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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结论:健妇持门户,亦胜一丈夫
一、婚姻:大母神的培训摇篮
所谓的“齐家”,既说明了这些人间母神的主要功绩,也说明了这些功绩都必须在婚姻中才有发挥的可能,不仅本书所讨论的贾母、王夫人、元春、刘姥姥这四位人间母神是如此,连王熙凤也没有例外。以另一位体现出“才”和“末世”相结合的贾探春来比照,更说明了“婚姻”对培养人间母神的关键性。
当探春接替生病休养的凤姐暂代理家之务后,虽然通过“兴利除宿弊”等多项改革措施而有声有色,但她的处理范围却因为未婚的闺女身份而大大受限,无法全面施展治家才华,凤姐也因此难以置身事外,好好养病。凤姐对前来探病的宝玉说道:
老太太、太太不在家,这些大娘们,嗳,那一个是安分的,每日不是打架,就拌嘴,连赌博偷盗的事情,都闹出来了两三件了。虽说有三姑娘帮着办理,他又是个没出阁的姑娘。也有叫他知道得的,也有往他说不得的事,也只好强扎挣着罢了。总不得心静一会儿。别说想病好,求其不添,也就罢了。(第六十四回)
可见“往他说不得的事”就是碍于“是个没出阁的姑娘”所致,从该等人家的女性伦理教养来推测,自是近似于绣春囊之类的情色事件,这种限制对理家的表现而言,固然是非战之罪,但也确实在客观上降低了治家的成绩。从这个角度来说,第十三回回末诗赞美的“裙钗一二可齐家”,所针对的首要之人仍推王熙凤,这不仅是探春在当时还没有表现的机会,即使到了第五十五回她接受王夫人的委托,站上了王熙凤的位置,却因为未婚身份而限缩了表现的空间,并不能达到“齐家”的最高标准。由此一层面来看,在母神们发挥“齐家”大能之前,“婚姻”是必要的前提。
有趣的是,这一点恰恰与宝玉的信念大相径庭,甚至是适得其反。在宝玉这一方,无论是第五十九回所宣称的:
女孩儿未出嫁,是颗无价之宝珠;出了嫁,不知怎么就变出许多的不好的毛病来,虽是颗珠子,却没有光彩宝色,是颗死珠了;再老了,更变的不是珠子,竟是鱼眼睛了。分明一个人,怎么变出三样来?
或是第七十七回所定义的:“只一嫁了汉子,染了男人的气味,就这样混账起来,比男人更可杀了!”在在都清楚说明了对宝玉而言,“婚姻”正是由“女儿”变成“女人”的邪恶关卡,也是女性由幸福到不幸的分界线。但作者却通过贾府数代以及其他几家的已婚妇女来彰显“裙钗一二可齐家”的伟大女性,再度证明了宝玉的看法并不能代表《红楼梦》的全部宗旨,那只不过是一个拒绝长大的男孩,对女性带有审美偏执甚至隐含性别歧视的性别论述而已。
在传统社会里,“婚姻”是女性发挥“齐家”大能的必要前提,也是女性自我实践的唯一管道,主要是因为在儒家的家庭建构中,良家妇女并没有独身的余地,到了清代依然如此。如曼素恩所指出的:“对于盛清时代精英阶层的中国妇女来说,除了婚姻之外,并不存在其他受人尊重的选择。在现代早期的西欧,比例相当大的女性保持独身,而且有许多进入宗教的修道院中。与这种情况成对比的是,18世纪的中国没有为妇女提供任何庇护;尼庵被认为是贫穷女孩最后的求助对象。”[1]然而只有“受人尊重”才能获取权力,这就是婚姻攸关于女性自我实践的原因。尤其是,在进入婚姻之后,由于儒家重视孝道的关系,母权变成为妇女获得更高权力的主要方式,甚至影响了许多寡妇在政治上的地位。因此,要解开《红楼梦》中的大母神的秘密,关键还是要从“婚姻”说起。
大体而言,在女性的成长过程中,一生中最重要的时间就是成人和结婚的日子,因此对女性来说,从童年向青少年的过渡没有任何社会意义,而表现出一种“不在年龄中生活”的模糊性。[2]汉学家对中国社会中的性别研究亦指出,相较于男性通过取得新名号、新角色、新关系与新特权来加以标划的生命周期,妇女的生命则维持着模糊暧昧的情形[3],标志着人生重大转折的主要就是婚姻。
