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对《关于王若水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的意见王若水1987年9月8月28日,人民日报社领导和党组织向我宣布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王若水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决定》说,"王若水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背离了党章,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已丧失了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的条件,决定通过其所在的党组织劝其退党。如坚持不退,即宣布除名。"对这个《决定》,我的意见如下。
(一)《决定》指责我"背离党章",但《决定》本身就违反党章:不经过我所在的支部大会讨论,就决定劝我退党,此其一;在我坚持不退的情况下,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就宣布除名,此其二。党章第九条规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让他限期改正错误,或宣布把他除名".党章并未授予中纪委以直接决定劝退或除名的权力。中纪委以维护党章规定为己任,如果自己带头破坏党章,今后又何以正人?况且中央多次强调,要理直气壮地、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那就更应让《人民日报》党员开会,开展批评讨论,借以不但教育我本人,也教育全体党员。然而这一次对我的处理却如此简单,事前和事后都不叫支部讨论。这是否会给人以理不直气不壮的感觉?
(二)《决定》违反党章的地方还不仅于此。党章第41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做出的处分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他说明情况和申辩。"这一条说的是处分,但对党员的鉴定、结论也同样适用(参看《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七条)。现在中纪委的这个《决定》,事先根本没有和我见面,也没有向我核对事实(连我的出生年代都搞错了),并听取我的申辩,就匆匆忙忙以"红头文件"的方式下达,这是对我的党员权利的践踏。尽管《人民日报》的党组织对我说,我仍可以申辩,但我被除名已是既成事实,要申辩也只能是事后申辩。而我的事前申辩的权利被剥夺了。中纪委何以不愿向我核对事实并听取我的申辩?何以如此迫不及待、以至连党章也不顾?
(三)《决定》提出我的四条"主要错误":一是"文化大革命"的"问题";二是"反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三是宣传"社会主义异化论";四是主持《人民日报》理论宣传工作期间登出了错误的文章。这些问题除第一条外,都在1983-1984年的"清除精神污染"时期提出过批评并作了组织处理(免职)。我对这些问题也多次向中央送过申辩材料,但都如石沉大海,没有反应。至于我在"文革"中的问题,过去从没有人向我提出过。
《人民日报》整党时,所有这些问题都清理过了,最后我所在的支部一致同意我进行党员登记。没有人提出我不够党员条件。从那以后,我没有听到中央或报社党组织对我提出新的批评。现在,中纪委把这些已经清理和处理过的老问题(甚至是有待复查的问题)突然翻出来,做出了比过去更严厉的处理,这是令人震惊的。
关于“文革”中的问题(四)我所谓错误的第一条是"文化大革命"中的问题。其内容有三件事。第一件是:"积极揭发刘少奇等中央领导同志'推行修正主义路线',对抗毛主席的'阴谋'".只有这一句话,太简单了,怎样揭发,揭发了什么,性质和后果如何,全没有说。"文革"期间,全国都在声讨"以刘少奇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大字报铺天盖地。翻阅一下人民日报当时的《大字报选编》,那上面揭批刘少奇等中央领导同志'推行资本主义路线'"的材料,可谓连篇累牍。当时谁不卷进去?我又何能例外?如果这个账也要算的话,有几个当时的党员敢说自己没有错误呢?我既没有写过全国第一张揭批刘少奇的大字报,也没有在人民日报带头声讨刘少奇。我不认识刘少奇,也没有什么尖端材料可揭发;如果我用了"阴谋"这个词的话,那也不过是采用了当时流行的语言,而且,说刘少奇等"推行修正主义路线",这个调子也不是我定的。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还定刘少奇为"叛徒、内奸、工贼"呢。
