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的韵律、词法与句法 - 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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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的韵律、词法与句法/冯胜利著.—2版(修订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
(博雅语言学教材系列)
ISBN 978-7-301-15446-5
Ⅰ.汉… Ⅱ.冯… Ⅲ.①汉语—韵律(语言)②汉语—构词法③汉语—句法 Ⅳ.H146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9)第111613号
书 名:汉语的韵律、词法与句法(修订本)
著作责任者:冯胜利 著
责 任 编 辑:白 雪
标 准 书 号:ISBN 978-7-301-15446-5/H·2284
出 版 发 行:北京大学出版社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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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部 62754962
印 刷 者:北京宏伟双华印刷有限公司
经 销 者:新华书店
650毫米×980毫米 16开本 13.25印张 217千字
1997年7月第1版
2009年8月第2版 2009年8月第1次印刷
定 价: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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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版前言
这本小书是汉语韵律构词学和韵律句法学的第一次尝试。十多年后得以再版,这不仅是她的荣幸,从中也见出这两个学科的成长与发展。
这次再版我对原著作了一些重要调整。首先,新增加一章“韵律词和复合词的历史来源”(译自1997年所发英文文章);其次,删除了原来的第六章“形式句法和汉语被字句”,因为这一章和韵律没有直接的关系。经过这一增一删,全书的内容比较集中了:第一章讨论汉语构词学上“复合词必须首先是一个韵律词”的理论与运作;第二章从历史来源上说明韵律词和复合法的形成和发展以及韵素音步如何转变为音节音步的过程及其导致双音化的结果。第三章讨论“复合韵律词(亦即四字格)”的韵律模式及其语体功能;第四章提出“韵律句法学”的基本原理及运作;第五章讨论韵律如何触发语法化的历史作用;最后,第六章探讨韵律语法与语言修辞的相互关系。综合来看,前三章探讨汉语韵律构词学的原理、四五两章建立韵律句法学的基本模型、第六章可视为今天“韵律文体学”的起步。这次再版,除了增加第二章以外,每章后面还加设了思考题以便初学者复习和理解,其他则一切照旧(只个别地方做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正)。
和原版相比,再版本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就是新增加了《汉语韵律语法现象辑要》(附于书后)。《辑要》将现代汉语中迄今发现的韵律构词和韵律句法现象收集殆尽,既可以看作以前工作的总结,也可以作为将来研究的起点。对初学者来说,既可以把它作为练习,也可以把它当作试题——拿它入门,用它提高,无不可也。最后,为方便读者,书中的重要概念和术语编成了索引附在书后。总之,经过这次增删和调整,它比以前更系统、更实用了。
韵律构词和韵律句法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这和十几年前的情况大不一样——不仅研究的人多了,而且专业的水准也不断提高。以前曾有人根据括号悖论的分析,把“我买的书”分析为[[我买][的书]],以为是[2+2]的格式。现在,恐怕连研究生都知道不能把“韵律实词”和“韵律功能词”混淆起来。正因如此,“我从北京来”的“从”之所以要“附着到前面的名词性成分上去”,就不仅和全句的韵律结构有关,而且还要把“附着式轻读”与“轻动式弱读”区分开来才能动手分析——在韵律句法系统里,不存在“介词总是同自己的补足语构成一个语音单位”的定式。
学科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言必有据”而不“信口开河”。以前曾有这样的说法:“单音节动词加双音节名词的1+2形式显然不符合韵律要求,所以较为少见。”现在不管谁谈韵律句法,就如同谈形式句法一样,首先要问:“你的韵律要求是什么?”没头没脑的“要求”说不通了。事实上,单音节动词加双音节名词的1+2式,是汉语非常流行的韵律格式(如:开玩笑、说笑话、看电影、写大字……)。毫无疑问,即使是“韵律”,也和其他学科一样,讲究的是“法”、是科学的严密性!试想,上文所谓“少见”难道是“不符合要求”的必然结果吗?显然逻辑不通:少见的不一定不合法,合法的也不一定就多。严格地讲,不合要求的结果不应出现,岂止少见!——“合不合要求”是“有没有”的问题,“少见多见”是“使用”的问题,两者分明是学理的进步。当然,因为违背规则而不得不稍加改变才能出现的现象也是有的;因为需要改变,所以比较少见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少见”和“不符合要求所以较为少见”是两回事,因为“改变”正是“服从”要求的结果——“少见”不但没有说明它们“不符合要求”,反而证明了“要求”的威力。
学科的严密更有待概念的清晰。譬如说,“不符合韵律要求也不等于绝对不说”,表面看来很客观,但实际违背了学术上的严格逻辑。因为如果某种现象和我们的规则相互冲突,那么,要么规则可能不对,要么不合规则的现象是例外(不是反例)。试想,如果真的“不符合韵律要求也不等于绝对不说”的话,那么“要求”还叫“要求”吗?如果韵律是这样,那么“不符合逻辑要求”是不是“也不等于绝对不成”呢?如果逻辑不是这样,为什么偏偏语言的规则是这样呢?这不成了语言学家有问题了吗?如果认为什么样的要求(或规则)都是这样(都不能严格),那么到底是“要求”的问题呢?还是制定、分析和处理“要求”的人的问题呢?
