且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收入股留存较少,大量的利润被用作股利的分配。因其收益稳定且无须专业投资知识,比较受妇女、老人的欢迎,被称为“老弱妇孺”股票。
投机股由一些盈利情况极不稳定且未来收入难以确定的公司发行。这些股票价格波动大、变化快,适合于偏好高风险的投资者。
- 中国股票分类
中国的股票市场建立时间较短,尚处于新兴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除了有与发达国家股市同样的股票分类外,中国独特的国情使得中国的股票还存在一些较为特殊的分类方法。
一般而言,中国上市公司中的股票又可被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人民币特种股。
国家股又称国有股,是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持有的股票。国家股大多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折股而成的。中国各家上市公司的国家股比例不一,但有相当多处于第一大股东地位。
法人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创立时,以本企业的自有资金折股而成的。与国家股一样,目前法人股暂时也不能上市流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着法人股的场外交易。由于法人股的场外交易偷逃税金,运作极不规范,因此是不允许的。
个人股,也称社会公众股或A 股,是真正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是社会公众以私有财产投入公司所持有的股份。
人民币特种股又称B 股。1991 年11 月,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外投资者发行面值100 元人民币、共100 万股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并于1992 年2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第一只B 股。
3.3.3 股票发行方式
股票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种是自营发行;另一种是委托代理发行。
- 自营发行
股票的自营发行是发行人自行办理股票发行事务的股票发行方式。它是指在承销商的协助下,通过私下洽谈直接将股票出售给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也称为直接发行。如果在发行时不能募足总股本,则由发行人自己承担责任。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节省承销费用,发行成本较低。其缺点是往往不能较好地选择发行时机与办法,也就是不能在最有利的时间,采用最有效的办法将股票销售出去。这是因为作为发行人的股份公司或发起人对证券市场的了解有限。这种发行方式的发行时间往往比较长,风险较大。而且,这种发行方式对公司治理结构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因为它容易导致股权集中,从而使一些投资大户控制了公司。
- 委托代理发行
委托代理发行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商代理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也称为间接发行。根据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委托代理发行又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具体的方式。
代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有权代理发行的承销商代办股票发行事宜的方式。代销机构只收取手续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并不承担股票发行的责任,即不能销售出去的股票要退还给发行人,因而发行风险全部由发行人承担。这种发行方式对发行人来说,可以由承销商负责寻找较好的发行时机,在股票市场较好时能够获得利益,即能够以较高的价格将股票销售出去,获得比较多的溢价收入;不足之处是承担了发行责任,因此风险仍然较大。
包销通常也称余额包销,它是指承销商代理发行人发行股票,若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销售,则承销商须收购剩余股票的发行方式。这实质上是发行人将全部的股票销售给承销商,再由承销商将其转售给公众投资者,承销商在其中的作用相当于经销商。对发行人来说,包销方式可以转移股票发行的风险,即将股票不能发售出去的风险转移到承销商身上。同时,由于发行人不必直接向承销商支付费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发行人的成本较低。但是,发行人不能获得股票市场繁荣所带来的溢价收入,所以,在其利益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无法享受到股票市场成长带来的好处。另外,尽管发行人不需要直接向承销商支付费用,但由于这种发行方式一般是先确定公开发行的价格,再以一定的比例折扣出售给承销商,因此实际上还是存在较高的发行成本的。
在股票发行时究竟采用何种方式,大多是发行人与承销商谈判的结果。因为在股票发行时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发行风险与发行成本,而这两者恰好是发行人与承销商都必须重视的问题。当股票市场的行情比较好时,由于发行风险较小,因而发行人希望自营发行,承销商则希望能够包销;当股票市场的行情不好时,发行风险较大,发行人希望承销商能包销股票,而承销商则希望代销或完全由发行人自营发行。对发行人和承销商来说,这是矛盾的。所以,实际的情况往往是,两者不断地谈判与讨论,最终找到最优的方式。
3.3.4 股票发行价格
在发行人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股票的发行价格对投资者的认购热情与发行人所获得的发行收入有着相当大的影响。所以,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要根据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可行的发行价格。根据发行价格与股票面值、股票市场价格的关系,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 溢价发行
溢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采用这种价格,可以使发行人获得较多的溢价收入,实际上也就获得了公司注册资本额以上的实际资产。但是投资者在选择认购这一类公司股票时,必然要考虑公司的发展前景、经营效益等情况。因此,从总的情况来看,溢价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是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比较好的公司,而且溢价的高低与公司的发展前景和经营业绩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溢价发行所获得的溢价收入,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 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低于股票面值。在一般情况下,各国是不允许折价发行的,因为折价发行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导致公司的实际资产低于注册资本,从而造成严重的资信问题,给整个社会经济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除非万不得已,折价发行是不可以实行的。
