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嚴格控制記者的采訪活動
90年代以來中國進入貪汙腐敗高發時期,各種社會問題叢生,發生了許多震驚世界的特大事件,如廣西南丹礦山災難、南京投毒案、遼陽工人持續請願等類事故事件頻發,但這些消息很難順利見之於國內媒體。幾乎每壹事故的披露,都是壹些記者艱苦努力的
結果,其中的艱難困苦很難為外人所了解。但令人悲哀的是,記者們要克服的主要障礙並不是如何說服被報道者提供消息,而是如何沖破中國各級政府對新聞的封鎖。這些報道最後見諸於媒體,往往迫使中國政府不得不出面表態“解決問題”,但這些報道的見報並未給那些勇敢的記者帶來榮譽,卻往往意味著官方的打擊報復,以致於報道真相的記者往往事後面臨職業生涯的終結,甚至是牢獄之災。
壹般情況下,中國政府控制新聞采取如下幾種方式:
1.控制或阻撓記者的采訪活動
事例1:各地“礦難”發生後例行的新聞封鎖
近年來,在地方官員親自授意下,以暴力方式對新聞采訪進行“統壹調度”的事例層出不窮。從90年代中期以來,記者采訪遭遇暴力已成司空見慣之事。阻撓記者采訪的人中,有醉酒鬧事的地痞,有稱霸壹方的不法之徒,也有帶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這些人的背後其實就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由於中央政府對這種暴力幹預采訪表示沈默,地方政府越來越大膽,在廣西南丹與江西宜春等幾起阻撓記者采訪的人員中,竟赫然出現了地方官員及公安、檢察等執法機構的官員。而在貴州省六盤水六沖溝煤礦大爆炸後,在現場指揮抓捕記者並強行將記者膠卷曝光的竟然是該省副省長劉長貴。曾參加過壹些大事件采訪的廣州記者趙世龍曾將他的親身經歷寫成壹篇文章發表,其中記載的情節非常生動直觀,可以幫助人們了解在中國新聞記者是如何成為壹個“高危行業”的。
A.2001年“7·17”廣西南丹礦難
2001年“7·17”廣西南丹礦難(死亡81人)發生後,南丹市政府隨即欺上瞞下,想盡辦法封鎖消息,並下令看見記者就毆打。10天後聞訊趕去的廣西本地媒體有廣西電
視臺、《南國早報》、《八桂都市報》,當地政府將它們統統拒之門外,並堅稱該地並無任
何事故發生,礦方也矢口否認發生了礦難。因為當地礦方與黑社會有勾結,礦工不敢與記者接觸。《八桂都市報》壹位記者因為進不了礦區,就在事故發生地點附近壹處山頭上找到壹處懸崖,想從那裏拍攝往外淌水的出事洞口。結果樹叢裏鉆出兩名持刀男子,逼住記者喝問,“妳是幹什麽的?是不是記者?”另壹人說:“要是記者,就做了(殺了)
他,丟下去。”記者嚇得半死,趁他們沒註意,將褲袋裏的記者證與身份證都丟下懸崖,謊說自己“是來找親戚的”,那兩名漢子沒搜到可以證明身份的東西,將信將疑地將記者趕出了礦山。記者們後來經人指點,分別到了罹難礦工最多的貴州某縣,拍到了多名
礦工家人哭祭、焚燒死者生前遺物的鏡頭,才算是找到了壹個采訪突破口。當記者拿著錄相帶請當地官員看時,還有官員質疑錄相帶的真偽,說是“假的”,堅決不承認。廣西自治區壹名副書記甚至指著人民網記者破口大罵,開事故報導“統壹調度會”時也將人民網記者拒之於門外。
由於中國政府逐漸積累了豐富的如何控制傳媒的經驗,以後這類突發性事件發生後,記者們幾乎很難再到現場采訪。下面摘錄江西省政府在江西省萬載縣黃茅坑村爆竹廠爆炸事件中實行新聞封鎖的情況,可以幫助讀者了解這種全方位的新聞封鎖是如何進行的。
B.2001年12月30日江西萬載縣黃茅村爆竹廠大爆炸