(五)《决定》举出我在"文革"中的第二件事是:"他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把吴晗同志写的《海瑞罢官》上纲为'代表资产阶级、封建阶级来同无产阶级做斗争'.我承认这篇文章的错误,每想起来都是感到内疚的。但是这件事能否成为劝退或除名的理由?这篇文章是在1966年1月13日登出的。在此之前,姚文元的批《海瑞罢官》的文章已影响全国,而姚文元说吴晗是代表"帝国主义和地富反坏右",我的文章调子还降低了。我那篇文章是当时的总编辑吴冷西亲自向我布置的。他口授内容,我作了记录,并在此基础上整理成文,之后吴冷西又作了很大的修改。文章的内容和调子是他定的(其实归根结底,也不是他的),题目(《接受吴晗同志的挑战》)也是他改的,所以严格地说,这不能算是我的文章。我也没有署自己的真名。当然,我是自愿执行这个任务的。我有我的错误,但主要责任不能由我负。
(六)第三件事是,王若水还给在长春电影制片厂的前妻××"写信、拍电报,要她起来造长影领导干部的反,说'这次运动对我们的事业、生活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可以决定一生','我要翻身了','不但打倒了资产阶级代表的统治,而且正在造就千百万新的人材(才);多少官老爷、权威倒台了,那有什么可惜,不是有更多新的革命人材(才)又出现了吗?'"这一件事写得比前两件详细得多,连我当时写的一封普通家信也似乎成了重要材料,引了一百多字,其实那些话在“文革”中是极平常的。我承认有这件事,也记得我写过这样的信(不知为何《决定》的起草者在"人材"后面注上"(才)",似乎是替我纠正错别字,其实"人材"和"人才"是通用的)。我从不讳言在"文革"初期我是热烈地拥护这个运动的,是相信毛泽东发动这场运动的"伟大意义"的。当时全国的报纸、电台天天都在按照"以毛主席为首的无产阶级司令部"的指示,号召和鼓动群众造反,我要妻子造反又算什么呢?《决定》也说不出我这一举动给长影带来了多大危害。其实《决定》说得不完全,我不仅要妻子"造反",我自己也在《人民日报》"造反",只是我的"造反"不仅不被承认,还被说成是"老保",被说成是"资产阶级反动权威",被夺权,被抄家,还受到"四人帮"的迫害。江青说我"分裂中央",张春桥说我"极右",姚文元说我"代表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进攻".我被送到农村"劳动改造",直到粉碎"四人帮"后才平反。想不到现在又以我在"文革"中的"问题"为由,要取消我的党员资格!关于“反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七)我的第二条"错误"是"多次发表文章和讲话,反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这个帽子很大,但《决定》提出的材料却少得可怜,只引了我的两句话,就是:"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前提条件,就会妨碍人们去自由地探讨真理","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双百方针,这根本不对".其实,这也不是新材料,是我过去答复过的。
1984年,我写了《关于我近年的言论》把胡乔木和邓力群同志对我的批评归纳为八个问题(人道主义和异化不包括在内),一一作了答复,其中就有《决定》所提的这个问题。现在把我写的这个材料作为附件送上。
(八)现在先说第一句话。我的意思是不同意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解放思想的"前提条件".让我多引几句我的原话:"解放思想就是使思想从那些妨碍我们认识的条条、框框、禁令、枷锁当中解放出来,使我们能够自由地、独立地去认识真理。解放思想是为了认识真理,而真理的标准是实践;只要强调了这一条,就不怕解放思想会出问题。""有的青年觉得资本主义一切都好,似乎资本主义是天堂,那不叫解放思想,那个叫自己的思想被资本主义的框框给框住了。""我们对他们做思想工作,并不是去束缚他们的思想,而是帮助他们从这种迷信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不是束缚思想的,而是解放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思想解放的产物。""总之,解放思想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是完全一致的。与其说解放思想要以坚持马克思主义为前提,不如说解放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本身的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就要发展马克思主义,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要解放思想。否则,坚持马克思主义就变成坚持教条主义了。只要对解放思想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有正确的了解,那么,坚持马克思主义既不是对思想解放的限制,而思想解放的结果也不会否定马克思主义。"以上的话均见我的《马克思主义和思想解放》一文。请问:我的这些话有什么地方是"反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呢?
