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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章 项目融资
6.2 项目融资的组织
6.2.1 项目融资的参与者
任何一个项目,一般都要涉及产、供、销环节上的多个参与者。而以项目融资方式筹资的项目,由于资金数额大,涉及面广,且要有完善的合同体系来分担项目风险,因此这类项目的参与者就更多。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借款人、贷款银行这些基本参与者是这种特殊融资方式的主体;而没有承建商、供应商和购货商的参加,项目是不能实际建成的;担保受托方、保险公司也是项目成功的保障;由于项目融资涉及土地、建设经营权、关税、国内税收、环境保护、主权等重大问题,东道国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
为了更好地说明项目融资众多参与方的作用和相互关系,下面举菲律宾Pagbilao 电力项目融资为例。
- 项目发起人
项目主办方又称项目发起人,是项目公司的投资者,是股东。项目发起人可以是某家公司,也可以由多个投资者组成联合体。如承包商、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货商或项目设施的使用者都可成为项目发起人。此外,它还包括项目间接利益接受者,如即将兴建的新交通设施所在地的土地所有者,该项目可以使其土地升值。
由于项目融资多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在发展中国家一般都有国有企业参加,这样有利于项目获得批准及实施,降低项目的政治风险。菲律宾Pagbilao 电力项目(以下简称Pagbilao 项目)的项目发起人为菲律宾国家电力公司及一些地方企业。
项目发起人投资是为了取得利润,其可以直接管理项目公司,也可以委托项目公司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通常是一个确定的法律实体。它是为了项目的建设和满足市场需求而建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项目发起人是项目公司的发起人和出资者,其投入的资本金形成项目公司的权益。除此之外,项目公司主要靠借款营建和购置资产,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因此,可以把项目公司看作为一个资产经营公司,它并不一定参加项目的经营和产品销售。在Pagbilao 项目中,Pagbilao 发电有限公司是项目公司,但电厂的营运、售电等均由电厂经营者负责。项目公司和营运方之间有契约关系。
- 借款方
在多数情况下,借款方就是项目公司。但有些时候,借款方也可能不是项目公司。这是因为项目的实施和融资结构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东道国的税收制度、外汇制度、担保制度、法律诉讼的可行性等。很多项目的借款方可能不止一个,它们各自独立借款以便参与到项目中来。项目的承建公司、经营公司、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主都可能成为独立的借款方。在Pagbilao 项目中,借款方即是项目公司。国际上一些银行和金融机构不向国有企业贷款和提供担保,为避开这一融资障碍,可设立专门的机构,如“受托借款机构”(Trustee Borrowing Vehicle )。银行向受托借款机构提供贷款,实际上为国有项目公司的施工筹措资金。受托借款机构向承建商支付工程费用。项目建成后,根据与项目公司签订的产品承购协议向承购商收取货款,然后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项目受托借款机构的融资结构如图6-2 所示。
- 债务资金提供方
在项目融资中,债务资金提供方是多方面而且多种形式的,包括商业银行、各国出口信贷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公共基金机构、商业金融公司、租赁公司、投资公司、原材料供应商、承包商、消费者、设备经营商及项目发起人等。银行贷款也往往由多家银行组成一个银团对项目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为了分散东道国的政治风险,银团一般由来自不同国家的银行组成,包括东道国的银行。
- 承建商
承建商负责项目工程的设计和建设,通常与项目公司签订固定价格的总价承包合同。一般情况下,承建商要承担延期误工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风险。对于大项目,承建商可以另签合同,把自己的工作分包给分包商。
- 供应商
供应商包括设备供应商和原材料供应商。其收益来源于供应合同,它们对项目的经济效益不太关心。设备的供应一般与贷款捆绑在一起,这样做,一方面贷款方可以为本国企业开辟国外市场,另一方面,借款方可以获得出口信贷等优惠贷款。双方都既可以得到好处,又要付出代价,只是各自的关注点不一样。在Pagbilao 项目中,设备供应商是日本三菱集团,而原材料(燃料)供应商是菲律宾国家电力公司(实际上,菲律宾国家电力公司通过电能转换协议承担了燃料供应风险,但并不真正提供燃料,而需要另行和燃料公司签约,由后者具体供应)。
- 承购商
为了保证基建项目的成功,使项目建成后有足够的现金流入用于还本付息,在项目谈判阶段,一般都要确定产品及服务的承购商,并签订协议,来减少或分散项目的市场风险。在Pagbilao 项目中,菲律宾国家电力公司承诺购买电力,因此是承购商。
- 担保受托方