- 平价发行
平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等于股票面值,所以又称为面额发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一般或经营业绩不太好时,往往采用平价发行。但是,若发行人在短期内急需资金,即使其发展前景与经营业绩都不错,也有可能平价发行股票。
- 中间价发行
中间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介于股票面值与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以中间价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是已经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股票已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存在股票的市场价格。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股票一般不能采用这种价格,但如果某个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与股票已经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具有很强的可比性,也可以间接地采用这种价格,也就是参照已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发行价格。
3.3.5 股票的定价方式
股票发行定价决策是公司上市发行所面临的最大财务决策。从规范市场运作看,股票定价首先需要测定股票的内在投资价值及价格底线,其次才根据供求关系来决定其发行价格。从定价管理看,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审批制下的定价管理,它是以行政管理为主要特征,我国在2000 年3 月之前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二是核准制下的市场化管理,市场供求决定价格是它的主要特征,这是世界各地普遍采用的模式。
在核准制下,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价格,必须以股票的内在价值为定价基础,并通过市场发行价格来体现其内在价值。
- 必须明确定价基础,即股票内在投资价值
反映股票内在价值的方法通常有未来收益现值法、每股净资产法、清算价值法和市盈率法。
(1 )未来收益现值法
也称为现金流量贴现法,股东购买股票源于凭此得到的股息,因此,股票价值等于预期未来可收到的全部现金性股息的现值之和,用公式表示即:
P=D1 / (1+Ke ) 1 +D2 / (1+Ke ) 2 + …+Dn / (1+Ke ) n (n →∞)
式中:P ——普通股的内在投资价值;
Dt ——第t 年年底预期得到的每股股息;
Ke ——预期普通股收益率,或定义为股票投资者应得的必要报酬率。
在对公司未来收益作出准确判断的条件下,股票的投资价值即可确定为其发行价格,按此确定的价格是能反映市值的均衡价格。
(2 )每股净资产法
每股净资产是所有资产按准确的账面价值,在支付了全部债务(含优先股)后,每股公司所有权的价值,用公式表示即:
每股所有权价值=( 账面总资产- 账面负债额)/发行在外平均股数
由于这一价值假定资产是按账面价值确定的,因此它不是每股股票的最低价值,从而可以作为新股发行价格确定的基本依据。
(3 )清算价值法
每股清算价值与每股净资产不同,它是公司资产被出售以清偿公司债务,在支付了债权人和优先股东之后,每一普通股股东期望得到的实际量,用公式表示即:
每股清算价值=( 总资产的实际清算价值- 全部债务)/发行在外平均股数
应该说,每股清算价值是每股股票的最低价值,是公司股票发行的底价。
(4 )市盈率法
它是根据同行业的参考市盈率,结合公司的盈利预测所确定的股票投资价值的方法,用公式表示即:
股票价值= 参考市盈率×预测每股收益
市盈率法所依据的变量有行业参考市盈率和公司盈利预测,这两个变量在预测及质量保证上都有一定的难度。
- 必须确定股票发行的实际定价方式
(1 )固定价格定价方式
固定价格定价方式是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公开发行前商定一个固定价格,然后根据这个固定价格进行公开发售。
固定价格定价方式的优点在于筹资金额确定、定价过程相对简单、周期短,但定价的准确性、灵活度不高是其最大的缺陷。
(2 )市场询价方式
这种定价方式目前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当新股销售采用包销方式时,一般采用市场询价方式。这种方式一般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根据新股的价值(一般用现金流量贴现法等方法确定)、股票发行时的大盘走势、流通盘的大小、公司所处行业股票的市场表现等因素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区间;第二,主承销商协同发行人向投资者介绍和推介该股票,并向投资者发送预订邀请文件,征集在各个价位上的需求量,通过对反馈回来的投资者的预订股份单进行统计,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对最初的发行价格进行修正,最后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
(3 )竞价发行
竞价发行是指由各股票承销商或投资者以投标方式相互竞争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我国目前的股票发行定价,逐渐从以固定价格定价方式为主向以市场询价方式为主转变。
3.3.6 选择合适的发行时机
选择合适的发行时机,是股票发行成功的重要保证。因此,发行人和承销商选择发行股票的时机时,一定要考虑到有关因素对发行股票的影响。首先,要考虑投资者是否有较多的闲散资金。当投资者手中的资金充足,有较多的闲散资金需要考虑投资方向时,发行股票应该会较为顺利;而在投资者资金紧张,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当前的问题时,股票发行则不大容易成功。其次,利率调整会影响到股票的发行。从某种意义上讲,利率调整的影响是很大的,因为利率的调整会直接影响到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成本,进而影响到其资金状况。利率提高,将会增加投资者的成本,从而降低其资金使用量;反之,则会降低其资金成本,从而增加资金使用量。同时,个人投资者也会在利率提高时较多地倾向于将资金置于银行储蓄,而在利率降低时则会尽可能多地用于消费和投资。再次,要考虑社会的经济环境。社会经济繁荣、企业高速发展会使社会公众可支配收入增加,因此股票市场的投资总额会增加。当然,通货膨胀会使利率提高,进而减少社会资金总量。总之,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时,发行股票的风险是比较小的。最后,证券市场的情况也会影响到股票的发行。在证券市场活跃,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热情很高时发行股票是适宜的。
3.3.7 国内主板市场上市融资