南丹礦難的悲傷還未從中國人心頭消除,2001年12月30日,江西萬載縣再次發生大爆炸,黃茅村爆竹廠方圓數百米的爆炸中心盡成焦土,數百米外房屋盡塌,數公裏內房屋玻璃窗幾乎無壹完好,連鐵門也被氣流震致扭曲變形,觸目驚心。爆炸發生後,當地官方極力封鎖消息,當地公安在進出黃茅鎮的主要通道設立路障,阻止記者接近現場,連接收傷者的萬載縣人民醫院和中醫院也派有武警駐守,江西當地傳媒更對事件只字不
提。官方新華社的報道稱,截至31日淩晨為止,只掘出20具屍體,但新華社卻故意絕口不提因發生大爆炸而失蹤的人數。由於這次爆炸威力驚人,當地居民根本不相信僅有20人死亡,揶俞說,這是“有中國特色的統計學”。
由於當局嚴禁江西傳媒報導此事,南昌市民竟不知身邊發生了震驚中外的爆炸事件。在國外的江西人從網上獲悉此消息後打電話回家,當地居民才知道發生在身邊的惡性事故。對於萬載縣在壹年內發生兩大死傷枕藉的大爆炸,網民反應悲戚。但更令人震驚的則是萬載爆炸案外的新聞“封鎖”戰。《中國青年報》2002年1月5日曾有壹篇詳
細報導談當天各媒體記者的遭遇。因為同類事件在中國發生不少,此事頗有代表性,現摘錄如下:
事發當天,中央駐江西各新聞單位(除新華社外)得到有關通知,不要去現場。湖南部份媒體借助地緣優勢,及時趕至現場,趁現場尚未來得及管制,拍攝了第二次爆炸等許多珍貴的鏡頭。當天下午,離現場10公裏外,通往黃茅鎮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除新華社和江西省主要媒體記者外,其他媒體記者不得進行采訪。《人民日報》與《江南時報》的記者,當時來到離現場10公裏處的潭埠鎮時,通向黃茅的道路已被管制,除了警車和救護車,所有車輛都不得通行,連摩托車也不例外。於是轉向離黃茅11公
裏的株潭鎮,想從另外壹條道路進去,結果發現同樣是徒勞的。在領路人的介紹下,《中國青年報》記者只得花大價錢雇請了3輛摩托車從崎嶇小路前往。
湖南部份媒體記者的采訪車只好折回湖南省瀏陽市文家市鎮,到文家市鎮醫院采訪爆炸事件中的傷員。沒想到當天下午,醫院來了幾位穿公安制服的人,堅持要將在這裏治療的3位傷員轉院到萬載,文家市鎮醫院堅持用救護車送傷員走,這些公安人員說不要。晚上,這幾名湖南記者躲在救護車裏“混”進了現場。
12月31日上午11時許,《瀟湘晨報》記者采訪時,在途中被攔下。他們在萬載縣賓館的記者接待室發現這樣的規定:“禁止所有記者到現場拍攝、錄像;在各路口設卡
檢查,各站卡配備壹兩名宣傳口的工作人員做說服工作,防止記者進入現場,並勸其回城。”
《羊城晚報》記者趙世龍在事故發生當天就趕到現場采訪,但不久接到報社的電話,說江西有關方面給廣東省委宣傳部發了傳真,報社領導要求記者撤回。
1月4日,聽說通往事故現場的路已經取消管制,《中國青年報》記者兩人驅車趕到黃茅鎮,發生爆炸的攀達公司大門緊閉,但仍能清晰地看到裏面被燒成壹片焦土的山頭。從壹圍墻倒塌處進入爆炸中心現場,看到碎磚殘瓦遍山坡,滿目瘡痍,數十名老鄉拿著編織袋在廢墟中尋找著什麽。
當《中國青年報》記者繼續往前走的時候,看到壹個記者模樣的青年被壹群人圍住,手中的照相器材被搶走,這群人叫嚷著:“到派出所去!”那群人中突然有人叫道:還有
兩個,把他們壹起帶走。壹群人向記者包抄過來,厲聲責問:“妳們是哪裏的?拿證件出來!”《中國青年報》記者堅持要他們先拿出證件。正當雙方處於僵持之際,壹個穿皮衣的胖子跑過來,大喊:“把他們抓起來!”《中國青年報》記者要他出示證件,他把壹個證件遞過來,上寫“萬載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字樣,名字還未看清之際,他把證件搶了過去。《中國青年報》記者吳湘韓隨即出示了記者證,他搶過去看,說:“這是假的。”並要拿走記者證,要記者與他們壹起去派出所。壹個50歲左右的人沖上來就把記者掀翻在地,並推搡著往前走。另壹旁的《中國青年報》記者李菁瑩趕緊打電話和報社聯系,那個胖子叫道:把她的手機搶了!