贷款银行主要指望以项目公司的资产及项目未来收益作为还款保证。为了防止项目公司违约或转移资产,它们一般都要求项目公司将资产及收益账户放在东道国境外的一家中立机构,这家机构被称为担保受托方。担保受托方一般为一家资信等级较高的银行或独立的信托公司。在Pagbilao 项目中,美国纽约的一家银行作为担保受托方,负责对项目的控制。
- 保险公司
项目融资的巨大资金数额及未来许多难以预料的不利因素,要求项目各方准确地认定自己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及时为它们投保。因此,保险公司就成了分担项目风险的重要一方。在Pagbilao 项目中,除菲律宾国内参与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外,贷款银行还向国外机构投了政治保险,进出口银行就扮演了保险公司的角色。
- 财务金融顾问
项目公司要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必须取得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的金融机构的帮助。项目发起人一般聘请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作为其财务金融顾问,它们熟知项目所在地的情况,能根据当地条件对项目融资结构提出参考意见,并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作出估计。财务金融顾问提供的报告包括有关项目成本、市场价格、市场需求、外汇汇率的信息及预测资料,并附有每个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财务金融顾问的专业技能及同金融界的广泛联系,使其在向贷款银行推荐项目时有很强的说服力。但是财务金融顾问不承担顾问工作所引起的任何后果。
- 专家
项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有大量技术问题需要听取专家的意见。项目发起人和财务金融顾问都要聘请一些国内外有名望的技术专家,他们编制或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监督和协调项目的进展。特别是在项目发起人与贷款方就项目是否满足融资文件规定的完工和验收标准发生争议时,专家可作为双方的仲裁人。
- 律师
项目融资各参与方之间大多数是合同关系。项目文件的复杂性和参与方的国际性需要有资深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介入。项目发起人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公司抵押资产和贷款方拟定贷款协议时都要听取律师的意见。每个采用项目融资的工程项目都由于本身性质、所在地及东道国的不同而有其特殊之处,因此,律师要熟悉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税收制度,甚至要了解当地的社会文化观念。这样才能在发生具体问题时应对自如,并能预先估计到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
- 东道国政府
东道国政府在项目融资中的角色虽然是间接的,但很重要。例如,减免税收或特许兑换外币。东道国政府还常常通过代理机构投入权益资金,或充当项目产品的最大买主或用户。在Pagbilao 项目中,菲律宾国家电力公司实际上就是菲律宾政府的代理机构。另外,如果东道国政府作必要的担保,会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减少费用。在Pagbilao 项目中,政府就出示了履约担保,支持了菲律宾国家电力公司的信誉及信用,保证了后者的履约。
项目融资参与方众多,往往构成一个复杂的系统。图6-3 是Pagbilao 项目结构图。
6.2.2 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
许多大型项目都需要几家公司共同投入财力和专门技能才能建成和经营。除本国公司外,一般还吸收外国公司参加。参加举办项目的公司称为项目发起人或项目主办人。如果发起人是两家以上的公司,则它们必须通过谈判采取适当的法律形式来实现拟议中的项目。它们可以采用合伙或合同的法律形式来经营拟议中的项目,也可以专门成立一家同它们分开的、独立的公司来建造和经营拟议中的项目。前者称为契约式合营,后者称为股权式合资经营。
- 契约式合营
契约式合营也称合作经营,是最常见的项目组织方式。它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两种类型。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这个实体有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上有起诉权和被诉权,设有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并以该法人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非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各自以自身的法人资格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合作双方可以组成一个联合管理机构来处理日常事务,也可以委托一方或聘请第三方进行管理。
- 股权式合资经营