- 普通股融资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依法发行的具有管理权并且股利不固定的股票,具有股票的最一般的特征。
1 )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的条件包括初次发行股票的条件、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和配股条件等,了解各种股票发行的条件,对于正在或准备利用股票市场筹资的公司是非常必要的。
(1 )初次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初次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导向。
③发行人发行的普通股只能有一种,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同股同权。
④发行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
⑤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不少于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 ,其中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本总数的10% ,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不得少于10% 。
⑦发行人在最近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表无虚假记载。
其他主要条件如图3-1 所示。
图3-1 初次发行股票的其他主要条件
(2 )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扩大建设规模,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所需资金,这就是股票的增资发行。在我国,增资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初次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用途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一致,或者变更用途是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并且有合理的理由对此作出解释,筹集资金的使用获得了良好的效益。
②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的一段时期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 )配股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股票本来属于增资发行股票的一种,但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配股有特别规定,因此综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政策,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向股东配售股票。
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
②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
③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⑤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⑥配售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所确定日期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
⑦公司一次配股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已有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 。
同时,引入发行失败机制,规定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 ,不能配股。
2 )股票发行的程序
我国股票发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发行准备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股票发行的基础性工作,包括股票发行与上市的辅导、各种募股文件的准备。首先,公司要制订股票发行计划。股票发行计划的内容包括股票发行的前景与可能的影响因素、发行成本、股票种类、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中介机构的聘请等。其次,聘请中介机构并进行股票改造与上市辅导。我国的股票改造现阶段只能采取包销方式,因此要聘请承销商,此外还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帮助发行人准备各种法律文件。由于我国很多企业对股份制与证券市场了解不多,因此需要承销商对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企业进行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期限为一年。另外,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还要给发行人准备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意见、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及辅导报告等文件或材料。
(2 )申请与审批
在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发行人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发行申请,且须得到批准方可发行。申请与审批一般要经过下述程序。
①拟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在获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②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对发行人所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初步审定发行人的预选资格。
③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材料,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查通过后,出具上市承诺书。
④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⑤证监会发行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交由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复审,发行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并提出审核意见。
