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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秦可卿论
六、殿后的批判
俞平伯认为:“既兼钗黛之美,即为钗黛二人之合影,(书中秦氏从不与钗黛对话办交涉,这点很可注意)其当为十二钗之首,实无可疑者。此诗以可卿名氏领十二花容即此意耳。” [56] 然而实际上,在第五回太虚幻境中,无论是薄命司正册十二钗的图谶排序还是《红楼梦曲》的演奏顺次,秦可卿都非但不是十二钗之首,反倒是十二钗之末。这不是压轴而是殿后,不是赞美而是批判。
就第七回回前总批所题的“十二花容色最新”而言,固然是对可卿容貌之兼美如仙、性格之和平可靠、心智之深谋远虑,集黛玉、宝钗、凤姐三人之长的总评价;但“容色最新”的这朵花却没有在正册十二钗中独占鳌头,反倒敬陪末座,原因就在于落入淫滥,这是女性最致命的污点。一如后来贾琏偷娶的尤二姐,小说家清楚表示道:
二姐倒是个多情人,……若论起温柔和顺,凡事必商必议,不敢恃才自专,实较凤姐高十倍;若论标致,言谈行事,也胜五分。虽然如今改过,但已经失了脚,有了一个“淫”字,凭他有甚好处也不算了。(第六十五回)
这段话可以说是秦可卿的绝佳注脚:尤二姐同样具备了大可称道的“温柔和顺”“标致”“言谈行事” ,集各种优点于一身,因而远胜过凤姐,但只要烙上一个“淫”字便足以抹煞所有的优点,无论有什么好处都不算数,秦可卿亦然。就此,评点家洪秋蕃对于秦可卿的评论,堪称切中肯綮:
不如反求诸己。一己贤,与物无忤,则虽有不贤者,亦与我式好无尤矣。秦氏殆操此术欤!惜犯“淫”字,有乖妇道,纵有令德,未足盖愆。 [57]
于是这位贾母“重孙媳中第一个得意之人”只能屈居十二钗之末,正是隐而未显的春秋笔法,批判正在其中。
必须说,秦可卿与贾珍之间的乱伦是有情感为基础,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进入淫欲关系,才形成了不为道德法律所容的“宿孽”,并不全然是一般的皮肤滥淫;但放任这种不正当的情感而陷入败德至极的乱伦,则必须给予严厉谴责,因为这个现象意谓着精神力量的薄弱与堕落,完全丧失了自我控制的意志与努力,连带危及家族生命,故以死给予惩罚,不假宽贷。太虚幻境人物判词中所谓的“漫言不肖皆荣出,造衅开端实在宁”,其实已经显示作者的真正态度:即使是“情既相逢”,但“情”不受节制而逾越道德界线,就会成为堕落腐烂的开端。秦可卿与贾珍之间的乱伦正显示了这个家族来到末世时的精神颓靡,因此说她是导致“家事消亡”的“败家的根本”,评点家王希廉也认为“秦氏为宁府淫乱之魁” [58] ,至于“擅风情,秉月貌”更被视为女性败德的罪魁祸首。就这一点,秦可卿与其弟秦钟是一样的,评点家洪秋蕃便对这对姊弟的“淫”批评道:
女中秦可卿,男中秦鲸卿,皆滥情而淫,皆首先授命。言情之书,深寓戒淫之意。善哉书乎! [59]
如此一来,被津津乐道的一段脂批:“作者是欲天下人共来哭此情字。”恐怕并不是对情的正面的歌颂与哀挽,如多数引述者的用法;从这句话的针对性与全段脉络,可知其实适得其反。
第八回中,脂砚斋针对“只剩女儿,小名唤可儿”所作的完整批语是:
出名秦氏,究竟不知系出何氏,所谓寓褒贬别善恶是也。秉刀斧之笔,具菩萨之心,亦甚难矣。如此写出,可见来历亦甚苦矣。又知作者是欲天下人共来哭此情字。
对于秦可卿这位复杂争议的女性人物,作者虽以菩萨之心使得她的死变得暧昧不明,并由临终托梦而焕发出庄严的光辉,以模糊、稀释“滥情而淫”的致命污点,但其刀斧之笔却也毫不含混地给予应有的惩罚,完成了兼具刀斧之笔、菩萨之心的高难度挑战。因此下文所接续的“作者是欲天下人共来哭此情字”一句中的“情”,绝不是对情的正面的歌颂与哀挽,更不能囫囵等同于宝、黛之恋的情,或本书“大旨谈情”的创作主旨;相反地,“哭此情字”是悲叹于情被滥用、被误导、被用来屏障种种悖德行径,以为只要有情便可为所欲为,以致情产生了变质,成为淫欲的掩护,流于第一回所批判的“假拟妄称,一味淫邀艳约,私订偷盟”。脂砚斋便说:
