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学校祷告案:让自由与信仰并行不悖
绝大部分美国人都信仰宗教,而且信仰的宗教五花八门、种类繁多。美国建国立宪之后,各种教派之间基本上能够相安无事。这种宗教信仰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并行不悖,给初到美国的托克维尔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为此他这样写道:“我一到美国,首先引起我注意的,就是宗教在这个国家发生的作用。……在法国,我看到宗教精神与自由精神几乎总是背道而驰的;而在美国,我却发现两者是紧密配合,共同统治着同一国家的。”[87]美国能够做到这一点,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制宪先贤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这方面的努力可谓功不可没。在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上,当会议进程受阻时,富兰克林曾一再提议与会代表祈求苍天的帮助;尽管制宪者们据此去做了,但仍有代表抗议富兰克林的做法,认为由官方聘请牧师带领大家祷告,有违宗教信仰自由。最终,在宪法正文的第6条有关官员(议员)宣誓就职一款中,制宪者特别规定,“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1791年《权利法案》通过时,政教分离条款位列第一。1802年,在给丹伯里浸信会的信中,杰斐逊总统提出了著名的“政教隔离之墙”理论。尽管其确切含义众说纷纭,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杰斐逊希望宗教(教会)能与国家(政府)最大限度地分离。长期以来,最高法院一直是这种分离理论的忠实维护者。
在20世纪60-70年代,宗教自由问题集中在公立学校祷告案,也就是在老师带领下,学生集体诵读包含宗教感恩内容的祷告词。[88]在1962年的“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中,最高法院以6∶1的多数(法兰克福特与怀特两位大法官未参加),宣布学校组织的祷告行为与“政教分离”条款不相符合,必须终止。当时,只有斯图尔特大法官一人表示了异议,他认为,“(这种祷告)只不过是我们国家根深蒂固、高度珍视的精神传统的体现”。[89]
斯图尔特的看法赢得了一些人的共鸣。保守派和宗教影响深厚的南方强烈反对“恩格尔案”,来自亚拉巴马州的众议员乔治·安德鲁指责道,最高法院先是把黑人送进学校(指“布朗案”),现在又将上帝赶出了学校;而来自西弗吉尼亚州的参议员罗伯特·伯德则上纲上线道,有人在玷污美国的灵魂。[90]
对于赞同政教彻底分离者而言,“恩格尔案”是一次不小的胜利,但这一胜利却并不彻底。因为“恩格尔案”禁止的只是州政府要求的祷告词,而且,最高法院也没有就政教分离条款作出明确的界定,更没有约束当时美国学校盛行的“读(《圣经》)经”行为。既然有“恩格尔案”在前,这一做法受到挑战也就在所难免。
在接下来的“谢梅普案”[91]中,最高法院不得不面对这一问题。宾州的一项法律规定:在每天上课前,读十节《圣经》,然后背诵“主祷词”。谢梅普一家属于一神教会(UnitarianChurch),宾州的法律违反了他们的宗教信仰。尽管法律允许不愿诵读的学童可以离开教室,但是,他们被迫离开教室独处走廊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惩罚。于是,最高法院还是以8∶1的多数认定宾州法律违背了“政教分离”条款。这一次,克拉克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中,就如何判定政教分离提出了一个考察“目的”和“基本效果”的“两端标准”:任何一项政教分离性质的法律都必须具备世俗的立法目的;其实施的后果既不促进也不抑制某项宗教。[92]斯图尔特大法官又一次表达了异议,认为宾州的法律并不存在强制,因此,并不违宪。这一“强制”标准论后来为伦奎斯特、肯尼迪等保守派大法官所继承。
在保守派看来,大法官们这次是将圣经连同上帝一起逐出了校门。从社会反响来看,美国民众对“恩格尔”和“谢梅普”两案的支持率都相当低,而增加“学校祷告修正案”的呼声却一直没有停息。最近一次是在1984年。当时共和党控制的参议院对此修正案进行表决,结果是56∶44,未能获得所需要的三分之二多数。
修正案虽然未获通过,但却足以体现整个社会的基本倾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985年,伯格法院审理了最后一个学校祷告案——“贾弗里案”[93]。
1978-1982年4年间,亚拉巴马州先后通过了下列三项学校祷告法:(1)所有公立学校课前要有一分钟的“沉思”时间(1978年);(2)所有公立学校要用一段沉默时间来沉思或祷告(1981年);(3)老师可以带领愿意祷告的学生进行祷告(1982年)。谁也没有想到,这些法律的挑战者居然是一个学龄前儿童。贾弗里刚上幼儿园[94],老师带着他和小朋友一起每天唱诵:“上帝是伟大的,上帝是仁慈的,让我感谢他给我们带来食物……”[95]其做律师的父亲伊什梅尔·贾弗里获知后,随即告到联邦地区法院,质疑1981年和1982年两项州法的合宪性。
地区法院支持亚拉巴马州的法律;上诉法院则支持贾弗里的立场。最高法院首先认定1982年法律违宪。但对1981年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争议较大。里根政府援引制宪先贤的意图,递交法庭之友辩护状,支持亚拉巴马州的立场。尽管伯格、伦奎斯特、怀特3位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最高法院还是以6票多数判定1981年法律也违宪。在异议中,从制宪者的意图出发,伦奎斯特大法官认为大多数人误解了立宪者意愿:政教分离的目的仅仅是要求政府不要偏袒某一种宗教,或者确立某一种宗教为国教,并不禁止联邦政府为宗教提供毫无偏见的援助。
伦奎斯特的这一解释得到了保守派的喝彩,并在1992年“韦斯曼案”中获得了一次检验的机会。此时,伦奎斯特已是首席大法官。该案涉及公立中学毕业典礼仪式上牧师的祈祷(invocation)和祝福(benediction)。布什政府专门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辩护状,希望大法官们允许这类祷告。
经过激烈的辩论,最高法院拒绝了布什当局的请求,否定了学校的做法,但是,坚持政教分离立场的优势从前面的6票减少到5票。肯尼迪大法官成为打破均势的关键性人物,于是,起草意见书的责任也就落在了他的头上。在法院多数意见中,肯尼迪大法官认为,在人人都想参加的毕业仪式上,任何表面上中立的祷告,都具有强制性质,只不过这种强制是间接的,或者说是心理上的。[96]
肯尼迪这一推理忽略了最高法院先前坚持的“莱蒙标准”(见上文注释),不但遭到了少数派大法官的批评,就连史蒂文斯、布莱克门和奥康纳等大法官也在附议中表示不能完全同意肯尼迪的看法,依然坚持“莱蒙标准”。[97]
“韦斯曼案”一年后,随着金斯伯格和布雷耶来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政教分离问题上的立场日益坚定,这一点表现在2000年“学校足球赛祷告案”。对于新墨西哥州圣菲独立学区的学生在足球赛前进行自愿的、学生领导的祷告,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史蒂文斯写的多数意见)认为,尽管祷告是自愿的,仍然违背了政教分离原则。[98]
最高法院如此坚定明确的立场,却带来了一个悖论:对于那些自愿诚心的祷告者,这样的判决难道不是违背了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吗?的确如此,事实上,“政教分离”与“宗教信仰自由”之间存在着与生俱来的张力,怎样缓解这种宪法条文内部的紧张关系,真正做到让自由与信仰并行不悖也许正是日后最高法院面临的最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