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美国诉尼克松案”
如果说“罗伊案”撕裂了美国人情感世界,那么,几乎与此同时的水门事件及其相关的法律诉讼则让美国人对自己政府的信心大打折扣。1974年2月25日,“水门事件”发生(1972年6月17日夜)一年零八个月后,联邦地区法院大陪审团以19∶0,认为尼克松“阴谋欺骗合众国”“妨碍司法”,授权特别检察官利昂·贾沃斯基认定尼克松为“未被起诉的同谋者”。[42]大陪审团同时还建议,法院将证据移交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以便其决定是否弹劾总统,并对涉案的其他嫌疑人提起诉讼。
4月11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出传票,要求总统交出水门事件期间白宫自动录音系统录下的42盘录音带,否则将有藐视国会之罪。18日,在获得审理水门案件的联邦地区法院首席法官约翰·西里卡的许可之后,贾沃斯基也要求总统交出另外64盘录音带,以便用于起诉那些直接卷入水门事件的尼克松助手(“美国诉米切尔等案”)。这些录音带包括1972年6月23日尼克松的谈话,其中提到要用中央情报局取代联邦调查局来调查水门事件。正是这个录音日后成为尼克松妨碍司法的“确凿证据”。
5月1日,尼克松的私人律师圣·克莱尔声明,希望法官收回传票,因为总统交出相关录音带后会有损于公共利益。随后,他又要求法院在“美国诉米切尔等案”中不将总统列为“未被起诉的同谋者”。西里卡法官拒绝了圣·克莱尔的要求,命令总统必须交出64盘录音带。5月24日,尼克松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同日,贾沃斯基向最高法院提出越级上诉,是为“美国诉尼克松案”。
贾沃斯基的这一举动确实是惊人之举,需要巨大的勇气和智慧。就当时最高法院的情形而言,对贾沃斯基而言相当不利。9位大法官中有4位是尼克松亲自任命的,多具有保守倾向。尼克松有理由相信,即便是最高法院接受了贾沃斯基的越级上诉,也不可能作出对自己完全不利的判决。况且,根据最高法院的议事规则,如果要受理这种越级上诉的案子,最高法院必须同时获得5位大法官的同意,而不像正常上诉案件那样,只需4位大法官同意即可。在最高法院近200年的历史中,越级上诉案子得到受理的先例仅有六次。[43]
但是,贾沃斯基敢于这样做,也有一定的把握。从程序上讲,《最高法院程序规则》中的第20条明确规定:如果大法官认为案件具有紧迫而重大的公众影响,需要偏离正常的上诉程序,最高法院则可以在上诉法院判决之前,发出调卷令,进行审查。[44]从司法实践来讲,此前联邦法院在“尼克松诉西里卡案”中,就已经裁定总统需要交出另外一批相关录音带。虽然两次案件涉及的录音带数量有差别,但其中的法理却是一致的:总统的行政特权并不能保证他可以拒绝披露水门案件的有关信息。
此时,全美国的眼睛都盯着最高法院,它的确成了风暴中心。要知道众议院的弹劾调查正在全力以赴地进行,如果没有来自录音带的确凿证据,水门事件不可能就此了结。5月30日,首席大法官伯格给另外7名大法官写了一份备忘录,[45]提出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第一,贾沃斯基是否有权上诉,因为贾沃斯基虽是特别检察官,但毕竟也是执法部门的一部分,这算不算是部门内部争议?第二,如果贾沃斯基有权上诉,总统所声称的“行政特权”是否不可审查?[46]
第二天,最高法院大法官开会讨论是否受理上诉。伯格首先发言,认为有些问题尚待澄清,因此,他不准备参与投票表决;道格拉斯接着发言,他的态度很明确: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人都必须交出证据;布伦南也认为总统的行政特权要求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根据;斯图尔特大法官则从反面论证,如果最高法院不受理,那正好是支持了总统,因为总统表示过只接受最高法院的“明确裁决”,斯图尔特认为,这无疑是向最高法院挑战,所以他和布伦南、道格拉斯两位大法官一样,赞成快速受理;而怀特大法官则表示不同意,他认为,即使把掩盖犯罪案的审判推迟几个月,也不可能会使正义的事业倒退;而马歇尔大法官一向是跟着布伦南的,他也表示赞成;布莱克门大法官则认为,“水门案”确实是“紧迫而具有重大的公众影响”,但越级调卷还是违背了正常的诉讼程序,他主张等一等再说。至此,4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鲍威尔大法官无论站在哪一边,都将具有决定意义。鲍威尔大法官认为水门事件事关紧急,应该采取特殊步骤。这样一来,赞成的票数就达到了5票的受理要求。接着,伯格也改变了态度,表示赞成,最后的投票结果变成6∶2。半小时后,首席大法官伯格签署了受理命令,并通告新闻界。[47]
在长达500余页诉讼状中,贾沃斯基主要提出了两大观点:第一,总统没有绝对的行政特权,最高法院应对行政特权作出明确的定义;第二,分权并不意味着总统可以不受司法节制。在答辩状中,圣·克莱尔则认为,法院无权插手行政分支的内部事务,“政治问题”原则使得这个案子不具有可司法性,分权原则作为宪法的根本原则应该得到尊重。[48]
