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度
1990年以来,新闻行政部门加快建设新闻法规体系,出台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形成了严密的法网,为党和政府对大众媒体的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通过对大众媒体设立较高的准入门槛,进行产权限制、组织监管和从业资格控制,国家进而拥有了便利地对大众媒体进行内容审查和行政处罚的能力。
统一发布制:
党和政府通过新华通讯社对新闻信息进行集中管理,以化繁为简。新华社是国家通讯社,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具有新闻监管职能,并非普通新闻媒体。新华社拥有法定的统一发布权,负责国内政务新闻的统一发布。1949年12月9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就规定,一切政府公告、公告性新闻都统一由新华社发布,各部门须将有关新闻稿件供给新华通讯社,或将应发布之新闻材料通知新华通讯社。这些政务新闻不经新华社发布,全国其他媒体单位,包括《人民日报》都不能径行报道。统一发布的具体机制是“新华社通稿”,在重要政务新闻上,其他新闻媒体一般不能自行采写,必须使用新华社通稿,甚至全文照登,不得节删。
除了在国内重要新闻上拥有统一发布权,新华社还垄断了外国通讯社稿件在国内的使用权。建国前夕,党宣布停止外国通讯社、外国记者在中国的新闻活动,禁止它们向中国报纸发稿。此后,外国新闻媒体在中国的采访和信息发布,长期由新华社归口管理。改革开放后,许多国内媒体开始自行编译、刊用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为此,新华社2006年9月10日发布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内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订用、编译和刊用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
国有产权与事业单位制:
在市场经济中,党仍然坚定地维持对新闻媒体的所有权。1999年,媒体主管部门在处理《中国经营报》、《精品购物指南》的产权纠纷中,从报刊主办单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前提,推定全国报刊都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2002年1月,加入WTO伊始,媒体主管部门又明确宣布:“我国的新闻媒体由国家经营,不吸收外资和私人资本。”
在加入WTO之后,为了推动媒体产业的发展,国家将新闻媒体区分为采编与经营两部分,后者允许吸纳业外资本,但国有资本必须在其中控股;前者仍禁止业外资本参与。2005年,《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规定,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岀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以及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等。这是国家首次以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文件规定我国新闻媒体实行国有制。
与此相关,全国新闻媒体实行事业单位制。这一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1978年后,政府允许新闻媒体推行“企业化管理”,但对新闻媒体的事业单位定性仍然不变。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就此做出了明确说明: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岀版单位实行事业体制。
媒体的事业单位制衍生出了国家对新闻媒体机构的人事控制权与财政控制权。按照事业单位制度的规定,其人事编制、财务收支都要纳入国家的公共管理范围,受国家制度的约束与监督。首先,在事业单位制之下,媒体的正式工作人员属于财政供养人员,其编制要受到国家相关制度的约束,且处在单位职称评定的等级阶梯中。其次,新闻媒体在收支上须受预算管理制度的约束。尽管媒体采取企业化管理,但与国企不同,媒体的利润最终要上缴.不能留为自主支配,否则就可能构成侵占公款罪。
行政许可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历部宪法中都载入了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文。为了将此条文与党管媒体的原则相结合,设计出了许可制(又称审批制)。2001年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首先将宪法中的出版自由转述为在出版物上发表的自由:“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业、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在出版物上,《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在出版单位上,《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经由许可制,党和政府不但拥有对新闻出版物进行审批的权力,也拥有查禁含有敏感内容的出版物的权力。在具体的许可政策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岀版刊号实行总量控制。按照许可制的规定,报刊媒体只有获得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内统一出版刊号才能出版。1996年后,新闻出版总署因此前对出版刊号放量过多导致市场过剩.开始对刊号进行总量控制,一般不再批准新的报纸刊号,实施“有死才有生”的原则,新办一家报刊的前提是现有报刊中的一家退出市场。
与纸媒相比,广播电视在设立条件上更加严格。《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电台、电视台实行“政府台”制,只能由政府机关设立。
主办主管制:
1993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对主办主管单位的定位、相互关系以及所负职责作了规定,形成比较严密的主办主管的管理制度。1997年,国务院颁发《岀版管理条例》,规定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因此,与社团管理中实行的挂靠制度不同,国家在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与媒体之间建立的是一种等级权力关系,前者拥有对媒体进行直接管理的权力。具体而言,主办单位对新闻媒体的内容采编、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命都有管理权力;主管单位对新闻媒体也拥有管理权力,可以任免媒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刊的重要报道计划与稿件,决定其能否发表等。
由此,全国的大众媒体通过主办主管制的纵向管理链条被纳入国家的权力结构中,国家可以借此向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报刊媒体逐层分解管理责任。与此相应,这一链条也使得各新闻媒体单位根据其主管、主办单位的行政级别,获得了一定的行政级别。例如,《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由于其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委员会,享有媒体单位中最高的行政级别——部级单位;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由于其主管单位是自身为部级单位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因此被确定为副部级单位。
新闻审读制与编辑责任制:
(1)新闻审读与阅评。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都成立有审读小组,负责对所辖报纸进行审读,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主管单位也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党的宣传部门对新闻媒体的事后审查机制是新闻阅评。中宣部在党的十四大后成立了新闻阅评小组进行阅评,定期发岀《新闻阅评》(最初名为《新闻舆论动向》)。此后,这一做法推广到地方各级宣传部门。
作为事后审查的保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建有相关处罚制度,根据审读、阅评意见对新闻媒体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理,相应给予警告、勒令检讨、禁止发行、扣发奖金、停业整顿、撤换主编、停刊解散等处罚。
(2)编辑责任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在编辑责任制下,全国纸质媒体都必须在岀版前由编辑进行事先审查,确保出版内容的合法。广播电视也需进行播前审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制作的节目,必须对节目内容实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在重大、敏感题材上,新闻媒体机构不具有事前审查的终审权,必须进行送审,将材料提前报送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查。
资格许可制: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新闻媒体机构、新闻媒体机构负责人、记者都建立了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新闻媒体机构每年要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年审。新闻媒体机构的负责人上任前要接受相应的培训。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颁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公开的新闻采访必须岀示经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记者证件。新闻记者证也同样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新闻记者证五年换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