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眾傳媒的產權由誰擁有?
但必須註意的是:這些大眾傳媒的產生有兩個限制性前提:壹是政府明確規定傳媒不得由民間開辦,所有申請開辦新傳媒的主體都必須是政府機構或官辦媒體。其二,在此限制下,不少傳媒的開辦資金只能處於不透明狀態,比如下列這些傳媒的開辦資金並非直接來自政府財政撥款,而是壹些官辦的傳媒如省級報紙為了適應市場需要,從報紙的廣告收入以及企業的贊助費用中拿出錢開辦了壹些適合市民口味的報紙,比如《南方周末》與《南方都市報》就是由廣東省委機關報《南方日報》創辦,中國晚報中“四大名旦”中的“《齊魯晚報》”是由山東省委機關報《山東日報》出資創辦並作為主辦單位,《今晚報》是由天津市委機關報《天津日報》出資創辦並作為主辦單位,還有上海的《新民晚報》最初的資金來源就是上海市的財政撥款。
由於中國政府規定傳媒不得民辦,所有對傳媒的投資在中國均屬於不合法。在這種狀態下,即使壹些非政府資金註入傳媒,也始終不敢公開亮相。比如《新周刊》由深圳“三九集團”出資收購並主辦,老板已經易主,但這壹真相卻始終只在圈內流傳,不敢在雜誌的主辦單位壹欄中正式更名。廣東省社會科學院主辦的《港澳經濟》早已經由珠海聯邦醫藥集團每年出資200萬人民幣主辦,但在其雜誌上只敢列上該醫藥集團是贊助者,不敢指明該醫藥集團是投資者與主人。這種狀態下的投資,對於投資者來說,風險極大。如河南共青團省委主辦的雜誌《青春歲月》(月刊)因無法維持,壹薛姓私營企業家與其在2000年11月簽訂合同,條件是:(1)承擔該雜誌原編輯人員的工資每月1萬元,並不要求這些人參加編務工作;(2)該雜誌掌握最終審稿權。該企業家每期註資30萬元,將雜誌地址移至深圳開辦。該雜誌因改版後的文章迎合了“新生代”的胃口,再加上投入了大量金錢促銷,2001年第2期以後銷勢轉好,《青春歲月》雜誌要求改變合同,增加原雜誌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薛姓企業家認為雜誌還處於開創階段,並未盈利,希望以後再談這壹問題。雙方意見無法達成壹致,雜誌社即以中止合同相威脅,這壹企業家投入進去的近80萬元打了水漂,連個講理的地方都沒有,因為這種交易本身就違法。
新辦傳媒的產權始終處於不透明狀態,這壹點就連中宣部部長丁關根亦曾有過誤解。由於控制傳媒的難度日益加大,他曾認為這是傳媒不完全屬於官辦的緣故。為便於控制管理,他在1998年曾提出過由中央財政拿出錢“贖回傳媒產權”的建議。即使是作為中共最高領導的江澤民,在2002年的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也曾說過“國有媒體組織”的話,似乎表明中國大陸還有“非國有媒體”的存在。
其實,這個所謂“產權”問題,中國政府早在1999年就輕而易舉地通過所謂“法律途徑”順利解決了。1999年10月21日《新聞出版報》在頭版頭條位置披露了壹條重要新聞:國家機關事物管理局、財政部和新聞出版署在給中國社會科學院“關於《中國經營報》和《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的產權界定的批復”中明確指出:中國所有報刊社都是國有資產。中國現行出版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中國報刊創辦實行許可證制度,報刊社的主辦單位是法定的創辦投資人;中國目前的報刊社均為全民所有制單位;報刊創辦時,個人或集體自籌啟動資金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該新聞出版署負責人指出,國務院的三個主管部門的批復,具有普遍的適用性、權威性和規範性,在新聞出版業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沒有出臺之前,通過個案復函,對整個報刊業的資產作了明確規範。
這位負責人還指出,報社認定國有資產的依據是:(壹)依據新聞出版現行規定,在中國創辦報紙,要符合《出版管理條例》和新聞出版署的《報紙出版管理暫時規定》所規定的條件,經國家管理部門審批,實行創辦單位許可制度。(二)實行主管主辦制度,這種法定關系表現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系,出版單位與主管、主辦單位的依存關系,主管單位負有對出版單位的管理責任。(三)中國報紙結構和報業現狀。中國報業是在黨報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改革開放以來,又發展了壹批政府部門辦的報,全國2千多種報紙,其中黨報及各級政府辦的報就占1千多種,這些報紙均為國家出資或國家補貼辦的。其他報紙即使創辦時國家沒有直接註資,也是以國有單位的名義辦的。依據上述認定,現有報社的資產性質為國有。在談到報刊社創辦之初,籌集的啟動資金的性質時,該負責人聲稱,在報紙期刊啟動時,有的是主管或主辦單位出資,也有的主管主辦單位沒有直接提供資金,而是讓出版單位自籌資金啟動的。根據新聞出版管理規定,主管主辦單位是創辦報刊社的法定投資人,非主管、主辦單位不具有投資的主體資格;因此,其他的出資行為,不能視為投資。籌資中有的來自企業贊助,屬無償的贈與行為;有的是個人或企業等的墊資,這是壹種借貸關系,只能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報刊是國家的特殊行業,不同於壹般的企事業單位,因此不適用“誰投資誰所有”的企業資產認定的原則。
這個看起來似乎復雜的“報刊社產權”問題,被中國政府以中國威權政治特有的無須講任何規則的方式,輕而易舉的“處理”了。所有的投資者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余地,也找不到任何保護自己產權的方法,因為共產黨政府從來就沒有認同過投資者與主辦者的“交易”。這些所謂“法規性文件“的出臺,甚至不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形式上予以通過。即使要通過,也無非就是多開壹次會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