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
关于创作自由的界限问题王若水作者附记“附录三”的第二十六节谈到创作自由问题,叙述比较简略。读者可能产生误解,以为胡乔木是真地维护创作自由的。现将我的《文学的自由和自由的文学》一文(收入《智慧的痛苦》)中的《文学自由的界限》一节照录于下,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双方的论点。文章的最后一段是重点所在,因此我改用了黑体字,以期引起读者注意。对方的这篇文章是胡乔木主持写出后交《文艺报》的。据我所知,《文艺报》编者并不情愿接受,在发表前作了很大修改。虽然如此,我所批评的论点仍应看作是胡乔木观点的反映。正因为这样,胡乔木在看到我的批评文章后很恼怒。
“自由”一词在汉语中虽是“古已有之”,但是罕用。现在流行的的这个词是近代意义的,是一个外来语,始于严复的翻译,在英语中是liberty或其同义语freedom.英美出版的词典在解释这两个词的政治含义时,一般都是指这样一种状态:"不受奴役、监禁或其他专横的控制",或"享有言论、出版、信仰、集会、选举等公民权利,不受任意施加的限制。"严复翻译英国穆勒的《论自由》,把书名改为《群己权界论》。他解释说:"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为界。……穆勒此书,即为人分别何者必宜自由,何者不可自由也。"可见,即便是正统的资产阶级学者,也不主张政治上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
《文艺报》评论员在阐述这个问题时是这样说的:任何试图人为地干预作家、艺术家在创作中的自由都只能是对文艺活动的官僚主义的愚昧无知的表现,同时,任何时代任何作家、艺术家在自由地从事创作的时候,也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准则。绝对的、无条件的、抽象的创作自由,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这段话很费解。前面说对创作自由不得进行人为的干预,后面又说没有无条件的自由,这是自相矛盾的。什么叫做“绝对的、无条件的、抽象的创作自由”呢?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创作自由。这样的创作自由当然是不可能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不可能要求这种自由。既然如此,创作自由也和公民的其他自由权利一样,是有条件的、有界限的,或受到某种限制的。那么,评论员文章为甚么要反对“任何试图人为地干预”的情况呢?须知这里说的创作自由是政治意义的,因此如果有什么"干预"的话,就都是"人为的",没有什么非人为的"干预".不要任何人为的干预就是不要任何干预。在文章的另一处地方,评论员还说反对"人为地限制创作自由".既不要任何干预又不要任何限制,这不就成了"绝对的、无条件的、抽象的创作自由"吗?我认为,《文艺报》评论员的提法,是不符合宪法的。宪法第五十一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里说的"行使自由和权利",当然包括进行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八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说的"任何方法",当然也包括文艺创作的方法。至于在作品中进行反革命宣传,或在作品中进行不堪入目的淫秽描写,那当然也是超出创作自由的范畴,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或法令的。出现这种情况,不但要干预,而且要用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来干预。当然,什么是反革命,什么是淫秽,什么是诽谤,是有一定标准的,不是可以任意判决的。
据我所知,我们党的领导人在阐述创作自由时,都没有讲过“反对任何人为的干预”这样的话。邓小平同志说的是“不要横加干涉”,这显然是指任意的、粗暴的、非法的干涉,不是说不要任何干涉。胡启立同志说的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文学创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只要不违反法律,都只能经过文艺评论即批评、讨论和争论来解决,必须保证被批评的作家在政治上不受歧视,不因此受到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在这里,胡启立同志也是把法制和创作自由结合起来谈的。
多年以来,每提出自由问题时,我们听到的总是:"没有绝对的、无条件的、抽象的自由".我以为,单纯重复这些老话,是不能够解决问题的。我不知道有哪位作家和学者提出了这样的要求。问题不在自由有没有界限,问题在这条界限划在哪里,问题在这条界限的划定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还是根据"长官意志".随意地说反对任何人为的干预,这是无法兑现的空话;待到需要干预时,又可以抬出"没有绝对的自由"的话来了。我相信,我们的作家并不要求不受任何干预的法律之外的特权,他们反对的只是非法的、粗暴的、任意的干预。这种干预是对宪法所保护的创作自由的侵犯,它应当受到制止,而绝不能用"没有绝对的、无条件的、抽象的自由"这样的话来为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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