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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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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审刑院省称。始置于太宗淳化二年(991),罢于元丰三年(1080)。事实上,在元丰改制前,增设审刑院以代行刑部之职,故元丰改制,即罢归刑部。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七:“熙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审刑院、大理、刑部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为一任。……其审刑能驳正大理寺误断徒以上刑名与等第酬奖;其失错稽违者,责罚亦如之。刑部、大理寺并准此。”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太宗淳化二年八月己卯》:“置审刑院于禁中……凡狱具上奏者,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宋史·职官志》三:“(元丰)三年八月,诏省审刑院归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