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员会
政法委的组织结构:
自1990年恢复建制以来,政法委的职能总体上呈扩张之势,内部组织结构也随之进一步复杂化。1980年发布的《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规定政法委承担五项职能,包括研究处理全国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协助中央处理各地有关政法报告的请示、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调查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的情况、调查研究政法队伍的组织情况和思想情况、办理中共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等。1994年政法委的职权扩大到七项,在中办的通知中,政法委职能进一步明确与深化,包括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这些职能在1995年中办28号文件中细化为十条职责,该文件明确规定政法委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职能方面增加了一些内容,如“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指导下级政法委的工作”。
政法委的职能扩张也伴随着组织机构的细化与编制的增长。1990年中央政法委与中央综合治理办法室合署办公,之后在内部成立了一系列的议事协调领导小组,例如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610办公室)、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依法治省(市县)领导小组等。合署办公使得政法委原有的一些务虚职能得以务实强化。
在组织机构方面,地方政法委之间的差异较大,而且并无系统的公开资料可供参考。据目前零星见到的材料,地方政法委的设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某基层政法委有书记1人、副书记4人,1998年之前只有办公室,各项工作都是分工到个人;1998年后,设置了秘书科、综合治理科、案件督查社会协调科、综治委办公室。“严打期间”还曾经设置严打办公室。机构设置还没有完全固定下来,随时可能根据编制的需要进行调整和裁撤。由于缺乏明示的法律或程序依据,地方政法委的活动主要由政法委书记决定,其职能与权威也与政法委书记个人的资历、地位等相关。
政法委的基本工作制度:
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具体运作受到多个因素影响,在不同的层级与地方存在巨大的差异。根据现有材料,大致可以归纳为执法监督制度、党内联席会议制度、协管干部制度,各项制度之间也有一定的交叉。
(1)执法监督制度。
如前所述,政法委的功能在1980年、1994年、1995年相关文件中被描述为协调、督促、监督等,执法监督功能是在这些表述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并由1998年中央政法委颁发的《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系统表达。执法监督的原则是在执法活动中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第一,检查监督政法各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第二,督办在国内外或本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行动,依法办理;第三,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干部时,把是否严格执法作为其称职与否的重要依据;第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政法部门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现象,协助党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第五,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办理上级政法委或同级党委交办的有关执法监督的其他工作。
执法监督可以看作对政法委职能的更为具体的表述,从中也可以推演出其他相关的制度,如协管干部制度等。在具体工作方式上,执法监督既可以是个案的监督调查,也可以是专项检查。由于文件规定“各级政法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意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个别地方,政法委将这一规定理解为确立了政法委对公检法司机关的绝对权威。但在具体实践中,政法委对公检法司机关的权威仍有赖于各地党委政法委具体配置等因素。
(2)党内联席会议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党内联席会议制度是执法监督制度的一种工作形式,又称“四长”或“五长”会议,或“案件督办制度”。这是各级政法委共有的制度,在有些地方,只有这条制度是“实”的。
各政法机关可在彼此存在重大分歧,经协商未能解决的情况下,请示政法委予以协调;或者政法委认为应当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事项,也可召开政法机关有关领导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协商解决。协调的范围包括:本区域内有重大影响,需要各政法机关协作从重、从快办理的案件;各级政法委与政法机关之间有重大分歧或争议的疑难案件;政策性、敏感性强,涉及需要政法系统以外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办理的案件;各级领导交办的需要政法委协调的案件;政法委认为需要研究协调的其他重要事项。
会议一般首先由提请协调的政法部门汇报请示予以协调的案件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情况,在与会各部门领导发表意见讨论研究后,主持人作出协调处理决定。
(3)协管干部制度。
这是1995年中办28号通知中所规定的各级政法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部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进行考察、管理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在1998年的执法监督通知中.中央政法委主张把执法监督情况纳入政法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组织部门可以在干部考察后征求政法委意见,或由组织部吸收政法委有关同志参加考察组。在实际运作中,政法部门干部管理的职能仍然主要掌握在组织部门。在个别地方,政法各部门干部的提职、晋级、调任,同级政法委基本不知道。
政法委的实际运作及其问题:
如前所述,政法委在1990年重建以来,各级政法委的职能、机构、编制、建制一再加强。在中央层面.中央政法委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1990年与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999年与610办公室,2000年与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合署办公等。由此,政法委逐渐承担了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司法改革等职能,地方政法委的机构与编制也随之扩张。政法委建制也从县一级逐渐延伸到乡镇一级。据报道,在极端的情况下,个别地方政法委在“综合治理”的口号下,广泛控制了地方的政法、教育、行政、卫生等资源。
此外,政法委在地方党政中的地位也有所提升,这突出表现在政法委书记位列地方党委常委(“入常”)以及1995年取得对政法部门干部的协管权两个方面。早在20世纪50年代.彭真就主张在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指定一个常委管理司法工作\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规定,政法委书记要由同级党委中一位常委或副书记担任。1995年中办28号通知赋予了政法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干部的权力。但在“入常”与协管干部问题上,各地的情况差别很大,这也造成了政法委在不同地区权威不等的现象。
在过去20年,随着政法委权威的不断扩张,政法委对政法系统的领导逐渐超出了“大政方针”的指导。尤其是随着执法监督制度内容的不断细化与具体化,政法委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在个别情况下演变成了政法委定案决案。近年来出现的诸多冤假错案,如“余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背后都或多或少有地方政法委的影子。政法委存废之争在法学界由来已久。
在一定程度上,政法委是一个以书记、副书记为中心的机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各级政法委在职能、机构、编制方面都有了显著增长,但较之建制更为完善的公检法等政法机关,仍不可同日而语。普通政法委工作人员一般职级并不高,属于“政法编制,公安待遇”。政法委在地方党政中的话事权主要依靠政法委书记在党政系统的地位与排位。此外,传统上,政法委书记一般由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兼任,在公检法的权力配置中容易出现公安独大的情况。近期在中央层面岀现的政法委书记不入常委会的现象正在向地方传递,预示着政法委在地方党政中的地位可能出现微妙的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正在试点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省内统管的改革也将对市、县政法委的权威构成不小的冲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虽然明确指出,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这回应了政法委存废问题的争论。同时,也把政法委的职能限定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等相对比较宏观的方面。在可见的未来,政法委系统仍然处于变动与调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