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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寺】
272字 下载全书
(唐、五代、宋、金)大理寺别称。《旧唐书·狄仁杰传》:“左司郎中王本立恃宠用事,朝廷恐惧,仁杰奏之,请付法寺。”《全唐文》卷八五六高行周《论史在德罪议》:“大理寺所断,即依律文,凡断罪合取最后敕为定。……今在德故入八人罪,法寺不援后敕,准据律文。”宋王溥《五代会要》卷一六《大理寺》:“大理少卿刘庆初奏:‘请于法寺置议狱堂。’……敕:‘法寺议狱,宜且于寺卿厅内。’”《宋史·刑法志》三:“右仆射李昉等四十三人议曰:‘法寺定断为不当。’”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真宗咸平三年三月戊寅》:“于是,选官判大理寺,上曰:‘法寺宜择当官不回者,苟非其人,或有冤滥,即感伤和气。……’甲申:‘以(王)济权判大理寺。’”《金史·周公贞传》:“召为大理正,累进大理卿。……公贞居法寺几十年,详慎周密,未尝有过举。被命校定律令,多所是正,金人以为法家之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