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组织架构与管理体制:
公安机关是最早创建的政法机关。在不同时期.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公安“一家独大”的现象。公安机关的雏形可以回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治保卫部门。新中国成立初期公安机关属中央军委序列,1949年9月改为隶属政务院。历经行政体制调整,公安机关设置分为中央公安机关、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以及专门公安机关。
中央公安机关即公安部,是我国最高公安行政领导机关,隶属于国务院,是公安管理的最高指挥部。全国性的侦查、治安等重大公安事项和公安队伍的建设,由公安部做出决策,制定计划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监督全国个地方、各专业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即全国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具体管理所属区域公安工作。首先,省级公安机关即各省级单位的公安厅局,负责所属行政区划内的公安工作。其次,地市级公安机关分三种情况,既有行政公署公安处,也有地区级公安处,还有民族自治州公安处,负责所在地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最后是县级公安机关。此外,市辖区公安分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基层公安派出所也属于市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直接接受其派出单位的领导。
目前,我国的专门公安机关有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专门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只是业务分工不同,接受地方公安机关在业务上的指导,同时受当地有关部门领导。
此外,公安组织也包括一些辅助机构(如公安院校、公安科研组织等),以及一些延伸机构。延伸机构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建制,但执行公安保卫任务,或直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保卫任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保卫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保卫组织以及群众性治安组织。其中.1982年中央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与公安部门实行兵役制的警卫、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建立武警部队。后来,水电、交通、黄金部队以及森林警察部队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中国人民武警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双重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方面.接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指挥。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管理体制先后进行了多次改革与调整,最大的一次是1983年设立国家安全部,将原公安部领导的对外反间谍机构和工作划归国家安全部领导,将原公安部领导的劳改、劳教工作划归司法部领导,公安部集中精力搞好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因此从性质上讲,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负责公安行政管理;又有司法性,负责刑事司法任务。
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户政管理、国际管理、出入境与外国人管理、边防检查、道路交通管理等十多项内容。这些职能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应公安机关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职责。公安机关通常针对社会治安新形势,采取长期预防与近期严打整治相结合的措施,来执行这些功能。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与检察院、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J其中公安机关承担的基本职权主要有立案侦查、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和执行刑罚四个方面。更广意义上的公安刑事司法管理职能,还包括预防犯罪、制止犯罪等。同时,公安机关还肩负对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以及安康医院(五所一院)的监督管理职能。
公安机关的改革与变迁:
公安机关首先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这决定了在不同发展时期,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与职能不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受“继续革命论”影响,公安机关的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这种基于敌我理论的革命法制思想,造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弥散性惩罚问题。惩罚的范围扩散,从刑罚扩散到集体组织的非正式惩罚;惩罚的功能扩散.不仅是针对犯罪分子或“四类分子”的惩罚,也是针对守法公民的替代性惩罚。当然,如我们在本章第1节中所讨论的,公安机关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同样深受其害,在砸烂公检法中被否定、破坏、砸烂。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口号,把全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公安机关要维护社会治安,为经济建设中心工作保驾护航。由于“文化大革命”后社会治安,特别是城市社会治安形势混乱,1983年公安部牵头实施“严打”,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时至今日,严打与专项活动仍然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之一。1983年以来的历次“严打”受到了来自学界的质疑,学者们对“严打”法律与政治的双重属性,严打过程中对程序正义的损害等问题提出批评。
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大维稳体制逐渐形成,公安机关作为政法综治系统中的武装力量,人员配置、财政经费等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特别是地方党委在公安机关人、财、物上的控制权,诸多地方公安机关与基层党政部门结成利益联盟,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如“90年代许多基层警察参与乡镇政府收缴公粮、提留、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控制上访人员等非警务活动,这类’合作’腐蚀了公安队伍,恶化了警民关系,广为群众诟病”,给公安机关造成恶劣影响。此外,由于过去政法委书记主要由公安厅局长出任,公安机关通过政法委的协调(甚至领导)功能曾一度凌驾于其他政法机关,也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
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服务功能的增长、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发展,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也开始强调公安服务社会功能。公安管理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将是未来公安行政管理职能发展的新方向。在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职能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确认了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法院的中心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轮司法改革是否能够改变政法机关内部的权力配置,实现法院在刑事司法中的中心地位,尚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