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頒布各種禁載規定
盡管有上述各種法律規定與嚴密的審讀制度起威懾作用,但中國政府還是擔心不能完全達到其“嚴防死守”的控制目標。因為媒體每天面對著千變萬化的社會局勢,有些突發事件是全新的,不在中國政府預先設定的禁載範圍之類。於是中國政府還經常“根據形勢需要”,隨機頒布各種禁載規定,並宣稱這同樣也是為了體現“以社會效益為最高原則”。類似規定很多,在1990年代以前,這類規定多以文字形式出現,如中共中央《關於當前報刊新聞廣播宣傳方針的決定》(1981年1月29日),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新聞報導工作的幾點規定》(1988年2月6日)等。
這些禁載規定十分具體。如《重申幾類需經專項申請的選題的通知》(1988年6月)規定,“涉及國民黨上層人物的”、“涉及黨史上陳獨秀、王明、張國燾壹類人物的”選題需報上級有關單位審批。《關於出版“文化大革命”圖書問題的若幹規定》(1988年6月)規定:有關“文化大革命”的“辭典工具書”,以及“著作”、“回憶錄”、“傳記”、“紀實文學作品”等,“原則上不要再安排”出版。這些規定是為了防止共產黨醜惡歷史的內容披露於世。
此類規定還有《關於涉及蘇聯、東歐國家的圖書的出版加強管理的通知》(1990年4月),這是1989年“六四事件”之後,為了防止東歐民主化的消息傳入中國,需要嚴格控制這些國家的書籍在中國翻譯出版而作的規定;還有《關於對描寫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出版物加強管理的規定》(1990年5月),《中央宣傳部關於編輯出版回憶地下鬥爭讀物應當註意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15日)等,從文件標題就可以看出其禁載範圍。
90年代前期,由於國際社會對共產黨控制新聞傳媒、壓制言論自由有諸多批評,中國政府也“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獲得了豐富的國際鬥爭經驗”,上述禁載規定從此轉入“地下狀態”,不再大張旗鼓地用文件形式下達,而是通過電話、小範圍會議等“內部傳達”的形式通知。這種管理方式被中國大陸壹些知識分子稱之為“執政黨采用地下黨的方式管理媒體”。但出版社為了讓編輯們記住這些規定,以免“觸雷”,有些將這些上級精神印制成出版社的內部文件傳達。
筆者多年在傳媒業工作,知道每周各報都有個例行的“總編辦公擴大會議”,各業務部門的主管都必須參加。這種會議的重要內容之壹是傳達中宣部(包括省與市壹級宣傳部)最新精神,以及各種禁載規定與處理“犯錯誤”媒體與人士的消息。筆者在此將前壹段時期的“媒體報導原則”大致歸納如下:
(1)禁止新聞從業人員給海外(包括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在內)寫稿,尤其是寫新聞稿件;壹旦發現,嚴肅處理,直至刑事處理。(2)不要組織跨區域的研討活動,不要讓壹些“資產階級自由化分子”(中國政府對自由主義知識分子的貶稱)異地發表意見,給他們提供舞臺和機會。(3)對腐敗案件的報導不要集中於壹個時期,以免讓群眾產生“共產黨政府貪汙腐敗問題嚴重”的錯覺;在報導貪汙腐敗案件時要將重點集中於黨與政府痛下決心懲治腐敗,而不是貪汙腐敗有多嚴重。(4)公安局抓捕壞人的報導多報,殺人的報導少報;案例不要報細節,不要讓人借案例攻擊黨與政府;尤其是有關金融犯罪案件,細節不能報導,以免讓其他罪犯從中學習作案經驗。(5)天災人禍的報導必須受到嚴格監督,避免加劇公眾怨恨;在不能避免(即指無法隱瞞)的情況下進行報導時要統壹口徑,著重報導政府組織救災活動,以及在救災活動中湧現的好人好事;不能渲染災情,不能出現具體數字,所有有關數字必須經宣傳部門審查後方予公布。(6)壹些敏感時期如每年的“六四”前半個月,不能出現有關政治、經濟包括社會新聞方面的負面報導;1999年以後,在李洪誌生日的5月21日要避免在媒體廣告中出現“祝賀生日”等字句,內容要嚴格審查。(7)不要過多宣傳福利彩票壹夜暴富;對高收入階層的奢侈消費,不要過度渲染;盡量不要報導貧富差距這類敏感問題;對下崗工人的生活狀況要從黨與政府對他們的關心出發進行報導,而不要單純渲染下崗工人的窮困。(8)出版社在出古籍等歷史題材書籍時,要註意書中不要出現影射現實的傾向。(9)出版社及報社在出版或刊登有關歷史書籍或文章時,要註意有些人為自己翻案;有關中央領導人的傳記與回憶錄,需要報中央辦公廳黨史辦審批。(10)出版少數民族的書籍要謹慎。(11)對有關社會經濟的重大題材的報導,需要事先報有關部門(作者註:“有關部門”為中國政府文件中的習慣用語,此處指新聞主管部門)審批;不得發表對中央經濟政策進行負面評論的任何文章。