余叹世人不识情字,常把淫字当作情字;殊不知淫里有情,情里无淫,淫必伤情,情必戒淫,情断处淫生,淫断处情生。……再看他书,则全是淫,不是情了。(第六十六回回前总批)
后来道光、咸丰时期的刘熙载亦感叹道:
流俗误以欲为情,欲长情消,患在世道。 [60]
他们都清楚认识到,“情”的真正意蕴与“欲”迥不相侔,却又常被流俗混为一谈,因此愤慨万千。借德国学者布鲁格(Walter Brugger,1904—1990)的分析,可知其差别在于:爱(Love)乃是心灵的整体状态,“尤其不应该把爱与纯本能的冲动(即使是升华的冲动)视为一事,……冲动本身原以满足其嗜欲为能事,而把对方视为满足嗜欲的方法,爱则是以肯定价值及创造价值的态度把自己转向对方 ”。 [61] 这个区隔从本质上将情与欲断然二分,让人们可以更清楚地判断、良好地决定,不被似是而非的模糊概念甚至居心不良的恶意引诱所误导,进而领受真情对生命所带来的美善。具体地说,会导致破坏与毁灭的情便不是真情,非法的、不正的情也绝不能称为至情,“滥情而淫”更不是情而是淫,不容混淆。
但天下鱼目混珠、紫之夺朱者比比皆是,在自欺欺人太过容易的情况下偷天换日、暗度陈仓之事更所在多有,“真情”被“淫欲”所取代,却仍以“秦/情”为姓氏,这便隐隐暗讽“情”沦为欺人耳目、招摇撞骗的幌子,而《红楼梦》要如此之批判才子佳人故事,也是出于同一理由。据此言之,秦可卿的谐音确是“情可轻”无疑。而可卿之悖德纵欲,其实质非但不是自由的体现,反倒是深受奴役而不自知,根据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的说法:
人类的限制就是受这种欲望或激情—我们较低的本性—所奴役。人类的自由—道德自由—乃在于以理性控制这种激情,以伦理美德束缚住这种激情,以后天获得的习惯性倾向去做正确的选择。 [62]
这就清楚提醒了我们,“人性”是复杂的构成,至少存在着欲望或激情这类较低的本性,以及品德或智慧这类较高的层级;并且“自由”绝对不是放任欲望或激情这类较低的本性,而是以理性控制这种激情或欲望,透过后天的努力作出正确的抉择,这种道德自由才是人类真正的自由。秦可卿的道德问题,可以从这个层次获得更深刻的意义。
当然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在这场惊世骇俗的乱伦事件中,相对于男方贾珍的始终安然无事,可卿则必须面对以死赎罪的惨烈后果,这也证明了男女在性待遇上的严重不平等,而反映了现实社会在性别意识上的双重标准,曹雪芹实际上并没有反对这一点,并客观地加以呈现。就此来说,“滥情而淫”就不只是道德问题而已,还涉及生存处境的问题,女性身为生理的、法律的、观念的弱势者既是事实,便应该慎思熟虑,懂得保护自己、维护尊严,既不天真地混淆情、欲,更不受食色之本能所驱使,这才是真正地掌握身体的自主权,也才能真正地做自己的主宰。秦可卿作为一个怵目惊心的前车之鉴,戒莫大焉。
妙玉,改琦绘:《红楼梦图咏》,风俗绘卷图画刊行会重刊本,1916。
[1] 可参崔莹:《20世纪秦可卿研究综述》,《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页9—17。
[2] 详见梁其姿:《十七、十八世纪长江下游之育婴堂》,《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一辑(台北:“中央研究院”三民主义研究所,1984),页97—130;Leung,AKC,“Relief Institutions for Children in 19th Century China,”Chinese Views of Childhood.A.Kinney ed.(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95),pp.251-278.
