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国务委员
1954年版的《国务院组织法》只简单规定了国务院总理的设置,而在1982年版的《国务院组织法》中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由此凸显岀总理在国务院的核心地位。
国务院总理人选须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通过之后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免去国务院总理职务。国务院总理的任期与全国人大一致,每个任期均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到目前为止,新中国已经产生了一共7位、12届国务院总理。
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人员,也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协助总理工作,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后,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作为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委员的行政待遇与国务院副总理同级,但权位和排名都列在国务院副总理之后。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虽然从程序上看,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然后由国家主席统一任命,但实际上,中共中央在推荐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候选人上具有绝对的主导权,这也是执政党政治领导的重要体现。自1954年开始,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都是中共党员。大部分时期,国务院总理都由排名第二或第三位的政治局常委担任,个别时期也曾经由排名第一位的政治局常委出任(如华国锋);常务副总理一般是政治局常委,其他副总理都位列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行列;五名国务委员一般也是中共中央委员,在有的情况下,甚至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出任;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都是国务院党组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