後來,萬載縣委宣傳部的領導趕來,看了《中國青年報》記者的證件後,為他們解了圍。就在《中國青年報》記者離開攀達公司之際,幾位農民悄悄向記者要名片。在黃茅鎮政府,縣委宣傳部的領導解釋:“當時管制現場采訪,是為了考慮記者的安全。”
中午在鎮食堂吃飯的時候,《中國青年報》記者遇到了那位副檢察長,他笑著說:“對不起,是場誤會。”下午,《中國青年報》記者往瀏陽方向趕,路旁的幾個農民向記者招手,並把記者領去看他們被爆炸沖擊波損壞的房屋。有的農民把記者領進山裏面才敢反映情況,他們透露,鎮裏向他們打了招呼,不管誰來采訪,都不要理睬(即不讓農民向記者反映情況)。
下午,拿了《中國青年報》記者名片的壹年輕人秘密約見記者。他指證,其中將記者按倒在地的那個人是鎮裏聘用的壹個“街痞子”(流氓),當地人見了就怕。他還說,與記者發生爭執的那群人是專門在現場抓記者的。
爆炸後,萬載縣政府實行嚴密的新聞封鎖,派出大批公安堵截記者,並堅持只有9人死亡,其後才修正為14人死亡。由於江西省委書記孟建柱是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的親信,大陸傳媒顯然受到各種限制,連以前在揭露廣西南丹錫礦慘劇中起了重要作用的人民網這次也緘口不言。
江西省政府指萬載縣大爆炸是壹名女工操作失當引起的“意外”,這種無恥的謊言終於引致該省政府管轄不到的北京報紙的猛烈抨擊。北京《工人日報》2002年1月7日發表題為“我們不能接受‘意外’”的署名評論文章稱,“這個‘意外’的說法,實在
令人感到意外”。文章質疑:“當地政府不去調查是否有監管不力等原因,卻以‘意外事故’來蓋棺論定,如此做法能不能給群眾壹個滿意的交代?難道讓壹個死者來扛起所有的責任?”文章又說:“耐人尋味的是,南丹事故掩蓋真相和粗暴幹涉記者調查的現象,如今再壹次在江西萬載重演。現在,有的地方只要發生安全事故,當地官員就象驚弓之
鳥,記者成了政府努力封鎖的對象。這種企圖掩蓋真相的做法,究竟什麽時候才能徹底結束?”文章最後表示:“我們不能接受萬載爆炸事故是壹場‘意外’的說法,那些在爆炸中死去的冤魂更不能接受。”
盡管官員們還是蓄意說謊,但網絡聊天室裏對真相的揭露到處流傳,最後迫使國務院總理朱镕基公開道歉。但這些記者們披露真相的努力並未得到任何壹級政府的肯定,就在此次震驚國際社會的重大事故發生後的18天,中國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舉行了有
關生產安全的新聞發布會,會上壹些記者就壹些地方政府抗拒輿論監督並毆打新聞記者壹事提問,該局主持會議的壹位副局長竟然如此回答:“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導,原則上要求不炒作、不渲染,應該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對事故的現場報導,傷亡人數,處理情況應該遵循統壹調度。”
上述被揭露的事件只是中國每年許多礦難中的很少壹部份。據新華社2003年2月24日的壹條簡短消息,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的統計數字透露:2002年壹共發生各類事
故107萬起,近14萬人死亡,其中工礦企業發生的事故多達1萬4千起,大約1萬5千人死亡;發生了26萬起火災,死亡2千4百人──每次事故平均只死亡1人,每百起火災平均只死亡1人,這種在政府“統壹調度”下公布的統計數字實在讓人難以相信。
“南丹礦難”與江西萬載兩次大爆炸,只是掀開了中國頻繁發生的企業生產事故的壹角。每次事故後面都有不少人家破人亡的悲慘故事,而中國政府卻只想控制輿論,粉飾太平,甚至連改善政府工作的願望都沒有。只要中國政府工作的重點仍然放在控制輿論上,千方百計地維持紙面上的“安定團結”,這種事故頻發的狀態就還會繼續下去。
事例2:用毆打記者的暴力方式阻撓記者采訪
用暴力方式阻撓記者采訪之類的事在中國到處發生,但能見之於報紙的只是其中非常少的壹些案例而已。下面是壹組記載詳細的典型事例:
2002年1月5日,《濟南時報》記者趙京橋、呂廷川和《山東青年》雜誌記者楊福成因接到山東省寧陽縣泗店鎮西孟村村民投訴,去該村采訪。該村村民投訴村支部書記柳方柱貪汙,私設“小黑屋”,動用刑具毆打村民。3人完成對村民的采訪後離村,途中接到雜誌社電話,指寧陽縣公安局要追截記者,命他們立即返回濟南。不久,7、8部警車鳴著警笛全速追上來,攔下采訪車。下午4點半左右,寧陽縣委副宣傳部長紀偉建到場,將記者帶回縣委宣傳部,交由泗店鎮姓張的鎮長審查。
