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人民政协制度从产生到现在,既有过辉煌的历史,也经历了风雨和坎坷,我们可以将其产生和发展划分为四个时期。
代行人大职权时期(1949—1954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人民政协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在北平召开,直到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这一时期是人民政协政治生命的一个高峰,人民政协作为制宪会议直接行使制宪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直接作为国家的宪法纲领;政协全体会议被赋予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成为宪法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曲折发展时期(1954—1978年):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在京召开,从而使人民政协代行人大职权成为历史,从此,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通过人大来实现,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则通过人民政协来实现。人民政协的职能和定位也随之发生改变,由国家政权机关与统一战线平台的双重角色向统一战线单一功能转变。尽管不再是国家政权机关,但人民政协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依然非常紧密,它在国家最高层次的政治体制内依然有非常大的行动空间。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坏。“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政协就处于瘫痪状态,有的地方连会址都被占用。
恢复时期(1978—1993年):
1978年2月,五届全国政协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瘫痪了长达12年的政协开始恢复运作。当时的人民政协在形成稳定有序、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座谈、专题调研、政治协商等形式,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创新发展时期(1993年以后):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结构的分化,政治协商开始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2005年、2006年中共中央连续发布了两个5号文件,对人民政协制度的发展予以确认,促进了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拓展了人民政协制度的发展空间。其中,最大的突破与理论贡献是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规定人民政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从而为政治协商建立了制度保障。
从以上的梳理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尽管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已确立,但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体系存在并得以运行却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因为只有在改革开放之后,这个制度所包含的三个层面才日益制度化,并构成一个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