[3] 李甲孚:《古代、现代收养制度与台湾收养养女问题的综合研究》,《法学丛刊》第24卷第2期(1979年6月),页7—32;黄宗乐:《亲子法之研究》(台北:三民书局,1980);史尚宽:《亲属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4章“父母子女·养子女”,页585—586。
[4] 李长年:《女婴杀害与中国两性不均问题》,《东方杂志》第32卷第11期(1935年6月),页97—101,收入鲍家麟编:《中国妇女史论集》(台北:牧童出版社,1979),页212—220;[日]曾我部静雄著,郑清茂译:《溺女考》,《文星》第10卷第1期(1962年5月),页52—57。
[5] (战国)韩非著,陈奇猷校注:《韩非子集释》(台北:华正书局,1982),页949。
[6] (宋)司马光:《书仪》,《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2册,卷3《婚仪上·亲迎》,页476。
[7] 参冯尔康:《生活在清朝的人们:清代社会生活图记》(北京:中华书局,2005),第一部“世态剪影”第13节“溺女风习与育婴堂的建立”,页113—118。
[8] James Lee and Wang Feng:“Male nuptiality and male fertility among the Qing nobility:Polygyny or serial monogamy.”in Fertility and the Male Life Cycle in the Era of Fertility Decline,ed.Caroline Bledsoe,Susana Lerner,Jane Guyer(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188-206.引自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第7章“满汉民族的通婚”,页346—347。
[9] 学者注意到:在贾府,作为已婚者,其配偶可以分作截然相反的两类,一类是出身地位尊贵的,如贾代善、贾政、贾敏、贾琏、贾珠、宝玉、元春、探春,凡是西府(荣国府)其配偶均出于有身份和地位的家庭,血统高贵,来历清楚,护官符“四大家族”中跟贾家各自有亲的另三家全都属荣府;另一类是来历不明或低微贫寒的,如贾敬、贾赦、贾珍、迎春、贾蓉,皆属东府(宁国府,“贾赦本是荣国府一支,但他已单独住在荣府之东,靠近宁府的单门独院,其院子跟荣国府不通,若要来往,须绕道大街,作者将其归东府一类”)。胡文炜:《秦可卿出身论》,《明清小说研究》1997年第4期,页204—209。但此文一再声称“秦可卿的出身不是显赫尊贵,而是低贱寒微”“秦可卿以寒微的出身来匹配贾府这样的公侯之家的子孙”,则是忽略了收继后的身份改变,直接与弃婴混为一谈;并且贾赦之妻邢夫人实为“世家夫人”,第七十三回的脂批已有明言;而迎春所嫁的孙家虽是暴发户,却属朝廷新贵,都不是来历不明更绝不能称为低贱寒微,因此,这种二分法必须稍微保留。
[10] (清)周春:《阅红楼梦随笔》,一粟编:《红楼梦资料汇编》,卷3,页69。
[11] (南朝宋)刘义庆撰,余嘉锡笺疏:《世说新语笺疏》(台北:华正书局,1984),中卷《赏誉》,页466。
[12] 第八回说:秦业“年近七十,夫人早亡。……那秦业至五旬之上方得了秦钟”。则秦钟似乎不是这位早亡的夫人所生;即使是,从可卿与秦钟都长得极为秀丽出众,可卿是“形容袅娜,性格风流”,秦钟则是“眉清目秀,粉面朱唇,身材俊俏,举止风流,似在宝玉之上”,把宝玉都“比下去了”(第七回),贾母也欣赏他的“形容标致,举止温柔”(第八回),两人十分雷同,则这对姊弟同出一源的可能性很高,或为同父异母,甚或是同胞所出。
[13] 相关举证说明,详参欧丽娟:《大观红楼(母神卷)》,第4章“贾母:爱与美的幸运之神”,页228—234。
[14] 光绪五年(1879)《宗人府堂稿来文》(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第534包。
[15] 赖惠敏:《天潢贵冑—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第3章“皇族的公产”,页142。
[16] [瑞士]卡尔·荣格:《潜意识探微》,[瑞士]卡尔·荣格主编,龚卓军译:《人及其象征:荣格思想精华的总结》(台北:立绪文化公司,1999),页40—41。虽然此处说的是梦中出现的房子,但适用于一般的住处,古柏(C.Cooper)便采用荣格的原型理论来解释住宅的象征作用,指出住宅是自我的基本象征,透过社会科学文献、文学与梦的分析,说明住房反映了人们如何正视自己为一个独立个人及其与外在世界的关系。Clare Cooper,“The House as Symbol of Self,”in J.Lang,C.Burnette,W.Moleski & D.Vachon(eds.),Designing for Human Behavior(Stroudsburg,PA:Dowden,Hutchinson and Ross,1974),pp.130-146.
