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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议官】
287字 下载全书
(宋)(1)元丰三年(1080)前,置审刑院,审刑院设详议官,详议官即为审刑院详议官省称,掌评议大理寺所上断案而奏进中书。元丰三年后,属刑部。《宋史·职官志》三:“熙宁三年,诏:‘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任。’”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太宗淳化二年八月己卯》:“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具上奏者,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七:“熙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审刑院、大理、刑部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为一任。”(2)南宋都督府谘议军事旧名,绍兴五年(1135)二月二十三日改。同前书三九之八:“(绍兴五年二月)二十三日,都督府言:‘合置参议官以下……内详议官欲改谘议军事。’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