由于时间紧急,大法官们在6月14日的法官会议上一致决定,相互通报各自的意见,并希望尽快达成共识。既然尼克松表示他只接受最高法院的“明确裁决”,布伦南大法官遂提议所有的大法官同心协力,写出一份每个大法官都签名的统一意见来,就像1958年,最高法院在结束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的“库珀案”中所做的那样。[49]
7月8日上午10点,庭辩正式开始。贾沃斯基将尼克松案作为“美国诉米切尔等案”这一刑事案件的相关部分来对待看,认为宪法中没有行政特权这样的字眼,总统没有理由不交出相关证据。贾沃斯基还警告说,如果听凭总统按自己的意志解释宪法,“没有人,甚至连最高法院也不去告诉他不是这样的,那么,这个国家的立宪政府形式就要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中”。
圣·克莱尔则强调分权,认为总统对自己所属的行政分支具有绝对权威,所以,他坚持说,最高法院的做法与弹劾无异,而弹劾权应为众议院所独有。圣·克莱尔的观点归根结底,是认为尼克松案是“政治问题”,最高法院不应该插手。[50]庭辩上的交锋相当激烈,贾沃斯基的陈述一共被法官打断115次,而圣·克莱尔的陈述则被打断了200余次。[51]
在第二天的大法官会议上,虽然在总统是否应比普通公民适用更高的传票标准(即FRCP中第17条C款的适用问题),以及总统的行政特权这两个方面,仍存有分歧,但大法官们的基本倾向是一致的:尼克松应该交出录音带。为了尽快写出意见书,并且显示大法官的精诚合作,布伦南建议每个人都承担一部分意见书的撰写,伯格拒绝了布伦南的提议,他认为这份意见书应由首席大法官一个人来写。伯格知道这份意见书不但会让他彪炳史册,而且也会证明他作为首席大法官是独立于尼克松的。
伯格原本打算用一个星期的时间来写法院意见,这样就可以在15日宣判。但是,7月9日前首席大法官沃伦的去世打乱了这一计划。在全国上下齐声赞扬沃伦的声音中,伯格不得不重新考虑自己的形象,以及与同事的关系。于是,当道格拉斯和布伦南再次要求由所有的大法官共同撰写法院意见时,伯格作出了让步,同意他们一起参与意见书的起草和修改。正是大家的参与,这个意见书的质量大为提高,用斯图尔特大法官的话说,首席大法官写的判决书原稿,原本只能得个“D”,现在提高到了“B”。
7月24日上午11点,最高法院开庭宣判。面对蜂拥而至的听众,伯格以他最有力的声音宣读法院的决定。在判决书中,伯格大法官两次提到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案”中的经典名言:“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针对“不可司法性”问题,判决书指出:在一个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中,特别检察官声称有必要获得传票资料,总统反对交出资料并以行政特权与之抗衡,这种“部门内部争执”实质上起因于联邦刑事程序。因此,此案属于传统的“可司法性”案例。针对总统行政特权问题,判决书裁决:“宪法没有明确提及任何有关保密的行政特权;但在保密利益与总统有效地履行职权的相关范围内,这种特权具有宪法基础。”但是,这种行政特权并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当刑事审判需要使用传票资料时,仅仅基于保密的笼统利益而宣称的行政特权,不能超越刑事司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特权的笼统宣称必须让位于一项悬而未决的刑事审判对证据的具体需求”[52]。因此,尼克松总统必须交出录音带。但判决书同时也强调,法院必须对总统谈话录音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予以特别保护。
按照事先约定,白宫办公厅主任黑格立即致电远在加州的尼克松。“是全体一致通过吗?”尼克松担心地问,“全体一致通过,连一个气泡也没有,”黑格答道,“真的连一个都没有吗?”尼克松虽然失望,但仍不甘心,“严密得像铁桶一般”。[53]16天之后,尼克松宣布辞去总统职务。
在最高法院草拟意见书,开庭宣判的同时,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就应不应该弹劾尼克松的辩论也在紧张有序地展开。司法委员会先后通过对尼克松三项弹劾指控:妨碍司法、滥用权力和藐视国会。8月20日,众议院以412∶3的票数,通过了对尼克松的弹劾指控。由于尼克松已经辞职,参议院的审判变得不再必要;但是,普通法院仍保留有进一步审判的权力。9月8日,尼克松的继任者,福特总统宣布赦免尼克松在总统任上已经犯下的和可能犯下的所有罪行,这使得在普通法院起诉尼克松也不再可能。[54]
最高法院要求尼克松交出相关录音带的8∶0判决,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从宪制角度来看,尼克松的苦苦挣扎也非一无所获。因为,最高法院最终承认了行政特权的宪法基础。[55]尽管对于尼克松总统本人而言,这是一次失败;但对于总统职位而言,却是一场意义深远的胜利。在接下来的相关案件中,“行政特权”都会是为总统行为辩护的绝好理由。[56]在这场最高法院与总统的权力较量中,总统再一次失去了一次战斗,赢得了一场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