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6 井田之田,田也¹。肉刑之刑,刑也²。田也者,与众田之³。刑也者,与众弃之⁴。
【注释】
¹井田之田,田也:扬雄惯于用这种方式表示他对某种东西的赞成或反对。如说:“法者,谓唐、虞、成、周之法也。”(4·24条)“不合乎先王之法者,君子不法也。”(2·8条)还说:“书不经,非书也;言不经,非言也。言、书不经,多多赘矣。”(5·17条)从这里可以看出他受到孔丘“正名”思想的很大影响。西汉末年,土地兼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王莽为了笼络人心,标榜复古改制,宣布实行仿效古代井田制而来的王田制,曾在一段时间内骗得许多中下层人士的拥护。扬雄这段话就反映了这个情况。井田,我国古代殷周时期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土地为最高统治者天子所有。天子除自己直接控制一部分外,把其余的分封给诸侯。诸侯也仿此再分封一部分土地给卿、大夫。下级统治者对分封得到的土地可以世袭使用,但不能自由买卖和转让;而且对分封给他土地的上级统治者要尽一定的义务,缴纳一定的贡赋。在耕作上,据说是由统治者将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分为九块。周围八块为私田,分别授给八家。中间一块为公田,由八家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为统治者所有。先耕种完公田然后才能耕种私田。正是由于这种封地被划成许多方块,好像“井”字的形状,所以称为“井田”。春秋后期,井田制开始逐渐没落,到战国时期,便完全崩溃了。关于井田制的性质,学术界尚未有统一的看法。
²肉刑之刑,刑也:肉刑,伤害犯罪人身体的刑罚。如墨刑(额上刺字)、劓刑(削去鼻子)、刖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砍头)等。我国古代本有肉刑,汉文帝时废除了一部分肉刑。但官吏因缘施奸,或罪轻而陷之于死,或罪重而纵之不罚。名为轻刑,实际上便宜了贵族,害了一般平民。扬雄认为,除了尧舜盛世可以实行象刑外,后世必须实行肉刑。如9·8条说:“唐、虞象刑惟明,夏后肉辟三千,不胶者卓矣。”就反映了他的这种思想。王莽为了标榜复古改制,恢复了肉刑。参看13·34和注⁷扬雄这句话,和对井田制的赞美一样,说明了他对王莽的拥护态度。
³“田也者”二句:第一个“田”是名词,指田制。第二个“田”作动词,读diàn,指耕种。
⁴弃:唾弃。这里有惩罚的意思。由于古代是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街头,以示惩罚,称之为弃市,故引申有惩罚的意思。按,这两句话当是本于《礼记·王制》:“爵人于朝,与士共之;刑人与市,与众弃之。”而略有变化。
【译文】
井田这样的田制,才是符合规范的田制。肉刑这样的刑法,才是符合规范的刑法。符合规范的田制,是与众人一起耕种田地。符合规范的刑法,是与众人一起惩罚罪犯。
9.25 什一¹,天下之中正也²。多则桀,寡则貉³。9.27 法无限,则庶人田侯田¹,处侯宅,食侯食,服侯服。人亦多不足矣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