[17] 寿昌公主应作寿阳公主,《杂五行书》载:“宋武帝女寿阳公主,人日卧于含章殿,檐下梅花落公主额上,成五出花,拂之不去。皇后留之,看得几时,经三日,洗之乃落。宫女奇其异,竟效之,今梅花妆是也。”(宋)李昉等奉敕纂:《太平御览》第1册(台北:新兴书局,1959),卷30《时序部》,页260。
[18] 同昌公主为唐懿宗之女,唐代苏鹗载:“咸通九年,同昌公主出降(嫁),宅于广化里,赐钱五百万贯,仍磬内库宝货,以实其宅。……堂中设连珠之帐,却寒之帘,犀簟牙席,龙罽凤褥,连珠帐续贞珠为之也。”(唐)苏鹗:《杜阳杂编》,页22。
[19] 引自(宋)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38,页256。
[20]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8),卷26“春画”条,页659。
[21] (清)朱鹤龄注,(清)程梦星删补:《李义山诗集笺注》(台北:广文书局,1972),卷中,页450。
[22] (明)程登吉著,(清)邹圣脉增补,胡遐之点校:《幼学琼林》(长沙:岳麓书社,1986),卷2“衣服类”,页101。清唐训方《俚语征实》引《隋唐遗史》云:“唐天宝间,杨贵妃私通安禄山,被爪伤乳。妃恐帝见之,乃绣胸服掩蔽曰诃子。即今之抱肚。”
[23] 刘大杰:《中国文学发展史》(台北:华正书局,2003),第26章“水浒传与明代的小说”,页1184。
[24] 详参欧丽娟:《〈红楼梦〉中的情/欲论述—以“才子佳人模式”之反思为中心》,《台大文史哲学报》第78期(2013年5月),页1—43。
[25] [挪威]艾皓德著,胡晴译:《秦可卿之死—〈红楼梦〉中的情、淫与毁灭》,《红楼梦学刊》2003年第4辑,页247。
[26] 金寄水、周沙尘:《王府生活实录》,第2章“四时节令”,页88。
[27] 详参欧丽娟:《论〈红楼梦〉中人格形塑之后天成因观—以“情痴情种”为中心》,《成大中文学报》第45期(2014年6月),页287—338。
[28] (南朝陈)徐陵编,(清)吴兆宜注,(清)程琰删补,穆克宏点校:《玉台新咏笺注》(北京:中华书局,1999),卷8,页345。
[29] 水晶:《秦可卿的争议》,《私语红楼梦》(台北:九歌出版社,2002),页69—70。
[30] 第七回写道:“此时黛玉不在自己房中,却在宝玉房中大家解九连环顽呢。”脂砚斋夹批云:“此时二玉已隔房矣。”
[31] (清)王希廉:《增评补图石头记》,第六回评,参冯其庸纂校订定,陈其欣助纂:《八家评批红楼梦》,上册,卷1,页165。
[32] (清)野鹤:《读红楼札记》,一粟编:《红楼梦资料汇编》,卷3,页288。
[33] (清)王有光:《吴下谚联》,卷1,《笔记小说大观(三十三编)》第3册(台北:新兴书局,1983),页5。一说“意为污膝,谐音污媳”,见季学原:《秦氏─一个朦胧的意象》,《红楼梦学刊》1996年第1辑,页85。
[34] 赵冈、陈钟毅:《红楼梦研究新编》(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5),第3章“红楼梦的素材与创作”,页173。
[35] 高阳:《秣陵春·〈红楼梦断〉第一部》(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4),页1—15。
[36] 如第三十七回写探春邀集诗社,宝玉收到花笺后往秋爽斋来,中途又获得贾芸送来的字帖,看完后继续前进,“只见宝钗、黛玉、迎春已都在那里了”,于此脂批云:“却因芸之一字工夫,已将诸艳请来,省却多少闲文。不然,必云如何请,如何来,则必至有犯宝玉,终成重复之文矣。”可视为举一反三之法,使行文更为精练。
[37] 第十六回脂砚斋批云:“宝玉之李嬷,此处偏又写一李(赵)嬷,持(特)犯不犯。先有梨香院一回,今又写此一回,两两遥对,却无一笔相重,一事合掌。”
[38]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章“家族”,页18。
[39] 关于品级的差误问题,可参俞平伯:《读〈红楼梦〉随笔》,第23节“秦可卿死封龙禁尉”,《俞平伯论红楼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页696—699。
[40] 黄克武:《暗通款曲:明清艳情小说中的情欲与空间》,熊秉真主编:《欲掩弥彰:中国历史文化中的“私”与“情”—私情篇》(台北:汉学研究中心,2003),页270—271。
[41] R.H.van Gulik,Sexual Life in Ancient China(Leiden:E.J.Brill,1974).p.331.
