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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汉、魏晋)(1)廷尉(大理)及其属官正,左、右监,左、右平别称理官,亦称法官。《汉书·礼乐志》:“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臧于理官。”颜师古曰:“理官,即法官也。”《后汉书·郭躬传》:“元和三年,拜为廷尉,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理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三国志·魏书·夏侯尚附子玄传》:“丰不知而往,即杀之。”注引《魏氏春秋》曰:“夜送丰尸付廷尉,廷尉钟毓不受,曰:‘非法官所治也。’”《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景帝中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2)法吏与法官通,文法吏(包括大理官在内的执法官吏)亦称法官。《汉书·胡建传》:“用文吏议,不至重法。《黄帝李法》曰:壁垒巳定,穿窬不由路,是谓奸人。”苏林注:“李,狱官名也。”颜师古曰:“李者,法官之号也。”《晋书·刑法志》:“法吏以上所执不同。……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以明法官守局之分。”《晋书·高光传》:“复以光为廷尉。……时朝廷推光明于用法,故频典理官。” (北魏)御史中尉等御史台之统称。《魏书·李彪传》:“仍领御史中尉。彪自谓身为法官,莫能纠劾己者。” (五代十国)御史台官、刑部官、大理寺官通称法官。宋王溥《五代会要》卷一七《御史中丞》:“朝廷在长安日,进奏官见大夫、中丞,如胥吏见长官之礼。……时中丞上事,皆于客舍传语,竟不相见。……上曰:‘(进奏官)乃吏卒耳,安得慢吾法官。’”同前书卷一八《诸司送史馆事例》:“刑曹法官。”同前书卷一六《大理寺》:“大理少卿刘庆初奏:……每奉敕详断刑狱毕,集大卿、二少卿、二正、六丞、四司直、八评事、十同,于议狱堂参详,令依典式。其法官中能辨雪冤狱,迹状尤异者……超资与官。” (隋唐以下)御史台、大理寺、刑部官通称执法官、刑法官或三法司官,省称法官。《隋书·礼仪志》六:“法官,一名柱后。……侍御史,廷尉正、监、平,凡执法官,皆服之。”《旧唐书·殷侑传》:“入为刑部尚书。……大理寺断三犯俱发,以重者论,只以中私马为重,止令削三任官。而刑部覆奏,令决杖配流。狱未决。侑奏曰:‘法官不习法律,三犯不同,即坐其所重。’”(宋)(1)刑法之官的省称,即为刑部、大理寺官的通称。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四之一三:“政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刑部侍郎马防等言:‘熙宁有法官再任,酬奖至于许其三、四者……欲乞申诏:有司讲明前后条制,刑部、大理寺候法官任满,共择其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增其酬奖,理为堂除。’”宋沈括《梦溪笔谈》卷二《故事》二:“大理法官,皆亲节,一不得使吏人。”(2)编修敕令官等立法官之通称。宋叶梦得《石林燕语》卷二:“洵直虽知法官之误,因欲迁就其说。……从立法者之意也。”“旧法:祖父母私忌不为假。元丰编敕修《假宁令》,于父母私忌假下,添入逮事祖父母者准此,意谓生时祖父母尚存尔。……原为此法者,谓生而祖父母死,则为不假,存则为假,所以别于父母也。……洵直虽知法官之误,因欲迁就其说。”(3)在京纠察刑狱官或通称法官。《宋史·刑法志》三:“于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论奏公著所议为不当。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反覆论推。”同前书《齐恢传》:“字熙业,蒲阴人。……出知相州,召知审官西院,纠察在京刑狱。卒,年六十六。”参见“刑法官”。 (明)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官通称。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八《罪臣孥戮》:“嘉靖辛丑,翊国公郭勋得罪,法司拟本身坐斩,家产籍没,妻子发功臣之家为奴,盖用叛臣事例也。疏入而留中不下。盖上意法官承夏言旨,苛论之也。” (清)三法司官,清末新官制法部法官及海、陆军部司法官、执法官通称。《清史稿·宣统皇帝纪》:“法部上《法官惩戒章程》。……宪政编查馆上《法院编制法》,并法官考试任用、司法区划分及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各暂行章程。”《清史稿·职官志》六《新官制》:“陆军部:司法官十有四人,看守官三人,隶军法司。……海军部:一等司法官二人,二、三等司法官、学习司法官八人。……法部:大臣主法职……征、考法官、律师、书记。……军制:总统一人……总执法官一人。……镇制:统制官一人……正执法官一人。”参见“三法司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