只有当一个学科内部的概念清楚了,才能有效地和其他学科交互作用。韵律句法学就是语言学领域中这样一个交叉学科。事实上,它既是交叉学科的产物,又是交叉学术的结果:它是乾嘉以至章黄学派所倡导的“以声音通训诂”的理论推阐,它是与罗素以至乔姆斯基所倡导的“演绎逻辑”的中西结合。这里面,有实践上的新结果,也有学理上的新借鉴。有志于斯者,尽可施展其才力焉。
最后要说的是:本书能够及时顺利地再版,多亏沈浦娜主任的督促和白雪编辑的辛劳。在本书的校改中,学生黄梅、王丽娟、崔四行、王永娜都参加了部分的整理,王丽娟统校全稿投入尤多,而施春宏老师也在哈佛访问的百忙之中协校全书,在此一并感谢。
2009年4月16日
于哈佛Bryant街5号207
重印前言
这本小书从酝酿、出版到现在,已经整整十年了。
当初,它只是朱庆之先生让我到川大讲学的一个讲义,后来承蒙郭力先生不弃,得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现在,北大出版社应读者之需,又将重印,并邀我在前面写几句话。想起初版时,拙作既无前言又无后跋,学术理路的来龙去脉,一无交代,实在有欠于读者。今天有了这个补偿的机会,我首先要感谢当初郭力和徐刚二位先生的热心。
如果说韵律构词学和韵律句法学是汉语研究中的两个新的领域,那么这本小书可以说是在这两方面进行系统理论探索的初次尝试。十年过去了,书中提出的韵律构词学和韵律句法学的研究已经有了多方的发展、长足的进步,而其中建立的基本概念以及总结出的基本结论,至今仍然发挥着作用。
在汉语构词学领域,本书首次把“韵律词”的概念引入汉语的研究,系统提出了标准音步(双音节)、蜕化音步(单音节)与超音步(三音节)之间的区别及其在韵律构词中的作用。现在,以音步为单位的“韵律词”概念不仅广为接受,而且不断诱发出新的课题和成果。此外,本书中提出的“复合词必须首先是一个韵律词”的结论,不仅可以给现代汉语复合词的研究提供一个新视角,而且也为合成词的历时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理论工具。
韵律句法学是本书的核心章节(第三章)。这个领域不仅在汉语,就是在普通语言学中也属新的科目。在此之前,语言学上没有“韵律句法学”这个词,而现在,她不仅广为人知,而且不断有新的文章和成果出现。一个新兴的学科日渐成熟,而且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重温这本小书,对“韵律—句法”交界的研究仍会有所启发。譬如说,这本书的一条理论的主线是:韵律句法学不是句法韵律学。这一点未必人人都清楚。韵律句法学的落足点必须是句法,所以她的研究对象只限于“韵律对句法的制约”,而不是对所有韵律现象的整体描述。换言之,不影响句法的韵律现象不是韵律句法学研究的对象。对韵律现象进行全面描写、刻画属于韵律学的范畴,而从句法角度来研究韵律如何为其制约当属句法韵律学。这不是说彼此毫不相关,但是彼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清楚,才能避免“张冠李戴”或者“不伦不类”的结论。我们知道,汉语中韵律和句法之间的交互作用早就引起过人们的注意,然而要归纳出一条“韵律如何制约句法”的普遍规则,却并非易事。我花了近四五年的工夫才捋出书中的这点头绪,亦即:韵律通过核心动词把普通重音(nuclear stress)指派给该动词的姊妹论元。当然,这样一来又引出了一个不期而然的结果:韵律所以能够制约句法正在于它对句法的依赖。其实,这正是本书所欲体现的另一原则:没有句法(结构)就没有韵律(效应)。因此,如果句法结构不明确或不清楚,那么韵律的作用就无从揭示、无法发现,即使凭借语感在冥冥之中感觉到甚至看到了某些韵律的作用,最终只能是捕风捉影,难以具体凿定。