張鎮長指記者在西孟村唆使村民毆打鎮政府的工作組人員,迫記者交出所有、采訪筆記、錄音帶等。晚上七點半左右,紀、張兩名官員離開辦公室,十多名便衣警察便沖進來,圍住3名記者拳打腳踢,其中趙京橋頭部受到重擊,傷勢沈重。隨後,3名記者被帶到公安局審訊。其間,趙京橋因指認打人的警察,再次被痛毆。當時這些警察在縣委宣傳部辦公室門口毆打記者,宣傳部的官員們竟無壹人出面阻止。直至夜間12點多,《濟南時報》特派小組趕到,警察才放人。
其實,這種由政府指使警察與其他黑社會成員毆打記者,且無須負任何法律責任的事情在中國經常發生,在社會上起了極壞的示範作用。在政府行為的影響下,凡自認為背後有政治靠山的人都如法炮制,毆打記者,阻撓采訪。有心人曾整理見諸於報紙的事例,僅2000年9月到12月就發生如下襲擊記者事件:
9月16日,福建省寧德電視臺記者在現場采訪公判大會時,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鄧強不但阻攔拍攝,而且在光天化日之下對記者大打出手,扣押攝像機。
9月28日,中國“質量萬裏行”采訪團與西安質量監督部門對當地的“野玫瑰”電腦城執法檢查時,電腦城總經理錢小焰率人撕毀執法證件、追打新聞記者,中央電視臺價值57萬元的攝像機被損壞,2名記者、1名執法人員被打傷。據說這位老板在當地有政治靠山。
10月16日,《山西工人報》2名記者因刊發了1篇關於山西醫用電子儀器廠兼並糾紛的報導,在報社資料室被該廠黨委書記張秀英帶領的20多人圍攻。
10月16日,《南方都市報》2名記者在廣州市白雲區采訪時,被護村隊員用鐵棒和木棒擊中頭部,當場昏迷,手機、采訪本被搶走,現場群眾無人報警。當時記者正在對1宗家族暴力事件進行暗訪。打人兇手這樣說:“記者又怎麽樣,敢來隨便亂問,打死妳們!”
11月7日,就是中國政府宣稱要保護記者權益的“記者節”前壹天,廣州市郊壹臺資鞋廠發生特大火災,1千多平方米的3個倉庫被燒毀,《羊城晚報》4名記者在現場采訪時被該廠指使的壹群人恐嚇、推搡、追打。
11月9日,“記者節”剛過,《南寧晚報》壹記者在途中發現車禍,當即報警並拍照,卻受到酒後駕駛的當事人無理阻撓和推打。
11月20日,山東省濟南市南郊熱源廠的壹處施工工地突發塌方事故,5名民工被埋,最終4死1傷。《生活日報》和《齊魯晚報》的記者在采訪拍照時被工廠保安辱罵圍毆,1名記者被打成腦震蕩,攝影器材被毀壞。
11月22日,歌手毛寧被刺傷,《北京青年報》兩記者在趕到朝陽醫院采訪時卻遭到毛寧身邊人的阻撓毆打,相機被搶,膠卷被曝光。此事引起了全國媒體的關註。
12月4日,陜西省《華商報》6名記者在山西河津采訪天龍煤礦爆炸事故,被礦方的打手用磚頭和棍棒襲擊,記者組被打散,2名被打傷的記者失蹤。
事例3:地方公安局發“文件”,拒絕批評報導
有些地方官員更別出心裁,頒布所謂的“法規性文件”,將拒絕輿論監督“合法化”。例如,甘肅敦煌市政府2001年底公布了所謂“關於加強駐敦煌記者站和來敦記者
新聞采訪活動管理的意見”。該“意見”特別規定:“對涉及該市局以及副科以上領導的批評報導,要征求當地宣傳部門的意見,並與當事人及有關領導通氣。”
2002年8月,蘭州市公安局函告蘭州市所有的新聞媒體,指稱16位記者在報道有關警察執法違法方面“失實”,因此禁止這些記者今後采訪公安部門。這16位記者涉及蘭州6家都市報。如此大規模的封殺記者采訪,且封殺令並不是通過中國政府的常用渠道,即由宣傳部或新聞出版局下達,而是由公安部門通告,此舉立即在蘭州新聞圈引起震動。
據《南方周末》2002年8月8日報導,8月1日,蘭州晨報社記者郝冬白和廖明從報社領導手中接過壹紙公函。公函的標題是“關於個別記者涉警曝光失實情況的函”。內容如下:
蘭州晨報、西部商報、甘肅青年報、科技鑫報、蘭州晚報、都市天地報:
……今年以來,個別記者因采訪不深入,出現了壹些嚴重失實的報道,這些失實報道既違背了新聞報導客觀真實性的原則,也損害了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給公安工作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如《蘭州晨報》記者柴用君5月4日報道的“我是警察我怕誰”;記者唐遠知、張鐵梁5月13日報道的“婚紗汙跡引發爭執、新郎官率眾傷人”;
記者王聰、楊亮6月21日報道的“國道塞車置若罔聞,記者采訪遭遇拳腳,酒醉交警耍岔”;記者郝冬白、廖明6月25日報道的“西固公園路什字發生令人寒心壹幕,警車掛倒男孩竟揚長而去”;記者魏孔明、唐遠知7月1日報道的“穿警服、開警車、參與買賣糾紛,這種人是警察嗎?”