由合作双方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按股权额分配利润。在以项目融资方式筹措项目资金时,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将合资企业的资产作为贷款的物权担保,以企业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项目发起人除了向贷款人作出有限担保外,不承担为项目公司偿还债务的责任。
我国基础设施和能源、矿产项目所需资金数额大,但开发前景好,因此吸引了不少外国资本。合作经营和合资经营是当前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项目公司也不例外。中外合作和合资经营的项目公司在我国已批准的项目融资项目中占绝大多数。对一些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具有战略价值的项目,外商往往愿意通过合资控股掌握项目的经营调度权,进而谋得更大的利益。所以在中外股权式合资经营的项目公司中,对中外股权比例和控股问题要加以重视。
- 投资者与项目公司
上述法人式契约式合营和股权式合资经营共同的特点是建立了一家与项目发起人分离的项目公司来经营项目。在项目融资中,项目公司是最常见、最普遍的项目经营方式。成立项目公司对项目发起人来说益处颇多。
①把项目资产的所有权集中在项目公司一家身上,而不是分散在各个发起人在世界各国所拥有的许多公司身上,便于进行管理。
②可以避免在发起人自身的账目上记入项目的负债额。
③可以把项目的风险与发起人分隔开来,使发起人不致因项目经营失败而受太大的牵连。
④可以享受东道国给予本国公司的税收减免优惠。因为项目公司是按东道国法律成立的东道国的法人,可以享受东道国法人的待遇。
⑤有利于投资多元化和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筹集到大量资金。
⑥ 便于吸收其他人参加项目。在股权式合资经营中,如果日后有人愿意加入该项目,不必重新划分项目资产,只要由项目公司发行新股票或转让原有项目公司股份即可实现。
6.2.3 项目融资的主要结构
项目融资成功的关键是在各参与方之间实现令人满意和有效的项目利润分配与风险分担。为此必须合理安排好项目融资的每一个环节,其中最重要的是安排好项目融资的四个主要结构:项目的投资结构、项目的融资结构、项目的资金结构和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 项目的投资结构
项目的投资结构指的是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结构,它表示项目的投资者对项目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项目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合作关系。不同项目的投资结构中,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拥有形式,对项目产品、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程度,以及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债务责任和所涉及的税务结构会有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对其他三个结构的设计也会产生影响。因此,为了做好整个项目融资的结构安排,首先就要在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设计符合投资者投融资需求的项目投资结构。目前,国际上项目融资中设立的项目投资结构的主要形式有契约型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和信托基金结构等。
- 项目的融资结构
融资结构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部分。项目的投资者确定了项目实体的投资结构后,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设计合适的融资模式以筹集项目所需资金。在此过程中,投资者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将起重要作用。项目融资通常采取的融资模式有:投资者直接融资、利用“设施使用协议”型融资、BOT 模式、融资租赁等。实际运作中还可以根据需要对几种模式进行组合。
- 项目的资金结构
项目的资金结构设计关注的是项目资金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间的比例关系及各自来源等方面。这里需要考虑的是不同资金来源的比例关系、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结构及税务安排对总的加权平均融资成本的影响。
- 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由于项目融资风险较大,因此各贷款方都要求贷款的安全性得到保证。对于贷款方而言,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三个方面:保险公司对项目贷款的保险、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项目之外的各种直接或间接担保。这些担保可以由项目发起人提供,也可以由项目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相关者提供。这些担保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不可预见费用担保、成本超支担保、完工担保;也可以是间接的非财务担保,如长期购买项目产品协议、以某种定价为基础的长期供货协议、技术服务协议等。所有这些担保形式的组合,构成了项目的信用保证体系。项目贷款保险及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和信用保证结构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项目经济强度高时,另外两个方面就相对简单,条件宽松;反之,就相对复杂,条件严格。
