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或曰:“人君不可不学律令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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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君子为国:张其纲纪²,谨其教化³。道之以仁⁴,则下不相贼⁵;莅之以廉⁶,则下不相盗;临之以正⁷,则下不相诈;修之以礼义⁸,则下多德让。此君子所当学也。如有犯法,则司狱在⁹。”
【注释】
¹人君:国家的君主。律令:法律、法令。
²纲纪:“纲”是提网的总绳,“纪”是系丝的细绳,“纲纪”以喻事物的关键和条理。这里指封建的政治制度。
³谨:慎重。原作“议”。五臣注本作“谨”,《法言义疏》因之,因据改。教化:教育感化。这里指封建的意识形态。
⁴道之以仁:用仁引导。道,引导。以,用。
⁵相:互相。贼:残害。
⁶莅(lì)之以廉:用廉洁对待。莅,临,到,引申为治理、对待。
⁷临之以正:用正道治理。临,面临,指当政。正,正道。
⁸修:教道。刘师培说:“‘修’当作‘循’,‘循’与‘顺’同。《说文》:‘循,顺行也。’《淮南·本经训》:‘五星循轨。’高注:‘顺也。’循之以礼义’,犹言顺之以礼义也。古籍循、修互讹,说别见。”(《扬子法言校补》)此可备一说。
⁹司狱:主管行使法律的官吏。司,管理。狱,指诉讼审判监管等关于司法方面的各项事务。
【译文】
有人说:“君主不可以不学习法律条令。”
扬子回答说:“君子治理国家,要树立制度准则,重视教育感化。用仁爱来引导百姓,百姓就不会互相残害;用廉洁来感召百姓,百姓就不会互相掠夺;用正道来治理百姓,百姓就不会互相欺诈;用礼义来教化百姓,百姓就会崇尚道德和谦让。这些才是君子所应当学习的。如果有人犯法,则有专门行使法律的官吏负责,何必君主亲自过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