[42] 李楯:《性与法》,页282。
[43] 有关艳情小说以贴身丫鬟、书僮、家奴、邻居、朋友与三姑六婆等发挥淫媒功能的情况,详参黄克武:《暗通款曲:明清艳情小说中的情欲与空间》,熊秉真主编:《欲掩弥彰:中国历史文化中的“私”与“情”—私情篇》,页261—263。
[44] 参王雪萍:《16—18世纪婢女生存状态研究》(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8),第5章“‘义婢’研究”第2节“义婢现象的实态考察”,页199—200。
[45] (周)左丘明传,(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1982),卷19,页322。
[46] 丁广惠:《秦可卿是什么人?》,《红楼梦研究集刊》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页107—128。
[47] 引自俞平伯:《论秦可卿之死(附录)》,《红楼梦辨》(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页185。
[48] 臞蝯:《红楼佚话》,《晶报》1921年5月18日。见吕启祥、林东海主编:《红楼梦研究稀见资料汇编》,页62。
[49] 俞平伯:《论秦可卿之死》,参见《俞平伯论红楼梦》,页521。
[50] (挪威)艾皓德著,胡晴译:《秦可卿之死—〈红楼梦〉中的情、淫与毁灭》,《红楼梦学刊》2003年第4辑,页244—245。
[51] 俞平伯:《读〈红楼梦〉随笔》,第18节“贾瑞之病与秦可卿之病”,《俞平伯论红楼梦》,页683—685。
[52] 刘晓林:《秦可卿与贾瑞死因破译》,《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第22卷第1期(2001年2月),页61—64。
[53] 观武:《也谈贾瑞和秦可卿的病程与死期》,《中州大学学报(综合版)》1997年第2期,页24—31转41。
[54] 第十六回秦钟临死前对宝玉的叮嘱是:“并无别话。以前你我见识自为高过世人,我今日才知自误了。以后还该立志功名,以荣耀显达为是。”说毕,便长叹一声,萧然长逝了。
[55] (清)洪秋蕃:《红楼梦抉隐》,第十三回评,参冯其庸纂校订定,陈其欣助纂:《八家评批红楼梦》,上册,卷2,页297—298。
[56] 俞平伯:《读〈红楼梦〉随笔》,第12节“送宫花与金陵十二钗”,《俞平伯论红楼梦》,页672。
[57] (清)洪秋蕃:《红楼梦抉隐》,第十一回评,参冯其庸纂校订定,陈其欣助纂:《八家评批红楼梦》,上册,卷2,页262。
[58] (清)王希廉:《红楼梦总评》,参冯其庸纂校订定,陈其欣助纂:《八家评批红楼梦》,上册,页1。
[59] (清)洪秋蕃:《红楼梦抉隐》,第十六回评,参冯其庸纂校订定,陈其欣助纂:《八家评批红楼梦》,上册,卷2,页355。
[60] (清)刘熙载著,袁津琥校注:《艺概注稿》(北京:中华书局,2009),《词曲概》,下册,卷4,页577。
[61] [德]布鲁格编著,项退结编译:《西洋哲学辞典》(台北:编译馆,1976),页243。
[62] 转引自[美]M.L.艾德勒(Mortimer L.Adler)著,蔡坤鸿译:《六大观念:真、善、美—我们据以作判断的观念;自由、平等、正义—我们据以行动的观念》,第19章“随自己快乐而行动的自由”,页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