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或曰:“刑名非道邪¹?何自然也²?”
曰:“何必刑名。围棋、击剑、反目、眩形³,亦皆自然也。由其大者作正道⁴,由其小者作奸道。”
【注释】
¹刑名:指法家。因为法家主张循名责实,所以常把法家的理论称为刑名之学。刑,通“形”,指具体的事物。名,事物的名称。
²自然:天然,自然而然,无需人为。道和自然都是先秦道家的术语。前期法家与道家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如申不害、慎到都表现有从道家向法家转变的特征。因此这里就刑名与道和自然的关系提出问题。
³反目、眩形:《法言音义》说:“一本作‘反自眩形’,眩,音县。”司马光说:“李本‘自’作‘目’,今从宋、吴本。”故五臣本“目”作“自”。汪荣宝说:“当作‘反身、眩形’。一本作‘反自’。‘自’即‘身’之驳文。《淮南子·主术》:‘先自为检式仪表。’《读书杂志》云:‘当作先以身为检式仪表。今本“身”误为“自”,“自”上又脱“以”字。《文子·上义》作“先以自为检式”。“自”亦“身”之误,惟“以”字未脱。是“身”与“自”形近易误之证。’此文‘身’误为‘自’,传写又改为‘目’。宋、吴本作‘反自眩刑’,温公从之,而不知‘自’为‘身’误,‘刑’为‘形’假,依文解之,殊不可通。围棋、击剑、反身、眩形,平列为四事。张平子《西京赋》云:‘侲僮程材,上下翩翻,突倒投而跟,譬陨绝而复联。’薛注云:‘突然倒投,身如将坠,足跟反橦上,若已绝而复联。’即此所谓反身。‘眩’读为‘幻’。《汉书·张骞传》云:‘大宛诸国发使随汉使来,观汉广大,以大鸟卵及犛靬眩人献于汉。’颜注云:‘“眩”读与“幻”同,即今吞刀、吐火、植瓜、种树、屠人、截马之卫皆是也。’《后汉书·西域传》章怀太子注引《魏略》云:‘大秦国俗多奇幻,口中吐火,自缚自解。’《西京赋》云:‘奇幻鯈忽,易貌分形,吞刀吐火,云雾杳冥。此眩形之说。”(《法言义疏》卷六)据此可知,“反身”即今之杂技,“眩形”即今之魔术。
⁴由:从。大者:指根本原则。下文的“小者”,指细微末枝。李轨注:“大者,圣人之言;小者,诸子之言。”司马光说:“礼乐可以安固万世,所用者大;刑名可以偷功一时,所用者小。其自然之道则同,其为奸正则异矣。”可供参考。
【译文】
有人问:“形名之学不合乎道吗?为什么又合乎自然呢?”
扬子回答说:“岂止是形名之学。就是围棋、击剑、杂技、魔术,熟练了看来也都是自然的。但是从根本上求自然的是正道,从枝节上求自然的是邪道。”
4.22 申、韩之术¹,不仁之至矣。若何牛羊之用人也²?若牛羊用人,则狐狸、蝼、螾不腊也与³?4.24 或曰:“申、韩之法非法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