(九)我的这个思想,早在1983年10月的十二届二中全会上邓力群同志就批评过。我在《关于我近年的言论》中已经反驳了他的批评。其中我引证邓小平同志的话:"首先是思想解放,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只有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进行,我们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也才能顺利发展。"邓小平同志在这里就是把解放思想作为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条件。详细的答复,请看附件。
(十)关于第二句话。我要说明的是,我并不是说四项基本原则全都不是双百方针的前提条件,只是说不能把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这样的条件。双百方针无疑是有它的政治条件的。毛泽东也曾在1957年提出过6条政治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6条政治标准中并没有"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一条;不但如此,还说对马克思主义"当然可以批评".毛泽东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相信不相信马克思主义,这是一个世界观的问题,世界观问题不等于政治问题;一个宗教徒也可以拥护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毛泽东指出:"无论在全国人口中间,或者在知识分子中间,马克思主义者仍然是少数".多数人的世界观还是非无产阶级的,不能强迫他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只能要求他们学习马克思主义。因此,在"反右派斗争"中,一般也只用了"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两顶帽子,没有用"反马克思主义"或"反毛泽东思想"的帽子。
这种情况,只是由于后来林彪的大肆宣传个人迷信才发生改变。在“文化大革命”中,似乎全国每一个人都要“高举”,对毛泽东思想甚至毛泽东的任何一句话有丝毫怀疑都是绝对不允许的。于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帽子变成了“三反”(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
其结果如何大家是知道的。
(十一)今天提坚持"马克思主义",我的理解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我们事业的理论基矗因此,首先是党中央要坚持,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持。如果他们不坚持,那是很大的政治问题。对于党内已经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知识分子,当然也应该这样要求。但如果要求每一个人都坚持马克思主义,就等于默认每一个人都已经是马克思主义者了,那是不可能的。我还想指出,甚至我们的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也只是提"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没有提"坚持",这是实事求是的。因此,这不能作为双百方针的前提条件。
百家争鸣的主要内容,就是马克思主义者和非马克思主义者之间的争鸣。把马克思主义置于不受批评的地位,取消非马克思主义者参加争鸣的权利,这样做不仅违背党的双百方针,而且首先违背了宪法。这种"左"的做法貌似坚持马克思主义,实际上只对教条主义有利,对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不利。搞得不好,还会给假马克思主义以可乘之机。"文革"期间,取消了言论自由,抛弃了百家争鸣,其结果是假马克思主义横行,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被诬蔑为"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这一点难道不是历史的教训吗?
(十二)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要马克思主义者放弃斗争,相反马克思主义正是要在斗争中发展自己。但这里所谓“斗争”,绝不是打棍子、扣帽子、抓辫子,绝不是以势压人,而是平等地细致地讲道理,并且承认被批评者进行反批评的权利。这不仅是发展马克思主义所必需,也是鉴别真假马克思主义所必需。过去搞过多次批判运动,结果常常是把正确的东西当做反马克思主义的东西来批判。我们不能重犯这个错误了。
(十三)我只是不同意把"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解放思想和百家争鸣的"前提条件",这不等于我反对马克思主义。我的上述观点,是符合毛泽东思想的;坚持这种观点,正是坚持毛泽东思想,也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怎么能说我反对坚持?怎么能说这是"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粉碎"四人帮"以来,对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无论是"左"的还是右的,我都写过批评文章。前者写得多一些,那是因为"左"的错误是主要的。
关于“异化”和人道主义(十四)《决定》提出我的第四条错误是宣扬了"社会主义异化"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对于我这方面的观点,胡乔木同志已在《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文章中作了详尽的批评,我也在《我对人道主义问题的看法》(收入《为人道主义辩护》一书)中作了充分的答辩。
究竟根据什么说我宣扬了"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呢?说来说去,最主要的根据是我写过一篇《人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的文章。胡乔木同志认为,这里的人是"抽象的人",讲抽象的人就是抽象的人道主义,而抽象的人道主义就是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我的原文说得清清楚楚,我说的人是指现实的人。胡乔木同志进一步说,不仅抽象的人不能作为出发点,就是现实的人也不能作为出发点。我已指出,这是直接违反马克思的论述的。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人能指出我的这个答辩站不住脚。退一步说,即使我的观点错了,难道就是"精神污染"吗?
就是"政治问题"吗?就不能留在党内吗?
(十五)1980-83年学术界关于人道主义的争论,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不要提"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这个口号。一派反对,一派赞成,我是属于后者的。现在这个口号被中央采纳了,可是为这个口号而写文章的我却被指为"宣传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免了职不算,还要赶出党外,这是为什么?