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后,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并就股票发行方案进行审核。
(3 )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发行人即可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步骤包括发出发售股票的要约(即招股说明书),投资者向发行人认购,发行人与承销商依据一定的规则确认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发行人与认购者相互交付款项与交割股份。主要有发售认股权证、储蓄存单、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上网定价发行和上网竞价发行等具体发行。我国以前较多地采用前四种办法,而现在则主要采用上网定价发行和上网竞价发行。在发行日,投资者在各自开户的证券公司向发行人与承销商申购,然后由发行人与承销商按照预定的规则确认有效申购即投资者的认购资格,具有认购资格的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股款交到发行人或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发行人收到认股款后,即在规定时间内将股票交给投资者。然后,对股东进行登记,发行人将有关发行事项进行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 ,简称IPO 。
3 )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公开发行股票是股票上市的先决条件。下面介绍一下申请股票上市的有关内容。
(1 )股票上市条件
① A 股的上市条件。根据我国最新《证券法》第50 条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0 条的规定,A 股股票上市的审批条件如下。
●其股票经批准已经公开发行。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证券法》规定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而《条例》规定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持有人民币1000 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000 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
●社会公众股不少于总股本的25% ;公司总股本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公众股的比例不少于10% 。
●公司最近3 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 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 B 股的上市条件。根据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和有关法规的要求,B 股的上市审批条件如下。
●其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发行。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数额。
●持有人民币1000 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000 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
● A 股股东和B 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25% ;公司总股本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A 股和B 股所占的比例不少于15% 。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
●发起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5 亿元;但是原有股份公司增资发行B 股或者《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颁布之前发行完B 股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不在此限。
●公司最近3 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 年连续盈利。
●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可以连续计算。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依法已经取得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和能力。
●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股票上市的申请程序
图3-2 我国股票上市的申请程序
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对于A 股和B 股的上市申请程序的规定大体上相同,仅对申请文件的要求有所区别。概括地说,我国股票上市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如图3-2 所示。
①上市申请。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发行人在股票发行完毕、召开股东大会,并完成公司登记程序后(此过程最长可达90 日),可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的申报文件,依股票类型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A 股上市申请的申报文件:上市申请书;股东大会同意股票上市的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本金的验资报告;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和截至上市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以及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章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及有关文件;股东名册(软盘);上市公告书;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B 股上市的申请文件:上市申请书;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与证券承销商签署的承销协议书及主承销商与分承销商签署的分销协议书;主管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文件;如所筹资金投资于固定资产,应取得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固定资产投资的立项文件;外汇收入来源的年度计划;本次B 股发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B 股上市的申请文件:股票发行申请书;有关部门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文件和公司注册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还要有国有资产管理局做出的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招股信息备忘录和招股说明书;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有关决议;经审核的下一年度的盈利预测;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②审查批准。