《西部商報》實習記者宋菲菲5月4日(應為13日──記者註)報道的“都是汙點惹的禍”;記者黃延平6月28日報道的“電子警察管不住違章警車,蘭州交警部門透露竟有79.6%的違章警車不接受處理”;《甘肅青年報》記者孫建榮、朱浩源5月13日
報道的“婚紗被汙,押金不退,協商未果,影樓被砸,新郎官發威”;《科技鑫報》記者陳曉燕7月1日報道的“警察開警車為親戚‘出警’”;《蘭州晚報》記者陳愛榮、竇澤中5月4日(應為13日──記者註)報道的“自稱警察砸店搶物,市公安局督察展開調查”;《都市天地報》記者李春喜5月4日(應為13日──記者註)報道的“交警帶人砸影樓,公安形像遭玷汙”等。對媒體的報道,蘭州市公安局黨委非常重視,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自覺接受媒體監督,以促進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
但是,以上報道經市公安局督察部認真調查完全失實,這些記者在采訪報道時,不進行深入細致的采訪,不實事求是地報道,缺乏記者應有的素質與職業道德,鑒於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今後以上記者再不宜到公安機關采訪,各分、縣局和市局機關各部門將不予接待。也請相關新聞媒體從維護自身的整體形象出發,對當事記者作出相應的處理。在今後的工作中,公安機關歡迎新聞媒體繼續對公安工作給予大力配合、支持。
抄送:省委宣傳部、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各分、縣局,市局機關各部門2002年7月26日章: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這封公函(以下簡稱“失實函”)被當事記者形容為“黑名單”。16名記者陸續從各
報社負責人手上獲取該函,均表震驚和憤怒。《蘭州晨報》是這次“限制采訪”事件牽涉記者最多的媒體,壹共8名。晨報新聞中心主任葉舟說:“這些記者都是報社記者中具有豐富采訪經驗的骨幹,業務好、素質高,在采訪中絕不會偏聽壹面之辭。”葉舟認為,記者采寫的新聞報道失實,自有其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其他權力機關無權幹涉,否則便有濫用行政權力之嫌。
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發出“失實函”指稱記者們的報道“嚴重失實”,遭到了16名當事記者嚴辭駁斥。真實是新聞的良心,這些新聞報道是否真的“嚴重失實”自然成了爭議的焦點。《南方周末》記者對其中被認為“嚴重失實”的幾篇報道作了再核實。
按“失實函”,被蘭州市公安局督察部指認“完全失實”的《蘭州晨報》記者郝冬白、廖明6月25日的報道,“西固公園路什字發生令人寒心壹幕,警車掛倒男孩竟揚長而去”,全文如下:
壹輛警車將壹個男孩撞倒以後卻揚長而去,引起現場目擊者的公憤,這是6月24日發生在西固公園路什字令人揪心的壹幕。
據現場目擊者告訴記者:當日下午4時左右,在西固區公園路什字,壹輛由南向北疾馳而過的北京吉普車將壹位由東向西騎自行車過馬路的男孩撞倒在地,駕車人員和乘車人員下車觀望了壹下後,便駕車離去。那男孩艱難地支撐著推車走過馬路,就倒在馬路邊,在目擊者打電話報警後,蘭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隊西固大隊壹中隊的巡警迅速趕到將其送至蘭化醫院。當日下午5時左右,記者趕到事發現場,壹位現場目擊者氣憤地說:妳撞倒了男孩,至少應該把他送到醫院檢查壹下,或者應該告知男孩的監護人,應該有起碼的做人良知呀!另壹位現場目擊者說:我們當時肺都氣炸了,就報了“110”,“110”
將男孩送至醫院,我們才放心了。