6.2.4 项目融资的资金结构和融资模式
一般来说,搞一个项目,要利用项目融资筹集资金,项目借款方必须是一个经济实体。该经济实体的资金由两部分组成:自有资金(或称股东权益)和债务(即通过对外负债筹集到的外部资金)。债务又可划分为从属贷款、无担保贷款和担保贷款。
- 自有资金和债务的来源
(1 )国际金融机构
世界银行,特别是其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及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等地区性开发银行。
(2 )各国政府出口信贷机构
这些出口信贷机构一般以贷款和提供保证书两种形式为项目融资。
(3 )项目所在国政府
(4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项目融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其他资金来源往往也是从商业银行融资。
(5 )公共基金机构
这类来源包括人寿保险公司、退休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公共基金机构拥有的巨额资金,可为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能源、运输、电信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提供相当可观的资金。在我国,正在进行的住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住房、养老、退休、失业、医疗公积金,这将是一笔数额庞大的基金,条件成熟时也可以用于项目融资。
(6 )短期资金市场
短期资金市场上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利用短期债务的项目。现在已有多种方法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投资。在我国,2006 年末城镇居民人民币储蓄额已超过15 万亿元,可以预料,这种巨额资金若转化为长期投资,将对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7 )商业金融公司
大型商业金融公司将是项目融资的重要来源。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比,金融公司没有存款户和投保人的资金来源,其资金从债务市场上借来,然后再加上一定利差贷放出去。因此,从金融公司借用的资金成本都比较高。某些大商业银行成立有专门的借贷部或子公司来从事长期投资贷放业务。
(8 )租赁公司
基础设施建设往往需要大批施工安装设备。项目发起人或承包商若自行购置,不但要占用很大一笔资金,而且在购置之后还要缴纳税款。用租赁的方式为项目所需的设备筹资本身就可能转化为项目融资。
(9 )原材料供应商
急于为自己的产品或副产品寻找销路的供应商有时愿意为使用其产品的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或保证书。
(10 )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
需要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公司愿意为生产此种产品或提供此种服务的建设项目提供帮助。一般来讲,它们采取长期无货亦付款合同或产量合同的形式。无货亦付款合同或产量合同相当于保证书,可以用它做担保来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11 )承包商
不少承包商都热心于项目融资,它们可以以固定价合同的形式支持项目的长期融资。承包商接受固定价合同相当于为项目的施工提供担保。有时,承包商还愿意将其应得的一部分酬金投入项目作为股本。
(12 )设备经营商
为了促进自己设备的销售,许多设备经营商和制造商都有多种融资计划。此种类型的融资近年来越来越多,已成为项目融资的一种重要的资金来源。
(13 )项目发起人的贷款和预付款
项目发起人除了为项目注入股本作为项目公司的自有资金外,还可以为项目以从属贷款的形式注入资金。在某些情况下,项目发起人提供的贷款或预付款用于支付项目超支部分或其他项目发起人已承诺的不可预见费。
- 贷款结构
(1 )从属贷款
所谓从属贷款,从为项目筹集资金的角度来说,就是项目发起人或其他出资人为了提高项目主要贷款人的信心,促使其出资或放松贷款条件而为项目提供的资金。因此,从属贷款是一种吸引主要贷款的种子资金,可以改善项目的流动资金状况。
在项目融资中,贷款方常常希望发起人有较大的权益资本投入,以减少工程项目总的负债,降低贷款的风险,让项目发起人对工程承担较大的义务和风险。但是项目融资数额的巨大使发起人只能筹措到有限的权益资本。为了使主要贷款方放心,项目发起人提供从属贷款作为发起人投入的资金,以支持来自资本市场的商业贷款。对发起人来说,使用债务筹资可享受利息免税的好处,可利用财务杠杆增加权益资本的报酬率,并且可降低项目发生财务拮据时,项目业主所遭受的损失,因此,项目发起人乐于接受从属贷款用于代替权益投资。
对发展中国家,从属贷款往往由政府提供。有些融资项目政府机构不能拥有股权,但可以给项目提供从属贷款,以此作为种子资金吸引第三方的主要贷款。