(十六)我的公开答辩只限于人道主义问题,没有涉及异化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似乎更加敏感,即使写出来也未必有地方发表。我只是在《读一个批评者的自我批评》一文(已收入《为人道主义辩护》)中略加涉及。但是,我在《人民日报》整党期间,曾经就这个问题做过两次发言,均曾以简报形式送中央。这次我又整理了一份《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备忘录》。现一并送上,请参阅。
(十七)从这个《备忘录》中可以看出,在1983年十二届二中全会以前,中央领导和主管思想战线工作的同志不但没有否认过社会主义还有异化现象,甚至还把宣传"异化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不仅社会主义社会有,共产主义社会也有)的文章,作为正面文章来支持,指定《人民日报》发表。我不是说有这种观点就有什么不得了,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应该允许讨论的。
问题是到后来他们改变了观点,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有任何异化,反过来把那种认为异化"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观点作为我的观点来大加批判。这种做法,怎能令人心服?难道不应当首先追究他们吗?他们不是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吗?
(十八)这里不可能对我的关于异化的观点做详细的学术论证,只就其中最有政治性的观点来做一点申辩。这就是"政治上的异化".我用这个词的含义是:"人民给了领导以权力,给这个权力干什么?是要为人民服务。但这个权力一旦给出去以后,就有这种危险:可能有一部分人把这种权力不为人民服务,而为自己服务,结果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老爷,转过来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见《谈谈异化问题》)这里首先要问的是:有没有这种现象存在?这是不是事实?如果承认有这种现象存在,承认有这样的事实,那么,叫不叫"政治上的异化"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我之所以称这种现象为"政治上的异化",是因为我对"异化"的了解是:"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活动而产生出自己的对立面,然后这个对立面又作为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而转过来反对或支配主体本身。"在这里,主体就是人民,人民把权力交给领导,这是主体的一种活动;如果领导滥用自己的权利,以权谋私,作威作福,倒过来要人民为他服务,这就是"作为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而转过来反对或支配主体本身".这就是异化,是权力的异化或政治上的异化。如果有谁不愿意用"异化"这个名词,那也可以换用"脱离人民"(异化这个词本来就有脱离、疏远的意思)或"人民的公仆变成了人民的主人".意思也一样,不过那就不是哲学概念了。这个问题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提出来的,当时他们没有用"异化"这个词,但他们的意思是这样。我并没有涉及政治上的异化是不是必然或是不是规律的问题,我说的是"可能有一部分人"会这样,而这种现象是社会主义社会应当克服的。我还说民主和法制是防止异化的手段。
这究竟有什么地方是反马克思主义或反社会主义的呢?
(十九)值得注意的是:胡乔木同志不仅是反对讲政治上的异化,他甚至对"人民公仆变成人民老爷"这个提法也不高兴。他说,"我们在使用这个概念的时候,需要比较谨慎,不能随便地说,除了有确实的真凭实据,不能随便地说人民的公仆变成了人民的主人。(1983年在全国宣传会议上的讲话)"这样的话,胡乔木同志讲过不止一次,这是什么意思呢?马克思恩格斯是随便说的吗?《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一条说,要"防止党的领导干部由人民的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这是随便说的吗?如果以上的说法都不是没有真凭实据的,不是随便说的,难道只有我是随便说的吗?可见,分歧的实质并不在用不用"异化"这个概念,而在是不是如实地承认我们政治生活中的消极面。只要这种事实存在,那么,即使不叫它"异化",不说"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老爷",事实本身也绝不会因此而消失。
危害社会主义的并不是"异化"这个名词,而是这个名词所反映的事实。讳疾忌医只会使事情越变越糟。
(二十)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还可以对照一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来看。
《准则》第六条说:"党内在思想上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有争论是正常的";"有些思想理论是非一时解决不了的,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的和迫切现实性的问题以外,不要匆忙作结论,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由于认识错误而讲错了话或者写了有错误的文章,不得认为是违反了党纪而给予处分。要严格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邓小平同志在对胡乔木同志的《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一文的批示中,一方面赞扬了这篇文章,一方面又重申"允许辩论,不打棍子".难道中纪委认为这都是不算数的吗?据我所知,这种问题,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允许讨论的。所以,现在的做法,也是有损党在国际上的形象的。
(二十一)我想指出,中央领导和主管思想战线工作的同志关于这个问题可不可以讨论的讲法是互相不一致、前后不一致、讲的和做的不一致的。先是胡乔木同志赞扬为人道主义翻案的文章,鼓励作者继续研究。以后又说"可以讨论得很好,但也可以讨论得很不好"这种模棱两可的话。到1983年,周扬做报告后,胡乔木又责问:"现在讲人道主义,给人以什么目的?"接着就是中宣部向中央打报告,要对王若水进行组织处理,说王的错误之一是"宣扬人道主义".在这个过程中,当时的中宣部长邓力群却又公开说,人道主义,人性,异化作为学术问题讨论一下"很有好处",要百家争鸣。同年10月,在宣布免去王若水职务时,胡乔木又表示王的错误之一就是在国内引起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讨论。两个多月以后,胡乔木又在文章中说这场争论是"有意义的",是有需要的,还说要把他的论文"献给一切曾经抱有或继续抱有不同观点的同志们,……如果本文对他们提出了某些批评意见,这也完全属于正常的同志态度",并表示"恳切地欢迎他们参加争论".可现在,中纪委却以此为理由逼迫我退党。这能说是正常的讨论吗?这能说是欢迎争论的表示吗?