一般情况下,女孩会在及笄后的几年内出嫁,而曹雪芹与《红楼梦》所处的18世纪,作为“历史上和平与繁荣的巅峰”,清朝统治达到了鼎盛,学者称之为“盛清”(High Qing),认为是the eraof pax sinica>,即“中国的太平时期”[4],这个时代的精英家庭里,丈夫与妻子的平均年龄差距不大,大约三岁左右;精英家庭的女孩大多在十七到十八岁之间出嫁,男孩的婚龄则稍微晚一点,为二十或二十一。[5]在正常的情况下,女儿们在进入婚姻之前,确实是比较无忧无虑的,如敦煌出土的《崔氏夫人训女文》中所描述的:
好事恶事如不见,
莫作本意在家时。
在家作女惯娇怜,
今作他妇信前缘。[6]
很显然,相对于出嫁后为了避免卷入纠纷而装聋作哑,导致对好恶是非都视若无睹以求明哲保身,在父母羽翼庇护下的在室少女则是可以随心所欲地臧否批评,无所顾忌地率性而为,一个“惯”字正说明了“娇怜”乃是女子出嫁前在娘家时一直保有的状态,而显示出父母宠惜呵护的疼爱之情。这一首唐代的诗,到了清代仍然适用,《红楼梦》也是如此,如第十九回宝玉到袭人家探望她,一见袭人的堂妹后也万分欣赏,出于对少女的偏爱,想要一并收集到自己的女儿国来,袭人便说道:
他虽没这造化,倒也是娇生惯养的呢,我姨爹姨娘的宝贝。如今十七岁,各样的嫁妆都齐备了,明年就出嫁。
作为“娇生惯养”的“宝贝”,可见出嫁前过着的是偏向于纯洁可爱的天真生活,这也是宝玉之所以赞扬“女儿是水作的骨肉”“女孩儿未出嫁,是颗无价之宝珠”的现实原因。
这承欢父母膝下时天真快乐的短暂岁月,将随着婚礼的举行而发生重大转折,“婚姻”可以说是女性生命史上的“通过仪式”(therite of passage),造成根本性的人生变化。根据法国人类学家范·热内普(Arnold van Gennep, 1873—1957)的界定,“通过仪式”包含了三个阶段:
1.分离:个人从原先的生活脉络中分离出来。
2.过渡(转变):个人发生最戏剧性的身份地位变化。
3.再统合(并入):个人以新身份加入新的地位团体成为其成员。[7]
举行婚礼的那一天,就是女性的人生分水岭,从此进入一个截然不同的生命阶段。然而,被视为真正的终身归宿的夫家,有陌生而复杂的人际关系要面对,有柴米油盐的繁重家务要处理,还有生儿育女的辛劳要承担,从前一天还是“在家作女惯娇怜”的掌上明珠乍然成为满载责任与义务的人妻人媳,并不是十七八岁的娇怜少女所能承受的。
于是我们可以看到,“门当户对”在帮助家族巩固并维持特权和财富的功能之外对女性所具有的另一种正面的意义,一方面是让她们可以在近似的生活模式、言行习性和思想价值观上有所衔接,较顺利地渡过这场巨大变化。就此,迎春便提供了负面的反证,第七十九回贾赦作主将她许给“并非诗礼名族之裔”的孙家,贾母并不十分称意,贾政更是极力反对,劝谏过两次却没能改变决策,果然暴发户的孙家就成了葬送迎春的地狱。此外,门当户对也比较能够保障夫妻双方的尊严,如第七十二回凤姐听了贾琏的刺心话,便翻身起来,说:“我有三千五万,不是赚的你的。……我们王家可那里来的钱,都是你们贾家赚的。别叫我恶心了。你们看着你家什么石崇邓通,把我王家的地缝子扫一扫,就够你们过一辈子呢。说出来的话也不怕臊!现有对证:把太太和我的嫁妆细看看,比一比你们的,那一样是配不上你们的。”贾琏笑道:“说句顽话就急了。”于是化解了一场剑拔弩张的紧张气氛。由此可见,在现实生活里,平等的尊严必然有助于维系彼此的感情,而这又往往和家世背景有关。
不仅如此,在门当户对之外,凤姐、黛玉、宝钗等“亲上加亲”的做法,属于从宋代到清代这段期间所流行的表亲联姻[8],宋代的袁采甚至说:“人之议亲,多要因亲及亲,以示不相忘,此最风俗好处。”[9]这也是能进一步减少婚姻对少女所带来的心理冲击的方式。曼素恩说得好:“在某个程度上,异姓表亲间的联姻减轻了婚姻生活的压力,特别是对于妇女来说。一名与表亲结婚的女儿,嫁入的是她父母所熟悉的家庭,因此他们可以运用亲戚关系来关照她的命运,并保护其权益。至于在女儿这方面,嫁给表亲意谓着进入一个她所认识的妇女网脉,即使她只是听说过她们而已。”[10]就这一点而言,王熙凤又提供了绝佳的例子,第十三回贾珍要请她帮忙筹办秦可卿的丧事,就提到“从小儿大妹妹顽笑着就有杀伐决断”,第五十四回凤姐自己也说:“外头的只有一位珍大爷。我们还是论哥哥妹妹,从小儿一处淘气了这么大。”可见两人是从小就互相认识的,有如兄妹。贾、王两家既是如此亲密往来,夫家便等于是母家的延伸,出嫁就比较不会造成太大的适应问题,也让王熙凤的才能更发挥得淋漓尽致。
