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媒體的批準登記制度
政府諸項管理職能當中最重要的功能是對新聞媒體實行批準登記制,由新聞出版總署(或省直轄市的新聞出版局)行使審批權。整個程序如下:
(1)《報紙管理暫行規定》第10條規定:“創辦正式報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確定的、能切實擔負領導責任的主辦單位和主管部門。”
(2)報紙要由主辦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後提出申請,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3)經批準後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報刊登記證”方可出版。否則,屬於非法出版活動,政府部門可以查處取締。
註冊登記、主辦單位與主管單位制度是中國政府控制傳媒的重要環節。主管單位必須是屬於黨政系統的“黨、政、工、青、婦”組織,非此類組織連申請資格都不具備。1993年6月,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了《關於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職責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主管單位、主辦單位與出版單位之間必須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並規定主辦單位對所辦出版單位負有的責任之壹是“領導、監督出版單位遵照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辦社(報、刊)方針、宗旨、事業範圍,做好出版工作及有關各項工作;審核出版單位的重要宣傳報導或選題計劃,審核批準重要稿件(書稿、評論、報導等)的出版或發表;決定所屬出版單位的出版物發行不發行,對出版單位在出版物內容等方面發生的錯誤和其它重大問題,承擔主要領導責任”。此外還規定了主管單位對所屬的出版單位及其主辦單位負有的具體職責。上述規定使私人或民間報紙在中國絕無創辦的可能。從中國政府的政治實踐來看,私人辦報壹向被視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反革命罪行”,被懸為厲禁。如《湖南日報》的唐蔭蓀等5人就是因為在朋友間提出過“同人辦報”的想法,就被打成“右派”,判處徒刑,10余年負屈含冤,有的則死於非命。
1978年改革以後,此類“罪行”則改用“陰謀顛覆政府、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入罪,不少人因此坐牢,被打入政治另類。2001年3月中旬,北京大學的楊子力、北京廣播學院的張洪海、北京師範大學的徐偉和中國地質大學的靳海科等4位青年就是因為創辦了壹個對外不開放的網站,並在上面討論中國政治體制改革與民主化問題而被秘密逮捕,隨後被控以“陰謀顛覆政府”、“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名被判處重刑。
國際社會與中國部分學者曾寄以厚望的2003年“新聞媒體改革”,其著眼點只是減少媒體數量,並未改變對辦報必須有主管單位的要求。這份全稱為“關於落實中辦、國辦《關於進壹步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的通知》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為“實施細則”)仍然規定,“管辦分離指在堅持《出版管理條例》確定的主管主辦制度前提下,對報刊管理方式做出的壹種調整”。這裏的“管辦分離”指的“管理與主辦分離”,這項規定表明中國政府根本無意對現有的報刊管理方式做出任何有利於媒體生存的寬松調整。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之壹是中央只保留四家報刊──即《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與《求是》雜誌,而各省則將現由黨委主管、部門主辦的黨刊統壹改為由黨委主管主辦,現由黨政各部門所辦報刊劃轉到省級黨報集團,並特別規定:政治導向正確、經營狀況良好的報社或雜誌,也可以由黨報集團接管。值得註意的是,該“實施細則”反復強調保留報紙的前提是“政治導向正確”,“5年以上沒有違規紀錄”,未具備這種資格的報紙雜誌,則屬於停辦之列。
只要實事求是地閱讀這份“實施細則”,就應該明白這次新聞媒體“改革”不是讓中國的媒體有壹個更寬松的政治環境,而是加緊了黨對媒體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