(二十二)不但如此,《决定》还要追究我的答辩文章在香港发表一事,说:"《哲学研究》杂志编辑部决定全文发表,正式通知了王若水,并排印了三校样。王若水看后,打印了几十份分发给一些人,接着香港《镜报》月刊即抢先全文发表了这篇文章。对于这篇文章怎样送到香港刊物上去发表,王若水一直讳莫如深;文章在香港发表后,他既不公开表明态度,也不向组织说明。"我为什么要把文章打印分发呢?当时《哲学研究》虽已决定发表,但《人民日报》编辑部却将此事报告了中央书记处,并取得胡启立同志批示同意而向我做工作,要我收回我的文章。
为这事专门开了会,弄得很紧张。我不愿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同志建议我暂缓发表,先多征求意见,多推敲修改。我同意了,因此印发了几十份。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错误。
胡乔木同志批评我的文章,不是也广泛征求过意见吗?我为什么就不可以呢?而且我征求意见的范围小得多。至于文章怎样传到香港去的,我毫不知情。不知情就是不知情,并不是什么“讳莫如深”。《决定》说我“不向组织说明”,这根本违反事实。当时由于胡乔木同志的追究,编委会不止一次开会,我在会上把情况全都说明了,还写了书面材料《〈镜报〉事件前后和我的认识》(见附件)。当时把这说成是"严重的政治事件",我不同意,因为我的文章一没有反动内容,二没有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国内都可以发表,香港为什么不可以发表?
再说《镜报》也不是什么反动刊物,其社长还是全国政协委员。这件事没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之处,凭什么追查?事情原委当时已经讲清,事隔三年,从没有人能指出我隐瞒了什么情况或歪曲了什么事实,现在重新端出来追究责任是毫无道理的。
关于理论宣传工作的问题(二十三)我的第四个问题是主持《人民日报》理论宣传工作期间的问题。《决定》说王若水"对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态度消极,在他负责的理论版上发表了一些违背四项基本原则、鼓吹绝对言论自由等错误观点的文章".(二十四)所谓"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可能主要指李洪林同志的《我们坚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我们坚持什么样的无产阶级专政?》和《我们坚持什么样的党的领导?》。
胡乔木曾多次批评这三篇文章,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在1983年10月的一个通报中也曾指责这三篇文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我和《人民日报》理论部的同志都不同意这个指责。理论部写了一个对通报的答复,现作为附件送上,我就不多说了。
(二十五)关于"鼓吹绝对言论自由"的文章,这显然是指1979年11月14日发表的郭罗基同志的《政治问题是可以讨论的》。这篇文章的主题是好的,但其中确包含错误观点,即把思想和言论混为一谈,从法律不能惩罚思想推出法律也不能惩罚言论。这个错误,有关同志当时就做了检讨,后来又组织了法律专家写文章作了澄清。这是早已纠正了的错误,为什么在事隔八年之后,又翻出这个老帐呢?(郭罗基同志还有一篇《要认真杜绝个人崇拜》的文章,也是有不妥之处的,不过这篇文章不是我要发表的。)(二十六)如果这个老帐要算的话,那么,还有一个新账更应该算。去年2月6日,《文艺报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创作自由和文艺工作者的责任》。这篇文章是胡乔木同志主持起草的。文章反对"人为地限制创作自由",说"任何试图人为地干预作家、艺术家在创作中的自由都只能是对文艺活动的官僚主义的愚昧无知的表现".我曾写过一篇文章批评这个观点(《文学的自由和自由的文学》(1986年6月4日《解放日报》),指出这个提法就是提倡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创作自由。迄今为止,我既没有看到对我的批评的反驳,也没有听说要对该文追究什么责任。另一方面,如果"鼓吹绝对言论自由"的言论要追究的话,那么,干预和侵犯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的例子不是更多吗?是否都追究了呢?
