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文臣知州事——宋代的地方官制
宋太祖对唐朝末年以来节度使因权重而形成的割据之祸深有体会,他认为100个儒臣的贪污所造成的危害,也比不上一个武将造反所造成的危害大。因此,他采纳了谋士的建议,对地方政权机构进行了精心设计,以消除地方的离心倾向。
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路、州(府、军、监)、县三级。路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宋太宗时,将全国划分为15路,宋仁宗时有18路,宋徽宗时有26路。南宋版图大为缩小,故只设了16路。“路”的行政机关是“四司”:经略安抚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这些机关分别掌管一路的军事、财政、民政、司法、监察等方面的事务。转运司又叫“漕司”,执掌一路的财赋之权,负责征收下属州县的皇粮国税并解送中央,同时审查各州县的财政收支情况,监督州县官员的行政工作,惩处不法官吏,战争时期则负责调运军需物资。转运司长官叫转运使,其他官员还有转运副使、判官等。提点刑狱司,又称“宪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社会治安、军用物资的守护以及地方保甲事务,宪司的长官叫提点刑狱公事,资历浅的叫同提点刑狱公事,也有监督地方官吏之权。提举常平司又叫“仓司”,主管常平义仓、赈济灾荒、治理河道等事务,长官叫提举常平使,也有监察权,以上合称“三监司”。经略安抚司又叫“帅司”,宋朝初年只设在边境,以后遍设于内地,长官安抚使,官阶正三品,也有由二品大员出任的,叫做“安抚大使”。帅司下设参谋官、参议官等官员,主要负责一路的军事和行政事务,但是安抚使没有财权,其行政权也不完整,治民权往往被下属州县分解,同时要接受监司的监督。帅司虽然主管军事,但是出任帅司的往往都是文人,不擅长军旅事务,有些还是中央大员临时派去担任这个职务的。如尚敏中以参知政事的身份出典永兴军,文彦博、明镐出任河北安抚使,夏竦出任山西经略安抚使。上述四司之间互不统属,都直属中央,彼此相互制约,任何一司都不能左右一个路的局面,四个司合起来才能完整地构成一个政权机关的所有职能。此外,在有些路,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务处理的需要,还临时设置招讨使、招抚使(少数民族地区)、提举茶马司(少数民族地区的茶马交易)、提举市舶司(商业中心和港口码头)、提举坑冶司(出产矿产的地方)等官。这些职务有的由四司长官兼任,有的由中央派出官员担任,他们与四司长官之间是平行关系,都直属中央。这样,一路的职权被众多机构分割,由众多官员所分任,削弱了地方长官的职权。
路的下一级行政单位是州。唐末以来州的长官如节度使、观察使、刺史等官名依然存在,但是都是虚职,如节度使作为贵重头衔授予亲王及少数有资望的大臣。州的具体行政事务另有朝廷派遣的京官带原衔前往视事,称为“权知某州”,简称“知某州事”或者叫“知州”,也就是权且代理某州的兵民事务。如范仲淹曾经以户部郎中的身份知延州,冯京以翰林学士的身份知开封府,苏轼以翰林学士的身份知杭州。由此可见,出任州(府、军、监)政务的官员本是京官,属于临时差遣,数年一换,不能专任一方;同时他们也都是文官,“以文臣知州事”,有效地避免了武人割据称雄之祸,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在宋朝,与州相同行政级别的政权机关还有府、军和监。一般而言,京师、重要城镇以及皇帝即位之前曾经任过职务的地方,都设立府这个行政单位,如开封作为北宋的都城就设府;江宁府原来称为升州,宋仁宗即位前曾经受封此地,仁宗即位后,改升州为江宁府。“军”一般设在边疆或者内地的战略冲要之区,有时下辖数县,有时仅辖一县。“监”设在产盐或铁的矿区,下辖区域大小不等,视矿区大小而定,如宋朝的仙井监产盐,利国监产铁。宋朝版图最大时,共设38个府、254个州,5个军、4个监。至于官员设置方式,也视同一律,由朝官出任知府事、知军事、知监事,如包拯以龙图阁大学士的身份知开封府,吕大放以朝官的身份知永兴军。如果以二品以上大员或者带中书、枢密院使的职衔出任者,称为“判某州(府、军、监)事”,如王安石以镇南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身份判江宁府,也就是以宰相的身份出任地方官。在州一级的机构内,还设有“通判”一职,也以京官出任,大的府、州设两员,小的设一员,主管财政,也有权处理政务,拥有监察权,职位显要,可以随时向皇帝奏报地方官的言行,对州府长官牵制很大。
宋朝州(府、军、监)的属官设置和前代一样,如州有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判官、推官等;府有司录参军、功曹、户曹、兵曹、法曹等属官,这些属官是真正的具体政务处理者。州府属官往往由初中进士的官员担任,以便历练吏治、熟悉政务,如范仲淹中进士后,担任广德军司理参军,欧阳修中进士后,被授予河南府的推官。
宋代的县也分多种,有赤县(京城开封府的属县)、畿县(京城外的郊县)、望县(4000户以上)、紧县(3000户以上)、上县(2000户以上)、中县(1000户以上)、下县(1000户以下)。宋朝最盛时设县1234个。县级长官也是由京官出任,称为“知县事”,并且数年一换,更迭频繁。
综上所述,宋代的地方官制比较复杂。其地方长官并非正式专任的地方官,而是由在中央任职的朝官出任,按照其在京时的品级高低出任不同职务的地方官,而且地方官属于临时差遣性质,任期短暂。这改变了以往地方官有专职、专员、专门级别、专门官阶的现状,剥夺了以前地方官“专地、专兵、专利、专杀”的种种事权。其次,所有临时差遺到地方任职的官员都受到严密监督,如州府有通判,路有三监司。再次,所有地方官都由文职官员出任,“以文臣知州事”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也为后来的王朝所效法。最后,地方上不再出现总理全局的最高行政长官,一级政府的事权被众多互不统属的官员所分割,任何一位官员都很难左右一级政府的事务。不过这并不影响地方政务的处理和运转,众多职务合起来就构成了完整的政务处理单位。
宋朝地方官制设计精密,颇具用心,确实使地方官无法专权,但是同时也造成了机构庞大、冗官众多、机构重叠等缺陷,而且由于事权不一,导致了整个权力机构运转不灵、号令不一、行政效率低下的弊端。嘉祐八年(1063),国家官吏“十倍于国初”,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财政收入,而且造成整个官僚机构臃肿、低效、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