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权力结构
在包含了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各大领导班子在内的地方党政体制中,地方党委是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组织上.这种领导核心作用是通过地方党委常委兼任地方各国家机关领导,从而使地方党委成为党政生活各大领域重要事务的实际决策场所。地方党委常委会的构成及内部排位是地方各国家机关(或“系统”)在地方党政体制中实际地位的体现。
地方党委的构成: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负责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全委会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批示和同级党代会的决议,对领导本地区的工作,负有重大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受限于开会次数以及相关决策制度尚未配套,党代会、全委会闭会后,权力更多地集中在常委会。在民主集中制下,“一把手”往往在常委会中拥有支配性的权力。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改革,但要切实发挥党代会的作用.在领导体制和机制上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
除民族地区外,地方党委书记、副书记基本上都按照“一正两副或三副”(部分省、市级党委班子保留了三名副书记)的要求配备。2006年换届后的全国31个省级党委除西藏、新疆保留4位副书记、内蒙古保留3位副书记外,其余各省、区、市党委副书记职数均为2名,其中一人兼任行政首长,另一人为专职副书记,“一正两副”模式成为地方党委领导机构的主要形式。同时,省级党委常委基本都处于11〜13名的范围内。比如,省委常委一般由党委书记、省长、专职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委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秘书长、省军分区政委和省会城市的市委书记等组成。2010年10月29日,中组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市、县、乡党委换届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要限制党委常委职数.市级党委常委职数一般为9〜11名,县级党委常委职数一般为7〜9名。但是,在实际中,许多地方党委常委仍然超过了平均职数。此外,一个较新的发展是纪委书记排名的提升。2009年中纪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党委中任职的纪委书记,其常委职务排序,可按同级领导职务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常委前面。2014年6月5日,湖北省委出台的《关于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领导班子中的排序意见》规定,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党委(党组)中的排位,不论资历先后,都排在副书记之后、其他常委(党组成员)之前。将县市级纪委书记在党委(党组)班子中的排名,固定在第四位。这被称为“在全国范围内首例打破’论资排辈’惯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过半的省级地方党委建立了“五人小组”,把巡视工作和干部人事酝酿工作的责任和负责对象明确集中到五名主要党委领导身上。据公开报道,党委“五人小组”是指中国共产党各级地方党委中由五人组成的会议小组,在省级党委中,其成员包括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副书记、省委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涵盖了省委主要负责人、行政首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一方面,各省份巡视情况的汇报程序已明确为:首先由省级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五人小组”听取“专项汇报”,再由党委常委会听取巡视情况“综合汇报”;另一方面,地方党委“五人小组”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酝酿提名干部人选。一般认为,党委“五人小组”并非决策机构,仅是党委常委会的前置程序。
地方党委的领导:
与中央政府相似,地方党委通过党组和人事权等手段来实现对地方人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此外,在地方层面上,地方党政体制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地方党委常委的兼任现象。
除了地方党委的副书记兼任地方行政机关首长之外,过去十来年的一个新现象是,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1992年中共中央在有关省(市、自治区)换届选举的文件中提岀,可以提名当地省委书记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候选人,此后・多地出现省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在2002年开始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换届选举中,中央则统一要求,省委书记除非兼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一般应被推荐为本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候选人。于是,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政治模式开始逐步推广和普及。在2008年和2013年两届省级人大中,有24个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当地的省(自治区)的党委书记兼任,只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党委书记的地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和新疆)和西藏自治区没有实行这种模式。全国各地的县市和乡镇一级也广泛实行了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新模式。
另外,在地方党委“一正两副”格局确立后,专职省委副书记兼任省政协主席在2008年的地方“两会”换届中就已岀现。2010年底到2011年初的各省市“两会”后,更是一度有多达9个省份出现省委副书记兼任政协主席的模式。同时,人事换届中还岀现了政协主席转任行政首长的新现象。如北京市政协主席王安顺2013年换届当选为北京市市长;2011年巴音朝鲁兼任吉林省政协主席,2013年任吉林省省长,2014年8月以来任吉林省党委书记。不过,从2013年开始出现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省一级的新任政协主席逐渐退出省委常委会班子。
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地方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是一个普遍现象。2003年11月18H,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公安局局长“进班子”。该决定提出.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此后,各地公安厅(局)长往往“高配”,由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到2008年10月,全国有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公安厅(局)长已经“高配”为副省级。其中11名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占比将近一半。2010年4月,中组部下发文件,要求省委政法委书记不兼任公安厅(局)长。党的十八大后,全国14个省份的政法委“一把手”进行了调整。在31个省份中,省委政法委书记依旧兼任其他职务的有12人,其中兼任公安厅厅长的仅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