(二十七)关于《人民日报》理论版上面的问题喧嚷了很长的时间,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作过批评。事后看来,有些批评是错误的,真正抓住的只是个别文章的个别论点。我不知道哪一家报刊没有发表过有错误的文章。所谓错误,不能仅指右的错误,也应包括"左"的错误。
如果这样看,我敢说《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的有错误的文章还是比较少的。另一方面,从1978年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以来,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日报》的理论宣传在批判"两个凡是"方面,在拨乱反正方面,在宣传新时期的总任务方面,是不是还作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产生了一些好的影响呢?这些当然主要不是我的功劳,我所做的工作实际上是很少的,但难道不能稍稍全面地看我的工作吗?
(二十八)《决定》显然认为,我在编辑工作中所犯的最大错误是发表周扬同志的一篇文章。
《决定》是这样说的:"1983年,他又不听中央主管思想战线工作同志的招呼,隐瞒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擅自在《人民日报》全文发表宣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所有这些,王若水都负有直接的政治责任。"(二十九)这个问题,我在当时就作了检讨和申辩。事情是这样的:周扬同志3月7日作纪念马克思逝世百周年的学术报告。3月8日胡乔木同志打电话给中宣部,说"这篇讲话目的何在?""问题不少,不是加几句、删几句能够改好的。""现在讲人道主义,给人以什么目的?希望能有人在讨论会上做一个发言,这么讲可以讲到要害","不然周扬同志的文章发表了可能成大的问题。"这提得很严重。当天《人民日报》的头版头条新闻中,已经预告将全文发表周扬讲话,但中宣部并未将这个电话的内容向《人民日报》传达。同天下午,秦川同志(当时的总编辑)打电话问邓力群同志(当时的中宣部长),告诉他《人民日报》想全文发表周扬文章,征求他的意见,邓力群同志只是说他没有把握,要秦川同志向胡乔木同志请示。
(三十)10日,胡乔木找周扬、夏衍、郁文、贺敬之和我谈话,这次乔木同志很客气,一开始就说"人道主义问题,周扬同志文章讲得比较周到","我是赞成人道主义的,我自认为是非常热烈的人道主义者".谈话自始至终没有明说周扬文章有什么严重错误,没有说不能发表,只是说有些问题要展开讲。最后建议周扬同志"索性说清楚一些,然后再出单行本;在报上发表时,前面最好加以说明".(三十一)这次谈话后,我立即向秦川同志作了汇报(我作了记录)。在发表周扬文章之前,秦川同志和我没有请示乔木同志,这是组织上的错误,我们当时都做了检讨。但我们事先确不知道乔木同志认为周文有这么大的问题。《决定》说我"隐瞒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我根本没有隐瞒。如果要说隐瞒的话,那么隐瞒的人不是我,而是胡乔木同志本人和邓力群同志。
胡乔木对邓力群说周扬文章问题不少,不是修改问题,不宜在《人民日报》发表,可是他当着我们的面却没有这样说。邓力群明知《人民日报》要发表周文,却一直不把胡乔木的电话向《人民日报》传达,而且长达八天之久,直到3月16日《人民日报》登出周文后,他才来电话批评,并把乔木同志3月8日的电话记录送给我们看,这时秦川和我才大吃一惊。
(三十二)对周扬同志的报告,本来普遍反应是好的,只有胡乔木同志首先提出有严重问题。
胡乔木同志的看法就一定对吗?这次中纪委的《决定》也说这篇文章"宣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可是,这篇文章究竟产生了什么有害的影响,谁能说得出?相反,把这篇文章当做"精神污染"和"错误思想"来批,倒确确实实产生了严重的恶果。
(三十三)总之,中纪委《决定》所说的我的四条错误,没有一条是站得住的,因此这个《决定》是彻头彻尾地错误的。最后我要说,我入党近四十年,落得现在这个下场,我并不后悔。
党不要我,这不是我的过错。我永远忠于祖国和人民。我仍然自认为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我仍然要以余生为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现代化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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