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收到上市申请文件后,应当对申报文件进行审查。由于发行人在发行准备阶段已取得了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承诺,故此阶段的上市审查主要为形式审查和部分实质审查。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凡批准发行人上市申请的,应当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具体的上市时间。审批文件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③订立上市协议书。
申请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后,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以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公司应当定期呈报各种财务报表,此类报表应当经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发生有关人事、财务、经营、股权处理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通知证券交易所;公司应当定期向公众充分公布有关应予以披露的资料和事项,当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信息;上市公司不得拒绝证券交易所令其提供此类资料的合理要求;上市协议书中应当写明该公司上市股票的种类、发行时间、发行股数、面值及发行价格;证券交易所应当维护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权利,并且不得歧视;上市协议书中应当写明有关上市费用的事项。
④股东名录备案。
申请人自上市申请阶段开始,就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格式和程序要求,修改制作或者补充制作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录,并最迟于上市日的一周前,将制作好的公司股东名录交送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公司备案。
⑤上市公告书披露。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上市通知书之后,立即安排已经定稿的上市公告书刊登事项,并应当在其股票挂牌交易日前3 个工作日内,将简要的上市公告书全文或不超过1 万字的上市公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申请人应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证监会一式10 份,以供公众查阅。
⑥挂牌交易。
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后,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其上市挂牌价根据上市首日的集合竞价结果来确定。
(3 )股票上市对企业的影响
股票上市对企业既有有利影响,也有不利影响,所以不能只看到有利的一面,而不顾自身的情况去上市。
上市对企业的好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改善其财务状况。企业发行股票可以筹集到大量不必还本付息的资金,并很快地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与财务状况。同时,股票上市后既可以使公司从股票市场上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也可以使其在财务状况改善的前提下从银行获得更多的贷款。
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获取经营上的优势。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在每个交易日都会向整个社会公众播报,而且公司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其他方面的公告,因而股票上市会使公司的知名度大为提高,特别是对经营与财务状况好、管理有优势的公司而言,更相当于以很少的投入做了很多的广告,从而在经营上将会获得比非上市公司大得多的优势。
③利用股票激励公司员工。通过股票期权或其他的认股办法,将股票发售给公司员工,将会对其产生极强的激励作用,因为股票的市场价格在公司经营状况趋好时会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员工可以借此获得较多的收入,而且是可以变现的收入,这无疑会改善公司的管理,促进公司文化的形成。
④股票市场价格一般能够准确而及时地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作出反应。
正因为如此,许多企业都积极争取条件上市,以迅速地获得大量的长期资金,具体上市情况见图3-3 。
据中国证监会统计,到 2009 年年底,沪深两市发行 A 、 B 股的总共有 1718 家,仅发行 A 股的上市公司有 1640 家,发行 B 股的共有 108 家。地域分布覆盖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结构逐渐转向以机械、冶金、化工、电子等基础原材料工业、支柱产业及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产业为主导。而且 2010 年增长迅猛,到 2010 年 11 月底共有 310 家中国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实现 IPO ,总计规模 4486 亿元。无论是 IPO 数量还是融资金额 2010 年均达到年度历史最高水平。截至 2010 年年底,发行 A 、 B 股的总共有 2020 家。
但是股票上市也可能会带来一些弊端,对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司控制权分散,而且处于不稳定状态。公司股票上市后,分散了控制权,股票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因此股权的转移是经常发生的,这样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经常变动,这对公司的长远发展而言是不利的。