據《南方周末》記者了解,那輛肇事車上共有3人,其中1人戴著眼鏡,穿著咖啡色的短袖。受傷男孩是西固某中學的學生,當時16歲。8月4日,事發現場路邊雜貨店老板徐英梅提起此事仍氣憤難平:“孩子被撞倒,翻了幾次身,沒翻起來。吉普車上下來2人,其中1人拽著男孩放在路邊,停壹停就走了。孩子壹直趴在地上。”鐘表檔老板張女士說,當天她還把板凳讓給孩子坐,直到“110”到來。她們承認,當時並未意識到撞人的是警車,只是對撞人的車主不負責任的行為感到憤怒。至於公安局是否來人核查,2位目擊者表示,從出事以後,除了《南方周末》記者,再無任何人來找她們進行過調查。
《蘭州晨報》記者廖明說,當天下午他們拿著徐英梅抄下的肇事車輛的車牌號去了西固區公安分局,辦公室壹位負責人承認車輛是他們的,因“市局正在調查”,其余無可奉告。當時出警的巡警西固大隊壹中隊的中隊長竇積榮向該報記者證實了警車撞人事件。
記者王聰、楊亮的報導“國道塞車置若罔聞,記者采訪遭遇拳腳,酒醉交警耍岔(耍賴)”“上榜”,讓《蘭州晨報》新聞中心主任葉舟啼笑皆非。葉說當時他與王、楊二人都同在去西寧的車上,目睹了酒醉交警耍岔(耍賴)的醜態。“說報道失實毫無根據。”《蘭州晚報》2002年5月13日關於“婚紗事件”的報導是:(記者陳愛榮、竇澤中、
張太淩)“昨日下午6時40分,壹名自稱是警察的男子在南關十字‘時尚經典’婚紗影樓為退還婚紗,和店方發生爭執,聚眾打傷店員、砸壞設施,並搶走店內的電視機與VCD。……”5家報紙同時刊發了類似報道,全部上了公安局的失實“名單”。8月5日、
6日,《南方周末》記者先後2次到“時尚經典”影樓調查。影樓給記者提供的5月12日的“報案材料”稱,其員工孫艷和劉洋遭到交警張某及其壹夥的毆打,商店被砸,面目全非。“東崗交警大隊的值班領導李占林副大隊長也趕到了事發現場,證實了張某是他們的幹警”。“孫艷當晚被送往省人民醫院接受治療”。影樓的員工換了壹批新人,當班的負責人說,“從前的同事感覺自身安全沒有保障,都走了。”提起當日的采訪,《甘肅青年報》記者孫建榮有些遺憾,說沒有張某的聲音。“我們嘗試找他,在電話裏,他拒絕了。”
這5篇被蘭州市公安局督察部“認真調查”過的文章被認定“完全失實”,是“對公安戰士形象的詆毀。”其他被蘭州市公安局指稱為“失實”的報道,經《南方周末》記者壹壹核查,全部屬實。這裏不再壹壹列舉。
記者的采訪權利要由肇事者單位賦予,唯壹的理由就是因為這些肇事者在中國的特殊權力部門公安局工作,這真算得上世界新聞史上的奇聞。從蘭州市公安局發函的“理直氣壯”的措辭中,可以看出憑借特權橫行霸道在中國是件多麽普遍,竟然被特權者視為理所當然的正常事情。
事例4:政府部門收繳載有不利本地政府形像報道的報紙
2001年8月24日,中國新聞社的網站中新網發布了壹條消息:“披露縣委書記大搞形象工程,《工人日報》在河南盧氏縣被通知收繳”。
8月10日《工人日報》“新聞周末”在壹版頭條刊登長篇報導“貧困縣河南省盧氏縣原縣委書記杜保乾大幹‘形像工程’實錄”,盧氏山城沸騰起來了,人們奔走相告,爭相購買,山城人民民心振奮。當天,《工人日報》火遍盧氏縣。幾天內賣出《工人日
報》及群眾自發的復印件1萬份。可是,8月15日,盧氏縣的主管上級三門峽市委宣傳部壹位副部長給盧氏縣郵政局局長打來長途電話,通知收繳《工人日報》“新聞周末”以及轉載此文的《法制文萃報》和《金劍》雜誌等。這些報紙登了些什麽呢?竟值得如此大動幹戈,由政府出面收繳?原來,這些報紙登了國家級貧困縣河南省盧氏縣原縣委書記杜保乾在大力修建“形象工程”的同時,賣官鬻爵、貪汙腐敗,罔顧國計民生,為壓制批評意見而經常制造罪名將提意見的人送進監牢等醜聞。
本文不談杜的其他犯罪腐敗行為,只分析杜保乾壓制民眾批評意見的種種犯罪行為,因為這與中國政府控制新聞,鉗制輿論如出壹轍。
盧氏縣中藥材集團公司職工張沖波從1997年以來壹直批評杜保乾所推動修建的勞民傷財的形像工程,並多次向新聞媒體反映。杜派人調查後獲悉是張沖波向媒體透露情況,遂多次罵張沖波公司的領導路某:“妳還能管住張沖波不能,張沖波要是再寫文章,我就撤妳的職”。1999年7月17日,鄭州《大河報》刊登了“房子焉能拆了建、建了拆
