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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尹】
372字 下载全书
(唐)诸京与诸府府尹省称。《旧唐书·窦参附从子申传》:“遂移詹事班退居诸府尹之下。”《旧唐书·李岘传》:“改京兆府尹。”《新唐书·百官志》四下:“西都、东都、北都、凤翔、成都、河中、江陵、兴元、兴德府尹各一人,从三品。”按:西都,即西京,京兆府。 (宋)南宋建都临安府,临安府设知府、通判。乾道七年(1171)曾设府尹、少尹,以皇太子领府尹事,乾道九年即罢,仍旧制。即文臣止任知府,无任府尹者。但文臣之为知府,或尊称“府尹”,非真任府尹甚明。宋施谔《淳祐临安志》卷五《城府》:“本府都厅淳祐六年,府尹赵公与筹重建。”《宋史·赵与筹传》:“依旧兼知临安府,与执政恩泽,加资政殿大学士。”《宋史·职官志》六《临安府》:“置知府一员,通判二员。……乾道七年,皇太子领尹事,废临安府通判、签判职官,置少尹一员……有旨,少尹比仿知府,判官比通判,推官比幕职官,其统领职分,并照从来条例。九年,皇太子解尹事,临安府知、通、签判、推判官并依旧置。” (清)顺天府、奉天府尹省称。清代府一级行政区长官,为知府,唯顺天府、奉天府长官为府尹。正三品。《大清会典》卷四《吏部·总督、巡抚》:“二人府尹,顺天府、奉天府亦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