供应商也可以提供从属贷款。供应商以商业信用方式为项目供应货物,即项目公司用供应商提供的资金采购货物,相当于供应商向项目提供了贷款,增加了项目的流动资金。
从属贷款有时还附有认股权或以债务换股权的可转换权。这对增加从属贷款的吸引力,方便债权人在适当时候转化为股东,获取股东权益的好处,以及在借贷双方分担风险等方面都很有利。
(2 )无担保贷款
无担保贷款的取得靠的是借款人的全部信用,亦称信用贷款。大笔无担保贷款只用于历时长、财务状况一贯良好且与贷款人关系较好的有信用的公司。但是项目融资一般是在为建设工程而新建立的项目公司中进行的,因此,项目出资人、所有者和经理在金融界的信誉就成为获得无担保贷款的重要保证。
无担保贷款不需要任何项目的资产作抵押或担保,因此贷款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就显得特别重要。首先在贷款协议中要写明在经营期间按所得净现金流的一定比例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且要安排在项目财务状况恶化时提高这一比例,甚至可要求项目100% 的净现金流用于还款,以保证贷款的按期或加速偿还。其次,应有限制条款,对项目公司筹措新的债务、租赁或对外投资有所限制。此外,贷款协议还包括资产的限制抵押条款,防止项目公司将重要的资产或流动资产在无担保贷款人贷款之前抵押给第三方。在协议中应规定项目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进行规范化的日常管理等,以利于监督贷款协议的执行情况。
无担保贷款常由项目出资人提供。在项目企图以担保贷款和租赁融资筹集大量资金时,无担保贷款的作用类似于从属贷款,可增强项目主要贷款人的贷款信心。出资人提供的无担保贷款在需要第三方提供主要贷款时,还可以从属于这笔新贷款,其求偿权在其他贷款之后,因此安全保护程度要低一些。
无担保贷款也可以包含认股权和股份转换权,以增加贷款人从该贷款项目中享受股本可能增值的潜在利益。
(3 )担保贷款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在项目融资中担保主要有两种方式:抵押和保证。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将某一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能还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或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项目融资中,借款人以项目资产作抵押取得银行的有担保贷款。但是,贷款人并不看重资产担保的偿还作用。因为在交通基础设施或石油化工、能源、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中,公路、隧道、输送管道等资产除了用于项目的特定用途外不能移作他用。一个不能工作的电厂或大型石化企业的价值可能大大低于建造成本。所以贷款方并不指望用担保的资产抵偿债务,项目资产作担保是为了取得优先偿还权以防止其他方干预工程项目将来的正常运营,同时也保留必要时出售某些项目资产的权利,实际上是起一种防御作用。
项目融资担保贷款债权人更看重的是资产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当海底石油管道工程没有石油通过时,或隧道不能吸引足够的交通流量时,它们对任何人都无价值可言。项目若不能高效率运转,不能生产出令消费者满意的产品则不可能产生必要的现金流以偿还贷款本息。故项目资产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贷款人的利益。贷款人通常对评价经营者的能力更感兴趣,因为是经营者的成败而不是资产的价值决定贷款能否偿还。为了得到有价值的担保,通常还以长期销售合同的转让作为担保抵押的一种方式。
保证是指第三方为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不是用具体的财产作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往往充当保证人和抵押受托人。
6.2.5 项目融资的类型
每个项目融资案例都有其特点,各自的融资方式不尽相同,但是其基本结构可归纳为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有限追索或无追索贷款,借款人以项目产品销售收入产生的净现金流偿还贷款;另一种是借款人直接以项目的产品偿还贷款,通过“产品支付”和“远期购买”的方式出让项目产出品的部分所有权给贷款人,最终转化为销售收入偿还贷款。
在上述基本融资结构的基础上,项目融资通常还采用融资租赁、出口信贷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发行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下面对几种主要融资方式的结构作一介绍。
- 产品支付
产品支付在美国石油、矿产等项目融资中极为常见。这种形式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在项目投产后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而是直接以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在贷款得到偿还前,贷款方拥有项目部分或全部产品的所有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产品支付只是产权的转移而已,而非产品本身的转移。一般情况下,贷款方常常要求项目公司重新购回属于它们的项目产品或通过它们的代理来销售这些产品。更一般的是根据收货或付款协议,以购买商或最终用户承诺的付款责任来收回贷款并获得商业利润。