──盧氏縣杜關鎮小集鎮建設做法粗暴”。這篇為老百姓伸張正義的文章就是張沖波和《大河報》壹位記者合寫的。此後,張沖波又續寫了“房子照樣扒、樓層照樣加──杜
關鎮對待輿論監督置若罔聞”,刊登在《大河報》“內參”上,杜保乾遂下決心給張壹點顏色看看。1999年8月6日,張沖波被宣布逮捕,罪名是“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幾
經反復,2001年3月30日,三門峽中級法院還是維持原判,只是將執行刑期減為2年
又6個月。張沖波在送達回執上寫道:“中國司法腐敗的權錢交易,權法交易,讓妳們活靈活現地表現了壹番,我至死不服。”
被杜保乾送進監獄的“不聽話者”不止張沖波壹人。凡常向新聞單位反映問題,或向上級部門投訴盧氏縣委存在問題的人,都在杜的“打擊”之列。寨子村的藍磁耐散發南京的《周末》雜誌上刊登的批評杜保乾的文章,被杜保乾斥責為“刁民”。藍回敬了壹句:“沒有刁官哪有刁民”,結果被刑事拘留37天。1999年春季,杜保乾利用“嚴打”
(公安局的“嚴厲打擊犯罪活動”的簡稱),抓了400多人。這些人有的是對鄉村幹部不滿,或在村委選舉中說了幾句話,就被關進黑屋、加上“破壞選舉”等種種罪名,直到被抓者不堪獄中淩辱,保證不再上告,才被放回去。
為了扳倒杜保乾,盧氏縣文峪鄉香子坪村黨支部書記張文秀冒死到北京告狀。2001年5月中旬,杜派公安人員到北京抓捕赴中紀委告狀的張文秀。為了抓到張文秀,杜不惜謊報軍情,指示公安人員欺騙北京警方,稱張文秀是“法輪功分子”,“是到北京搞爆炸的”。事實證明,張文秀是帶著確鑿證據去狀告貪官杜保乾的。2002年5月20日,張
文秀被抓回後關押在盧氏看守所。讓杜保乾始料不及的是,張文秀已經將杜索賄、受賄的有關證據材料交了上去。中紀委當即批示查處,於是當年6月4日杜被刑事拘留。在杜保乾被刑事拘留2個多月後,《工人日報》上登載了上述文章,結果仍然受到當地政府如此“禮遇”,其理由當然是“為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與河南盧氏縣類似的行為在中國各地還發生若幹起,就在深圳蛇口也發生過類似事件。
事例5:愛滋病情成了“國家機密”
中國河南農民賣血感染愛滋病壹事被曝光,國際社會才開始了解愛滋病在中國的蔓延狀況。讓此事得以披露於世的醫生高露潔等人,因其國際聲譽高漲,中國政府只能暫時將她作為“內控對象”對待。實際上中國的愛滋病流行地不止河南壹處,陜西省商州地區因地下黑市賣血引起愛滋病流行也相當嚴重,可是壹些記者卻因報道此事受到查處。2000年春天,陜西商州有5名農民因“怪病”久治不愈,來到西安,查出患的是愛
滋病,其中因難產輸血感染的趙月愛在當年死亡。
據國際通行的壹個衡量標準,當壹個地區出現愛滋病人死亡時,該地區實際感染HIV率已經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陜西省商洛地區前期摸底情況表明,參與賣血的多達萬計。這引起了該省衛生部門的重視,下令商洛地區趁春節期間外出打工人員返鄉過年,人員相對集中之機,對所轄7縣區域內凡有過賣血史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普查血檢。這項行動對外以“重型丙肝”名義秘密進行。春節後不久就查出數百名愛滋病感染者,抽查者中健康人群與愛滋病感染者的比率為23:1,遠遠超過了非洲壹些愛滋病高發國家。陜西省政府感到事態嚴重,竟下令對其余數萬尚未抽查的人停止驗血。於是,愛滋病防治工作中最可怕的“掩耳盜鈴”現象再次在中國出現。對這種瞞報現象,國際社會曾有過評論:鑒於愛滋病工作的弱傳染性,最可怕的其實不是愛滋病目前的感染面,而是這種“捂蓋子”(隱瞞真實情況)的官僚態度,它把愛滋病的存在隱藏在地下狀態,民眾不知情,衛生部門不采取必要的防止擴散措施,結果愛滋病將呈幾何級數迅速擴展蔓延,因為病毒的傳播並不會因為地方官“捂蓋子”而稍有停滯。就其後果說,中國官僚的這種態度其實是對全中國乃至全人類的犯罪。