因此必须说,从女性生命史的角度而言,在不能改变父权体制的婚姻形态之下,“门当户对”“亲上加亲”其实是具有正面意义的,并不只是为了扩大与巩固家族利益的现实考虑而已。这也可以说是贾、史、王、薛四大家族彼此联络有亲的另一个温暖面向。
[1] 〔美〕曼素恩著,杨雅婷译:《兰闺宝录:晚明至盛清时的中国妇女》,页137。
[2] 这个现象也表现在罗马时期的社会中,参〔法〕让-皮埃尔·内罗杜(Jean-Pierre Néraudau)著,张鸿、向征译:《古罗马的儿童》(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页21—39。
[3]参Rubie S. Watson, “The Named and the Nameless: Gender and Person in Chinese Society,”American Ethnologist 13(1986) : 619-631.
[4]Ho Ping-ti,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1368-1953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9), p. 214.
[5]Ted A. Telford, “Family and State in Qing China: Marriage in the Tongcheng Lineages, 1650—1880,”in Institute of Modern History, Academia Sinica, eds., Family Processand Political Process in Modern Chinese History, Vol. 2. (Taibei: Institute of Modern History,Academia Sinica, 1992), p. 686.引自〔美〕曼素恩著,杨雅婷译:《兰闺宝录:晚明至盛清时的中国妇女》,页124—125。
[6] 引文见郑阿财:《敦煌写本“崔氏夫人训女文”研究》,中兴大学《法商学报》第19期(1984年7月),页325。
[7] 〔法〕阿诺尔德·范·热内普著,张举文译:《过渡礼仪》(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庄英章等编:《文化人类学》下册(台北:国立空中大学,1992),页80—81。
[8]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页119—120。其中举例讨论了相关状况,说明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姊妹在唐代是不禁为婚的,明清律始列专条禁姑表两姨姊妹为婚,但事实上多弛废此禁,可见中表婚俗之普遍,若不经仇家告发,便可相安无事。
[9] (宋)袁采:《袁氏世范》(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卷11“睦亲”,页21。
[10] 〔美〕曼素恩著,杨雅婷译:《兰闺宝录:晚明至盛清时的中国妇女》,页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