②公司的商业秘密没有保障。股票公开上市的公司,必须定期发布其经营与财务报告,其他的各种重大事项也必须及时披露。在公开的过程中,有可能使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所掌握,从而使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③股票上市需要较高的费用。股票上市,需要支付资产评估费用、股票承销费用、聘请注册会计师与律师的费用、登记费,而且还要定期向证券交易所交纳费用,要支付各种公告的费用,因此,股票上市的费用是比较高的。
④股票市场有时不能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情况,使公司的声誉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股票市场存在着投机因素,因此股票的市场价格有时不能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致使公司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受到损害,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负面的影响。
- 优先股融资
1 )优先股发行的目的及发行时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主要出于筹集自有资本的需要,此外还有以下动机。
(1 )防止股权分散化
优先股不具有公司的表决权,由于普通股发行会稀释其股权,因此,在资本额一定的情况下,公司发行一定数额的优先股,可以保护原有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经营权的控制。
(2 )维持举债能力
由于优先股筹资属于股权资本筹资的范围。因此,它可作为公司举债的基础,以提高其负债能力。
(3 )调整资本结构
由于优先股在特定情况下不具有“可转换性”和“可赎回性”,因此它在公司安排自有资本与对外负债比例关系时,可借助于优先股的这些特性,来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从而达到公司的目的。
(4 )增加普通股股东权益
由于优先股的股息固定,且优先股对公司留存收益不具有要求权,因此,在公司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提高优先股的比重,会相应提高普通股股东的权益,提高每股净收益额,从而具有杠杆作用。
正是出于上述动机的需要,因此,按照国外的经验,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都要就某一目的或动机来配合选择发行时机。大体看来,优先股的发行一般选择在以下几种情况时:公司初创,急需筹集资本的时期;公司财务状况欠佳,不能追加债务时;公司发行财务重组,为避免股权稀释时,等等。
2 )优先股融资的优缺点
优先股融资的优点是:第一,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本金,相当于一笔无限期贷款。而且大多数优先股附有收回条款,使得使用这种资金更有弹性,当财务状况较差时发行,当财务状况转好时收回,有利于结合资金需求,同时也能控制公司的资本结构。第二,股利的支付既固定,又有一定的弹性。一般而言,优先股都采用固定股利,但固定股利的支付并不构成公司的法定义务,若财务状况不佳,则可暂时不支付优先股股利,优先股股东也不能像债权人一样迫使公司破产。第三,保持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当公司既想向外界获取权益资金,又不想丧失原有股东的控制权时,则发行优先股较为恰当。第四,优先股扩大了权益基础,可适当增加公司的信誉,增强公司的借款能力。
同时,优先股融资的缺点也很明显,可以概括为:第一,优先股支付的股利要从税后盈余中支付,无利息的抵税效应,融资成本较高;第二,通常有许多限制条款,如普通股支付的限制、公司借债的限制等;第三,优先股需要支付固定股利,但又不能在税前扣除,盈余下降时会成为一项较重的财务负担。
3.3.8 我国企业境外股票融资情况
20 世纪80 年代初期,已开始出现中资企业收购香港中小型上市公司的现象。通过收购、资产置换,达到买壳或借壳上市的目的。1993 年7 月,“青岛啤酒”通过IPO 募集资金的方式率先在香港上市,拉开了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序幕。
- 境外上市的分类
(1 )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内地公司的名义向中国香港或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并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通常说的H 股、N 股、S 股等。H 股,取Hongkong 第一个字母为名,是指中国内地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1993 年6 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在香港上市的H 股。N 股,取New York 第一个字母为名,是指中国内地企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1994 年8 月,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在纽约上市的N 股。 L 股,取London 第一个字母为名,是指中国内地企业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1997 年3 月,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在伦敦上市的L 股。S 股是以Singapore 第一个字母为名,是指中国内地企业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1997 年5 月,天津中新药业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在新加坡上市的S 股。截至2010 年9 月,我国内地境外上市公司有161 家。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用IPO 方式进行的,程序较为复杂。因为需要经过境内、境外监管机构的审批,成本较高,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也较多,花费的时间较长。但是,IPO 有三个方面的优点:①公司股价能达到尽可能高的价格;②股票发行的范围更广;③公司可以获得较高的声誉。所以从公司长远的发展来看,境外直接上市应该是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但由于境内外法律法规的不同及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不同,使得境外直接上市存在一些困难。因此,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2 )境外间接上市