由中共中央宣傳部傳達的各種成文與不成文的“宣傳紀律”,因為是由黨務部門制定,不能稱之為“法律”、“法規”,只被稱之為“新聞政策”或“宣傳紀律”。政府官員與黨務官員們在傳達“黨的精神”時常常說的壹句話是“言論有自由,宣傳有紀律”,意即私下口頭批評某些政治人物可以算作“言論自由”(不再以私下批評治人以罪,這比毛澤東時代有進步),但登載於媒體的文字就得受“宣傳紀律”約束。這些“宣傳紀律”不以“法”的形式出現,但它們事實上規定著傳媒對新聞的取舍與價值判斷,實際所起的作用比前述任何法律、法規、行政性規章都要大得多。由於這些“宣傳紀律”的存在,憲法中規定的“言論自由”事實上成為子虛烏有之物,甚至被貶稱為“資產階級文化”,成為不能討論的話題。
近兩年由於中國的社會矛盾越來越尖銳,中國政府對新聞的控制也越來越嚴密,上述這類規定幾乎每個星期都以各種形式下發,幾乎不可能壹壹列舉。媒體從業人員最大的抱怨是:只看見頒布規定,沒看到取消規定。有些中宣部幾年以前頒布的規定,不知道是否仍然起作用?有的媒體報導了某類新聞沒出事,而另壹媒體報導相同新聞時僅僅因為該地區該報的審讀人員嚴格把關,就構成了政治錯誤。
這裏僅列舉讓公眾印象猶新、在2002年頒布的幾組所謂的“宣傳紀律”:
第壹組:2002年1月,中宣部在全國宣傳工作會議召開後不久,通報(下文簡稱“通報”)批評中國傳媒“存在10大問題”。這“10大問題”算是中國政府對其管下傳媒的“不良傾向”作了壹個總體性評價,讀者可以從這壹“通報”中看出中共新聞控制已經到達無所不至的程度:
(1)把關不嚴。有些報導出現嚴重錯誤,例如有報紙鼓動起訴黨委。(2)公開報導內部消息,引起社會混亂。例如去年公務員加薪30%、中央領導有關國有股減持的內部講話等。(3)對重大突發事件任意炒作。(4)公開報導重大疫情,影響社會穩定,例如愛滋病的報導等。(5)民族宗教問題報導不當,傷害民族感情(主要指西藏與新疆兩個“獨立運動”頻發的自治區。(6)追求獵奇,刊登不實新聞,例如江西九江再次崩岸,對災情有誇大之處。(7)刊登格調低下、庸俗的文章。(8)泄密。(9)隨意從互聯網上下載新聞刊登。(10)推崇宣揚西方的新聞觀、價值觀。
該“通報”重申,今後各報刊對重大政策出臺的報導必須用新華社通稿;涉及中央領導及其親屬的報導壹定要送審。“通報”還重申,今後報刊壹律不得隨意從互聯網下載網上新聞刊登,包括從《人民網》和《新華網》下載,也須嚴格把關。“通報”還對當前新聞報導應註意把握的幾個問題作了提示:新聞報導不要授人以柄,無論是正面報導或輿論監督,要註意積極引導,不要因為報導某些問題給人造成口實;輿論監督不要跟著小報小刊走,特別不要跟互聯網炒作。
這些宣傳紀律的最大妙處是所有規定都是大而化之的“原則規定”,其中伸縮空間非常大,讓媒體有動輒得咎的恐懼感,其目的在於促使傳媒從業者主動“領會”上級精神,加強“自律”。應該說,在這些“宣傳紀律”的約束與“殺雞嚇猴”的懲罰下,中國媒體在社會公共領域中所起的作用與改革前10年的80年代相比,越來越與“黨的喉舌”角色相符。
第二組:2002年“十六大”前夕,中宣部曾以各種名義下發了許多文件、通知,制定了許多相應的守則和條例,告誡媒體要“聽話守紀律”,甚至具體列出哪些新聞可以報導、哪些不能報導、哪些報導要跟從官方新華社等,詳加羅列,洋洋大觀,目的是方便媒體高層和編輯記者遵照執行。與此同時,中宣部與新聞出版局還采取電話打招呼的方式,頻頻給內地各大傳媒負責人打電話,說明壹些具體新聞的報導方式。有時甚至壹日內數次致電,以致於壹些媒體從業者私下抱怨,“最好什麽都不做,萬事大吉”。這壹次規定與以前不同的第壹點是:“嚴禁在官方媒體擔任編輯記者的黨員違反政治紀律,凡刊播違規內容、煽動仇視政府破壞社會穩定、傳播政治謠言、醜化領導人形像、宣揚邪教及境外宗教、反對黨和國家重大政策及向境外媒體泄密的黨員,以及危害國家統壹領土完整的等等,將被處分或開除黨籍,甚至‘以後果治罪’。”第二點是中共當局重申中共黨員編輯記者要審慎對外交流,凡違反規定報導涉外案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有關的報導被境外組織利用、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利益,以及向境外媒體泄密者,都將面臨處分乃至開除黨籍。
這壹“以後果定罪”的辦法系1978年改革以來首次提出。這條宣傳紀律生效以後,凡當局認為編輯記者的宣傳報導“誘發”不安定事件、造成不良後果、引發群眾強烈不滿的,不論事實如何、文章如何,都將“視同有罪”,照樣處罰。從此以後,中國媒體從業人員更加襟若寒蟬。
即使是共產黨壹直抱持容忍態度的“黨內不同聲音”,也在2002年1月9日至12日召開的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受到點名批評。比如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副主任潘嶽(中央軍委副主席劉華清之女婿)2001年12月在《深圳特區報》上發表了壹篇談宗教問題的文章,認為中國應當修改關於宗教的過時定義。他的立場因與江澤民此前不久在宗教會議上的講話形成鮮明對比,受到了批評。中共高層重申:“為了避免進壹步混亂和散布誤導信息,類似潘嶽這些高級官員的文章應當受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