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古汉语复合词的判定标准
在讨论古汉语中复合词的性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回答一个问题:什么是古汉语中的复合词?比如“天子”(上天之子)一般认为是复合词,而“君臣”(君王和臣子)则不是[1] 。两者的区别是什么?显然,我们需要一套标准来判定。就目前而言没有十全十美的判定方法。比如,赵元任(Chao 1968)所给的标准是[2] :
(1)a.构成成分带轻声的;
b.构成成分是黏着的;
c.构成成分拆不开的;
d.内部结构为离心结构(exocentric)的;
e.整体的意义不是部分的组合(组成成分的简单组合)的。
只要语素组合满足上述任一条件,该组合在现代汉语中就应该是一个复合词。
先看第一条(1a)。“轻声”对于判定现代汉语复合词是比较可靠的。比如“烧·饼”中“饼”为轻声,则该组合就是动宾式复合词。但是,这一验测标准对古汉语中的复合词并不适用。因为我们今天无法确知古汉语中的两音节组合是否带有轻声。所以(1a)的标准对古汉语来说很难适用。
根据(1b),只要构成成分是黏着的,那么该组合就是复合词。但众所周知,古汉语中的语素几乎都是自由的。比如:
(2)a.小人少而君子多……国家久安。(《韩非子·安危》)
b.晋国二,则子之家坏。(《左传·襄公二十四年》)
“国”和“家”虽然在(2a)中是一个复合词,但是这两个构成成分仍然能独立应用。这表明尽管有时两个成分被当作一个复合词来使用,但是很难找到证据证明其构成成分在古汉语中是黏着形式[3] 。由此,(1b)标准对古汉语来说也难以适用。
再看(1c),即其中的成分不可分拆(亦即不可被修饰)。例(3)是一个公认的复合词(董仲舒(前179—前104)《春秋繁露·郊祭》):
(3)天子者,则天之子也。
“天子”是复合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内部的两个成分不能分开解释。因为即使古汉语复合词的两个成分常常作为一个单位反复出现,也很难排除这个单位是一个“固化短语”。因此,(1c)对古汉语来讲也许不是一个绝对的判定标准。
剩下两个标准似乎可以用来判断古汉语复合词。比如:
首先,(1d)中的离心性是说:复合词核心的句法属性与该复合词整体的句法属性不同。换言之,句法短语结构规则不能用于复合词的内部结构。根据离心标准,例(4d)一定是复合词,因为“司马”是名词,而其中核心词“司”是动词。上文提到的“天子”因为是专有名词,因此也是复合词。然而,(3)中“天之子也”中的“之”可以插入“天”与“子”之间,这意味着短语规则可以用在“天子”之中。那么“天子”还是复合词吗?根据(1d)和词汇完整性原则(lexical integrity hypothesis, Huang 1984),它不应该是。然而,这与事实不合。显然(1d)不是判定复合词的充分条件。
再看(1e),亦即语义综合性的标准。这一标准可以用下面的等式来表示(“‖……‖”表示“……”的语义值):
(5)‖……‖≠a+b
设AB是A和B的组合,且A的意义为a,B的意义为b:只要AB的意义是组合性的,即“a+b”,那么AB就一定是一个短语,而非复合词;因为根据(1e)的标准,复合词的意义不能完全等于其构成成分的意义的组合。另一方面,如果AB组合的意义不是“a+b”的和,那么我们就有下面几种可能:
(6)a.‖AB‖=a(AB左边成分的意义)
b.‖AB‖=b(AB右边成分的意义)
c.‖AB‖=c(其他)
据此,只要某一组合满足(6)中的任何一种,该组合就可认作复合词。根据(6),(4a-c)中的例子都是复合词。因为所有这些例子的意义都不是其构成成分意义的简单组合(即AB≠a+b)。
意义原则可以被用来判定古汉语的复合词,但是这一标准也非十全十美。比如,(4c)中的“车马”满足了(6)的标准,即:‖AB‖=a。“车马”意思为“车”,“马”没有任何语义价值,因此“车马”是复合词。其实,(4c)代表了一类特殊的复合词,传统称之为“偏义复词”——整个复合词的意义只与其中一个成分相关[4] 。表面上,这类组合完全符合复合词的标准,因为整个组合只表示其中一个成分的意义,而另一个成分对于整体意义没有作用。但问题是:“车马”只在(4c)的语境中才有“车”的意义,因为“造”的对象只能是“车”不可能是“马”。一旦“车马”用于别处,它就不单指“车”而是“车和马”了。如果“车马(=车)”不能自由使用,很难想象身之为词但不能自由使用的复合词。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车马”是复合词,那么“马”的作用是什么?如果根据意义原则把“车马”当作复合词,那么也要根据意义原则来分析该词的内部结构。如果说“车马”是根据并列规则组在一起的,那么怎么解释该结构中的并列成分没有意义和作用呢?“马”是名词,而不是什么功能成分或词缀,如果“车马”是复合词,那么“马”在结构中起什么作用呢?
由此可见,前面五种标准都很难单独用来判断古汉语的复合词。然而,除“轻声”标准之外,其他四种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发挥一定的作用。比如由重叠造出的复合词(Dobson 1959)很容易由标准(1)来判定。
(7)匍匐 赤子匍匐将入井。(《孟子·滕文公上》)
正如Dobson(1959)指出的那样,重叠式复合词表示“重复性、接续性的行动或者状态”。这类派生性复合词很容易根据(1b)“自由成分”的标准,或(1c)“不可分拆”的标准,甚至(1e)“意义综合性”的标准来判定。但是能够让(1)来判定的例子都很简单,而且为数不多。那些比较复杂的,如句法复合词(syntactic words, Chao 1968)才是最需要判定的大多数,但却很难判定,如例(2a)和例(4)。下面的统计(取自程湘清1981)告诉我们难易这两种类型的比例:
表1 《论语》和《孟子》中派生复合词与句法复合词的比例
派生词在《论语》中只占13.3%,在《孟子》中只有13.2%,但句法复合词在《论语》中占76.7%,在《孟子》里有74.8%。如果一个鉴定标准只能检测13%左右的语料,那么它不是有效的标准。从程湘清的统计语料中可以看出,复合词发展到两汉时期,派生形式降到了8.22%左右。如下所示:
表2 《论衡》中的派生复合词和句法复合词比例
如果语言中有91.78%的复合词都是句法词,那么这就意味着判别古汉语复合词最有效的标准是语义标准,也即(1e)中的赵氏标准,我们将其表述为(8):
(8)语义标准
设A和B为两个相互独立的形式,且A的语义为a,B的语义为b;如果在X语境中:
a.‖AB‖=a(AB的左成分),或者
b.‖AB‖=b(AB的右成分),
c.‖AB‖=c(其他)[5]
那么,在语境X中AB的组合为复合词。
我们权且把这一语义标准作为临时的工作原则来启动古代复合词的研究。到第五节,我们将提出一条更具概括力的形式标准(构词法规则,Word Formation Rule)以及根据韵律原则推出的“固化韵律词”(idiomatized prosodic word)的概念,以此解释古汉语复合词的来源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