廣州《羊城晚報》記者趙世龍與《陜西日報》、《三秦都市報》的幾位記者為了讓社會了解愛滋病的真相,以做好必要的預防工作,充滿使命感地奔走於商洛群山7縣之間,做著艱辛的調查,每天他們都要采訪數位愛滋病人。在沒有多少愛滋病知識的人群中采訪,對記者來說也實在是件非常危險的事情。驅使這幾位記者奔忙的,是他們的社會責任感。2001年3月,關於商洛地區愛滋病狀況的調查在廣州的傳媒得到披露,國務院總理朱镕基看到報導後直接批示,從而引發了當地官場的壹場“地震”。
但如果以為這場“地震”所沖擊的是“行政不作為”、欺上瞞下的陜西官場,那就錯了。從2000年中國政府精心利用網絡言論指責朱镕基賣國以後──當時“中美撞機”事件發生後不久,中國的民族主義情緒高漲,而朱代表中國政府與美國等國簽訂了有關農業問題的協議,盡管這只是朱奉命行事,但中國最高層領導人卻有意識地讓中國人以為這是朱個人的意願───大多數中國地方官早已看出朱的政治氣數將盡,於是他的許多批示只不過停留在紙面上,而不再被地方官們奉行。這次,朱關於陜西愛滋病真相的批示只帶來了這樣壹個令人憤怒的後果:對於遠在廣州的《羊城晚報》記者趙世龍,陜西省委與省政府自然是鞭長莫及,於是只能屠宰自己治下的“羊羔”們。在“上級部門”的指示下,參與了愛滋病真相采訪的當地記者杜光利、王武竟兩次被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科傳訊。訊問集中在“是誰提供采訪線索的?妳們是怎麽認識趙世龍的?怎麽進行地下采訪的?”──這種訊問本身就極其荒謬,即使按照正在中國起“法律作用”的黨的宣傳紀律,記者的采訪行為也不應該由公安局治安科管轄。陜西省的這種做法無非是殺雞嚇猴,處罰“不聽話”的記者,用以嚇唬其他人。陜西省政府很快下達了處理記者的決定,以“涉嫌透露國家機密,違反《保密法》關於重大疫情不得擅自發布”為理由,將《三秦都市報》特稿部正副主任撤職,兩名記者作除名處理。按中共宣傳部內部規定,這樣的人是不能夠再在文化戰線工作,從此結束了記者生涯。
筆者仔細查閱了官方用作懲罰依據的《保密法》(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機密法》),其中關於國家秘密的範圍與密級有7條: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在用作《保密法》補充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中的第四章則進壹步規定了8條:1、危害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禦能力;2、影響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3、損害國家在對外活動中的政治、經濟利益;4、影響國家領導人、外國要員的安全;5、妨害國家重要的安全保衛工作;6、使保護國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7、削弱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8、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失去保障。
上述15項中沒有壹條規定說明,可以將愛滋病情列為“國家機密”。由此可見,中國政府對法律的解釋幾乎處於隨心所欲狀態,竟然公開下達政府文件,指稱某人違犯了某壹條其實根本不存在的法律,而在中國目前的司法狀態下,被懲治者往往百口莫辯。
幾個記者出於對社會的責任心,克服了種種困難獨立調查愛滋病蔓延的情況並加以報導,卻被應對此嚴重事件負過失責任的地方政府以莫須有的違反《保密法》羅織罪名,這就是中國當前的現狀。但與後面這些被抓捕與殺害的記者相比,上述記者受到的迫害又還算是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