由于境外直接上市程序繁杂、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会以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即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转换等方式取得境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内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境外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境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使境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充当壳公司的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境外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但有三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材料备案,壳公司对境内资产的控股比例问题,以及选择上市时机。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广义上说,通常将我国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称为H 股;将以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称为红筹股(Red Chip )。这是由于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较早、较集中的股票市场是香港股票市场。红筹股和H 股的主要区别还在于:H 股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并推荐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就像在国内发行的A 股、B 股股票,分为法人股和流通股,发起人部分作为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上市后若H 股需要增发新股,仍需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红筹股则被视为境外公司,股份可全部上市流通。红筹股中包括国企红筹即国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石油等公司,还包括民企红筹即自然人或民企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如山东省的大众食品、联合食品公司等境外上市公司。
中国证监会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即在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统称为H 股公司;对红筹股的定义是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即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H 股的境外上市途径主要集中在香港股市。
(3 )其他境外上市方式
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通常较多采用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但也有少数公司采用存托凭证和可转换债券上市,但这两种上市方式往往是在境外已上市的企业再次融资时采用的方式。
①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 ,DR )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包括ADR (美国存托凭证)和GDR (全球存托凭证)。
②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 )是公司发行的一种债券,它准许证券持有人在债务条款中规定的未来的某段时间内将这些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股票。
- 主要境外上市证券市场
(1 )香港主板市场
1891 年2 月3 日,香港股票经纪协会(也称香港股份总会)成立,成为香港诞生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至1972 年,香港共成立了四家证券交易所,形成业务并存的竞争格局。1986 年4 月20 日四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合并成为香港联合交易所(HKEX ),简称香港联交所或香港交易所,成为香港唯一可以开业进行股票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1986 年9 月22 日香港联交所被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正式接纳为会员,从而确立并巩固了香港证券市场的国际地位和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现在,香港已成为仅次于纽约、伦敦、东京、法兰克福和巴黎的世界第六大股票市场。1999 年香港联交所开设创业板以后,香港传统的股票市场随之被称为香港主板市场。截至2010 年1 月底,香港主板上市公司共有1147 家,港股总市值达到17.4 万亿美元。
(2 )新加坡股票市场
1999 年12 月1 日新加坡股票交易所与新国际金融交易所合并,成立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 ),简称“新交所”。新交所上市公司股价反映指数是海峡时报指数(Straits Times Index , STI )。新交所在国际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包括与澳洲交易所连线交易,与东京交易所结成策略联盟,开放市场引入外国券商,推出新交易品种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 )、证券出租业务、单只股票期货业务等,目的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的运作。
-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基本历程
长期以来,我国利用外资主要采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对外借款和直接发债等方式,存在着融资成本高和承担外汇汇率风险方面的问题。从青岛啤酒首开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先河以来,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已十多年。回顾这十多年的境外上市历程,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经历了五起四落几个主要阶段。
(1 )第一阶段(1993 —1994 年下半年):中国股票首次亮相国际市场
1993 年7 月,第一家内地企业——青岛啤酒在香港挂牌上市,从而拉开了中国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序幕。随后上海石化、马鞍山钢铁、仪征化纤等八家企业通过主挂牌香港,并同时通过全球存托股和美国存托股方式分别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全球各地上市。
(2 )第二阶段(1994 年下半年—1996 年6 月):中国基础设施类股挂牌华尔街
此阶段海外上市是以中国基础设施业为主,如华能国际、中国东航、南方航空、大唐发电等公司。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政府加大力度发展基础设施业,海外投资人认为,当时中国基础设施业较为薄弱,中国人均航空里程、人均用电量、人均能源消耗量等均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这一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具有极大的增长潜力。