韵律构词学与韵律句法学的建立也为汉语其他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工具:汉语表达中的“四字格”是一例(第二章),其遣词造句中“奇偶参互”也是一例(第五章)。四字成语人人皆知,然而“汉语的四字格为什么有两种重音形式”、“这两种形式的语用功能有何不同”等问题,一直没有一致的意见,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书从韵律构词的角度对此作出了尝试性的回答。
长期以来,人们对“汉语对仗何以殊受青睐”的奥秘,习惯于从社会文化的角度来探索。然而“内因是根据,外因只是条件”。汉语排偶对仗的语言机制究竟为何?此乃千载未发之覆。本书从韵律构词和句法的角度不仅说明“韵律乃骈偶之母”,而且指出“奇偶乃汉语之魂。”就是说,汉语的语言艺术同样深深根植于自身内部的韵律机制。古代如此,现在也不例外。书中指出的“现代汉语不过是把古代汉语中的一部分‘单音词’从造句平面挪到了构词平面来使用”的结论,揭示了一批“句法自由,韵律黏着”式词语的韵律属性(如:桌上、* 桌的上)。这不仅触及到汉语本体研究的老大难,同时也促发着正式语体与俗白语体研究的新课题。
这本小书的篇幅不大,涉及的问题却不少,很多只是开了一个头,然而,有志于此者,尤其是研究生,可以从中得到相关的题目和论证,同时也可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和理路。说到理路,我们知道,韵律构词学(prosodic morphology)虽新,但人已有之,引入汉语旨在合法的使用与改造(“合法”最重要,恰如引进机器,若使用不法则故障丛生)。韵律句法学则不然,整个体系需从头做起。事实上,纵使草创,一无凭借与理念,其结果只能是个海市蜃楼。韵律句法学的建立,我要感谢有恩有助于我的两个条件:前者是传统章黄之学的基础,后者是形式句法学的训练。颖民先生(陆宗达)教我治《说文》多年,使我深受“训诂之旨本于声韵”的熏染,即如季刚先生所言:
中国语言音单语复,故往往变单字为双字。而每一名有单名双名二者。如‘天’称‘皇天’、‘昊天’是也。双名在质言则为赘疣,而于文言则须用之。由于音单调复,单名多变为双名,因之制成诗歌、骈文、联语等文体。他如节奏之语言,亦皆由此形成也。《世说新语》中人语言音辞多极整饬,后世则剧台宾白亦然。
——黄侃《文字声韵训诂笔记》100页
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这正是韵律构词学的先声!陆先生教我“以声音通训诂”,深加推演,便为“以声音通句法”。现在回想起来,韵律句法学不正就是从“以声音通训诂”这一原则中脱化而来的吗?传统学术之所涵预者,亦大矣哉!
当然,传统也有传统的局限。一门新兴学科的建立,总离不开公理(axiom)的设定、定理(theorem)的推演以及演绎(deduction)的系统。在这方面,形式句法学给了我很多的帮助。因此,如果说这本小书还有什么可取的话,我倒觉得它的价值不在其体(内容)而在其魂(精神),简而言之,就是:“传统训练+西方逻辑”。二者珠联璧合,缺一不可。呜呼!非曰必能也,而心向往之。谨此奉于读者。是为序。
2005年3月
这是第一篇第一章 韵律词与韵律构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