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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吏】
511字 下载全书
(秦汉)文法吏省称。秦汉时官与吏界线未清,吏亦可以是官。法吏不等于狱吏。《汉书·司马迁传》:“身非木石,独与法吏为伍。”《史记·平津侯传》:“(公孙弘)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汉书·元帝纪》:“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汉书·张敞传》:“秦时狱法吏冠柱后文惠,(张)武意欲以刑法治梁。”《睡虎地秦墓竹简》之《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 (晋)法吏与法官通。尚书法曹郎、令史别称法吏或法官。《晋书·刑法志》:“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以明法官守局之分。《晋书·刘颂传》:“夫监司以法举罪,狱官按劾尽实,法吏据辞守文。” (唐)御史台官别称,因其职主弹劾而得名。《续通志·职官略·御史台》:“按:唐以谏官主谏诤,御史主弹劾,分司其事,故……称御史中丞为法吏。”元朱礼《汉唐事笺·后集》卷二《唐·台谏谏官规一人、台官纠百职》:“御史台自为一局,所以纠察百官之罪恶。中丞虽高,法吏也。” (宋)御史台官通称。宋汪藻《浮溪集》卷八《左司谏赵鼎殿中侍御史制》:“法吏以纠官邪,谏官以箴主失。……姑借尔才,重吾宪府。” (明清)法官别称。明清三法司官仍可别称法吏。明李乐《见闻杂记》卷六:“陈寿……弘治元年以都给事中升大理寺丞……三原王公言寿廉正,称执法吏。”清王闿运《湘军志·曾军篇》第三:“有上言胥隶贪恣,辄捕治斩之,其行馆则讯者。经三月,杀五十余人,文法吏大哗。”参见“法司 (明)、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