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关系
在学界的讨论中,对事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的理解。广义的事权,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类似。在这个意义上,事权的划分,可视为在不同主体(国家、社会、市场)之间的权力分割。纵向的事权划分也就是纵向的政府间权力分割,与本章所探讨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并无区别。狭义的事权概念更多地在经济学、财政学中应用,是与财权概念相对应的事务处理权,与“支岀责任”类似。探讨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是对事权的狭义理解。
我国长期以来在事权方面形成的基本局面是各级政府在职责同构的制度框架下“齐抓共管”。除少数事权如外交、国防等属于中央外,各级政府的职责并没有明显区别,高度重叠交叉,地方政府的职能仅是中央政府职能的延伸或细化。政府间的分工不是具体职能的不同,而是体现在对同一职能或事务的具体划分与相应的支岀责任方面。在职责同构的框架下,配合上、下级政府之间的领导关系,特别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财政收入以及人事任免的控制.上级政府可以凭借其优势地位,通过绩效考核甚至“一票否决”的方式,将本身的事权推给下级政府,上、下级政府对各项事权“齐抓共管”。
就央地关系的维度而言,事权改革是迄今仍未完成的硬核。自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起步以来,配合着财税体制改革步伐,在事权方面有过“行政性分权”与“经济性分权”之说。行政性分权是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前,上、下级政府之间就经济管理的分配权进行的调整。中央强调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要求企业自主、独立发展。在不同政府层级中根据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重新调整了经济管理权。国务院负责管理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命脉的骨干企业、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重要事业单位的活动,而地方则负责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领导。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被诸多学者认定为“经济性分权”,通过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种建立新型财政体制。但在事权分配方面,分税制仅仅对央地事权做了一个粗线条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家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岀。这种笼统规定实际上只是保留了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自行使事权的状态。贾康等人将分税制在事权方面规定的模糊性称作“知难而退”,特别是分税制在投资权方面的沉默.刺激了各地政府为追求收入最大化而争抢好税基、好税源,积极举办各种投资项目。
分税制在财权、财力方面造成的集权后果,也同样投射到事权分配方面,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成为央地关系中的显性问题。具体说来,一些原本应当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部分交给了地方,如国防、武警、气象及地震等管理职能,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的法定支出主要由县乡政府提供,县乡支出责任偏大。一些应当属于地方支出的责任却由中央承担,如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一些企业亏损补贴等,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中央也有包揽过多之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支出责任划分更为模糊,在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地方性差异增强。在这种体制下,原本是为财政体制“拾遗补缺”的修正性机制——转移支付却逐渐演变为政府间财力配置的主角,而转移支付的非规范化,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省以下分配存在的巨大地区性差异也加剧了事权与财权分配上的冲突。
2006年,“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提岀要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详细描述了理顺事权关系的图景: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在这种事权关系框架下,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以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岀责任。这种描述实际上为修正央地事权、财权不匹配明确了路径:在下放事权并相应下放财权与进一步上收财权与事权两条路径选择中,未来改革将选择适度加强中央事权与支出责任,并以转移支付作为委托、共享事权的基础。
中国的改革始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要应对的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国家政权瘫痪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基本问题。因此,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国改革带着明显的“分权性”特征。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启动了中央政府加强集权的过程,在此后20年的改革中,在财税、人事、事权各方面,中央都进行了加强中央权威的单方面调整,2002年所得税改革,目前正推行的“营改增”都进一步强化了中央财力;意在加强地方财力的房地产税等制度尚在徘徊。更为重要的是.税收立法权、开政权、听证权、政策管理权、地方税收的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均属中央,由中央单方面把握并调整。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干部交流、监督与规训,乃至党的十八大以来对“裸官”的新规定等各方面的调整也是中央主动的表现。这种集权趋势还进一步体现在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以及纪检体系对干部的规训方面。从分权到集权的大趋势的变换,特别是过去20年不断增强的集权倾向,一方面体现对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坚持;另一方面也说明地方性行为仍然存在,中央与地方的博弈将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