(3 )第三阶段(1996 年6 月—1997 年10 月):红筹股成为市场新热点
中国概念股以红筹股的形式第三次在华尔街掀起新一轮的浪潮。这次浪潮从1996 年年底开始,至1997 年10 月金融风暴止。所谓红筹股,是我国以某一部门或某一级政府为背景,投资到香港的窗口公司发行的股票。
(4 )第四阶段(1999 —2000 年2 月):中国高科技和网络概念股紧跟国际市场潮流
中华网、世纪永联、新浪、搜狐、网易、和讯和8848 等一批以高科技和互联网为特色的企业抓住时机,在美国NASDAQ 股票市场上市,形成了第四次境外上市浪潮。
(5 )第五阶段(2000 年2 月— ):国企航母进入国际资本市场
此阶段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主体是以石油、电信类为代表的带有垄断性行业的大型企业,如中国联通、中石油、中海油等。在加入WTO 的新形势下,以中石油、中国联通上市为标志,境外上市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并涉及一些行业整体的改造。据清科研究中心最新的研究报告显示,2009 年前11 个月,共有62 家中国企业在海外九个市场上市,合计融资203.17 亿美元,与2008 年同期相比,上市数量增加25 家,融资额则增加了1.94 倍,而2007 年,中国海外上市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分别是98 家和342.08 亿美元,从三年的情况看,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活跃程度呈现“V ”形反弹特点。2010 年共有476 家(其中包括4 家由OTCBB 转板到NASDAQ 的企业)中国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合计融资1053.54 亿美元,平均每家企业融资2.21 亿美元。融资额与上市数量均创出历史新高。
-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优缺点
1 )境外上市的优点
①有利于引进和利用外资,直接快速地筹到大量的资金,壮大企业的实力。国有大型企业境外上市,有利于扩大我国引进和利用外资的规模。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筹集资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②有利于改善我国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筹集新资本的能力。在境外证券市场进行股权融资,不仅可以降低目前国企过大的债务比例,提高企业直接融资的比率,而且境外上市可以改善我国国企目前的股权结构和所有权不合理的现象,提高股票的流动性和股权的分散度,发行者可较为自由地使用筹得的资金,降低企业被新股东控制的风险。同时,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能满足对外汇资金的需求。
③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要求普遍严格,这样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上市公司更重视一般投资者的监管和控制能力,一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随时面临巨额赔偿,甚至退市的处罚。因此,通过境外上市,我国企业受到更成熟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和更规范的市场机制的监督,将大大促进企业自身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④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形象。可以增加发行者的国际声望,提高发行者的地位、信誉和知名度,从而有利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及在对外贸易中取得信贷和服务的优惠。
2 )境外上市的缺点
①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成本高,境外上市企业运营费用大。我国企业境外上市通常要付出比境内上市更高昂的成本,主要体现在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费用两个方面。由于我国企业的市场主要在境内,海外投资者对我国企业不够熟悉,因而企业难于以较高的价格发行股票。一般来说,国内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量比境外市场尤其是境外创业板市场大,首次发行市盈率一般为境外市场的两倍左右。企业在境外上市所聘请的承销商一般都是一些实力强、水平高、信誉好的国际性大投资银行,其承销费远远高于国内承销商。而且境外上市企业必须聘请境外有专业资格的公司和人士来担任律师和会计师,成本更高。
②上市企业再融资困难较大。中国境外上市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二级市场表现不尽如人意。除小部分企业外,大部分企业上市后的股价跌到了发行价以下。企业上市后表现差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上市企业不可能再增发和配售股票,同时断送了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上市机会,间接影响到中国企业在境外的形象。
③部分国有资产流失。有关人士认为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境外上市在募集大量资金的同时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些企业均是以低市盈率在境外上市,价格比境内资本市场同类企业价格低20% 以上。据统计,1993 —2005 年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境外上市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至少600 亿美元。
-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未来的走势分析
中央企业的整体上市很难大规模推进,因为很多企业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更为重要的是,部分集团公司虽然规模很大,但盈利能力有限,所以难以进入证券市场。但值得注意的是,整体上市不仅仅指的是中央企业,而且还包括中小企业,因为整体上市指的是资金的整体上市而不是中央企业的整体上市。因此,在境外上市这一块儿,未来可以预见境外整体上市应该是主流模式之一。而从企业的选择来讲,优秀企业会选择A 股,更为优秀的企业,应该走到境外。随着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必然要和境外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渐接轨,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所以站在这个趋势下,目前看是各有千秋,将来优势会逐渐融合到一起。因此,对于企业来讲,一定要根据自身条件做好充分的准备以迎接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