典型的产品支付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①项目产品是用于支付各种经营成本支出和债务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
②贷款的偿还期比项目的经济寿命周期短;
③贷款人不提供用于项目经营开支的资金。
产品支付还款方式的关键是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在石油、天然气和矿产项目中,项目公司是在国家颁发的开采许可证的基础上经营的,其产品转让权仅限于许可证允许范围,不得将该地区其他储量用于产品所有权的转移。
这种方式的运作技巧是由贷款银行设立一家专设公司来购买项目公司的石油和天然气产品。专设公司的成立有助于把某些潜在的责任(如环保责任)同项目产品的所有权分割开来。在开发阶段银行向专设公司提供贷款,专设公司以贷款向油田所有者——石油公司购买油田产品的商定份额。石油公司按购买价格加上贷款利息计算应付总额,并履行产品支付义务。石油公司向设备供应商、承建商支付开发成本。
在油田投产后的经营阶段,石油公司向作为专设公司代理人的购买商卖出产品,购买商通过担保人向专设公司提供销售收入用来还本付息,石油公司以此抵付产品支付责任。
案例6-1
英国北海石油项目融资 ——产品支付模式案例
英国北海油田储油量为30 亿~40 亿吨。英国政府为了控制石油的开发与生产,专门成立了英国国家石油公司。由于开发费用太大,开采技术复杂,因此,英国国家石油公司 联合私营石油公司共同开发。英国国家石油公司同意按国际市场价格购买开采出的石油产品的 51% 。从这个角度讲,英国国家石油公司既是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项目产品购买者。
英国北海石油项目融资采取的是典型的产品支付融资模式,其主要操作过程如下。
①英国国家石油公司组建两个完全控股的独立实体,即英国石化开发公司和英国石化贸易公司。
②英国国家石油公司成立一个壳公司,即北海油田项目公司,由它专门负责北海油田的项目融资安排。
③英国石化开发公司转让石油开采许可证给北海油田项目公司,由后者将其转让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与北海油田项目公司签订产品支付条件下的贷款协议。
④银行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北海油田项目公司,由后者以产品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支付给英国石化开发公司作为石油开采费。英、美两国12 家商业银行参与了对该项目的贷款,贷款资金近9 亿美元,贷款期限为8 年,宽限期4 年。这笔贷款的取得既无英国财政部的担保,也不以英国国家石油公司的股权作抵押。
⑤英国石化开发公司开采出石油,并经英国石化贸易公司负责销售。
⑥英国石化贸易公司将石油销售收入支付给北海油田项目公司,由后者偿还银行的债务资金。在这里,英国石化贸易公司实际上是作为银行的销售代理人销售产品。
- 远期购买
远期购买是在产品支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为灵活的项目融资方式。同样,贷款方可以成立一个专设公司,这个专设公司不仅可以购买事先商定好的一定数量的远期产品,还可以直接购买这些产品未来的销售收入。项目公司将来支付专设公司的产品或收入正好可以用来偿还银行贷款。其结构类似产品支付,也要由担保信托方对产品的销售和产品所有权的购买进行担保。
- 租赁融资
租赁融资常用于以资产为基础的项目,如船舶和飞机的购置。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许多大规模的项目融资,如大型发电厂等也采用了租赁融资方式。租赁的一般形式是:租赁公司以自己的信用向银行取得贷款,购买厂房及设备,然后租赁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营运期间,以营运收入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以其收到的租金通过担保信托向贷款银行偿本付息,有利于分散风险。
采用租赁融资至少有两大优点:首先,租赁融资可以通过厂房和设备的折旧为项目发起人带来资本让税,从而降低了项目总成本;其次,在为法律尚不健全的国家担保购置资产的项目进行融资时,采用租赁的方式,由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在贷款人的掌握之中,因此,债权人对租赁资产比较放心,从而降低了贷款风险。
- BOT (建设—经营—移交)
BOT 是“Build ,Operate and Transfer ”的缩写。就分类标准而言,BOT 与产品支付、远期购买及租赁融资是不同的。后面三种分类是项目融资的还款方式;而BOT 本身不是还款方式,是一种工程建设形式,只是这种建设形式通常采用项目融资这一方式来融资而已。有关BOT 及其衍生方式的项目融资的具体内容将在6.4 节详细讨论。
- ABS (资产证券化)
ABS 是英文“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 ”的缩写。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有关ABS 项目融资模式的详细内容将在6.5 节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