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骈偶的韵律机制
我们认为,汉语的骈俪与对偶是汉语语法韵律系统的必然产物,她来源于汉语的韵律(构词)系统。因此从本质上说,骈偶的出现不是使用者“人为的选择”,而是语法系统中“规则的必然”。何以见得?
首先,根据第一章介绍的汉语“韵律构词学”的理论,汉语的音步必须由两个音节组成。即:
双音步的模式是由以下两条规则所决定的:
(2)A.双分条件(binarity condition)
B.韵素在汉语中不足以构成音步
如果说音步必须双分,而韵素又不足以构成音步,那么汉语音步的双分便不可能在一个音节里实现,如“an”或“ao”等等都不足构成一个独立的音步:
“双分”是音步不可违抗的条件,因此如果音步的双分无法在韵素里实现,那么它就必须在音节这一层面上实现,亦即由两个音节组成。简言之,汉语的音步模式是由普遍规则(音步双分条件)和汉语独具的“韵素不足”规则相互作用的结果。“韵素不足”是汉语的特点(参第二章),将这一特性代入普遍规则之中,其结果必然是“双音节音步”。因此双音步是语言规则的产物,不是人为的选择。
汉语的标准音步是双音步,没有人反对,而且早就有人提出过。然而它和汉语中“骈俪对偶”的关系,却未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更未得到充分的论证。下面我们将看到,双音步实际就是汉语“骈偶”的基础。当然,这必须从当代韵律构词学的理论上来看。第一章里讲过,韵律构词学的理论以“韵律级层”为基础。
在这四个“级层”之中,最底层的是“韵素”,韵素组成“音节”,音节组成“音步”,最后音步实现“韵律词”。因为在韵律构词学中,最小的、能够自由独立运用的韵律单位是“音步”,所以韵律词则必须至少是一个音步。如果音步必须由两个音节组成,那么韵律词也必然至少包括两个音节。一句话:韵律词是由音步决定的。小于一个音步的单位不足以构成韵律词,要成为韵律词,就得再加上一个音节,否则在使用中就要受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限制,亦即不自由。这就是古人所谓“偶语易安,奇字难适”的原因,亦即今人所说的“单字不足以成词”的道理。“奇字难适”,所以汉语中一生二的现象便由此而生,如:
一生二(一个音节延长而为两个音节)是应韵律词的需要而产生的(参第一、二章)。然而“一生二”虽然产生了“偶”,并不足以造成“对”(这里的“对”指“对联”的“对”)。尽管其中的“二”是偶数,但只是音节之“偶”,其结果和英文的“paper”、“inner”、“garden”等双音词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都是“单纯双音词”。这类单纯双音词的出现可以说明音步的存在,说明它们是“音步构成韵律词”的产物,但是仅凭它们,不会培育出汉语骈偶这株奇葩。因为“偶音”(单纯双音词)在其他语言里也比比皆是,而且同样可以用来造成“对句”(如英文的“easy come easy go”),但是只有汉语走上了自己的骈偶之路。我们认为虽然促发和引导汉语走向骈之路的是韵律词,但是并不是这类韵律词。
众所周知,汉语骈偶的特点绝不仅仅是“偶音”,更重要的是“偶词”(两词并列)、“偶语”(两个短语并列)和“偶句”(两个句子并列)。离开这几“偶”,都不成其为典型的汉语的骈偶。进而我们还认为,虽然“偶词”“偶语”“偶句”可以造成“字字相俪”“句句相衔”的俪偶效果,但是正如刘勰所说,它们的最大特点就是“意偶一也”(《文心雕龙·俪词》)。就是说达到意义上一对一的并列和对称才是汉语的骈偶之神。而所谓“偶词”“偶语”和“偶句”最终都可归为“偶意”一端。据此,我们提出汉语的对偶原则如下:
(5)汉语的对偶原则
同等数量音节单位的组合必须与同等数量意义单位的组合一一对等。
根据对偶原则,仅凭“音偶”一端,不能满足对偶的要求。比如:
(6)偶音+偶意:人杰地灵
偶音非偶意:草木蒺藜
汉语的骈偶要求“音-意”的对称。因此“人杰”对“地灵”不仅是双音节对双音节,而且是双意对双意。但是“草木—蒺藜”,语音虽是二对二,但语意则是二对一,不合“意偶”之法。当然这不是说不合意偶之法的现象绝不存在,但是在寻找汉语骈偶之源的时候,它们不是最典型的素材,不是造成汉语的骈偶之所以如此的原始材料。那么原始的典型材料是什么呢?
根据我们的理论,孕育对偶的原始材料必须都是韵律的产物。那么是什么样的“韵律产品”既能满足“偶音”又不违背“偶意”,从而引导汉语走上了自己的骈偶之路呢?
我们知道,韵律词实现的方法有二:凑补和组合(参第一、三章),但以“组合”居主。组合式韵律词(如“再见”)最普遍,因为汉语里绝大多数的音节都有独立的意义(即上文所谓“语素必单”)。就是说,一个音节就是一个独立语素(或词)。同时绝大多数的单音语素都可以作为“根语素”来使用(亦即可以通过句法关系与其他根语素组合),因此如果音步必由两个音节组成,而每一个音节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语素,那么音步的组合就等于语素的组合。因此音步的实现就不可避免地导致语素的相加,而由此造成的韵律词则自然而然地导致(ⅰ)“音偶”,(ⅱ)“意偶”的必然结果。“音偶”是音步的要求;“意偶”是单音语素的结果。用图式表示就是
由此可见,“音偶”和“意偶”之间互为表里的关系乃是汉语韵律词的直接产物。如果说“音偶”和“意偶”是汉语骈偶形式的基本要素(根据对偶原则),那么汉语的韵律词所制造的正是能够满足这种要素的产品。韵律词提供了1+1式骈偶的最小单位。袁枚说“文之骈,即数之偶也”,韵律词提供的正是“数之偶”,正是后来“文之骈”的基础。汉语的骈偶是在韵律词的基础上萌芽并发展出来的,任何一个韵律词都可以充当骈偶的一个基本单位,因此汉语的骈偶深深地根植于汉语的韵律词。
我们知道,“构词”是语言规则的产物,而“修辞”则是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语言现象的巧妙运用。“构词”与“修辞”本不是一个平面上的东西。因此如果说汉语的韵律词(属构词法范畴)和骈偶的联缀(属修辞法范畴)都兼有“音偶+意偶”的性质,那么只有韵律词堪为这一性质的最原始的负载者和创造者。很简单,韵律词是语言规律的产物,而修辞上的属文缀偶只不过是对词法的运用而已。从语言学的角度看,韵律词是构词法的产物;从美学角度看,韵律词又是平衡对称的载体。因此在修辞上,韵律词不仅是骈偶形式的原始模型,而且一直是后来骈偶文体的基本构成成分。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两千年来汉语骈偶之风的“原始基因”就是汉语的韵律词。其渊源关系有如下图:
“骈偶”出于“韵律词”,而韵律词又是汉语韵律系统的派生物,因此“骈偶”无疑是语言内部规则的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结果。这就是我们的“内因决定论”:汉语的内部规则系统决定了汉语的骈偶形式。
承认韵律词是骈偶的基本形式,只在“词偶”这个层面上解决了骈偶的来源。那么短语和句子层面上的骈偶形式(亦即对仗)怎么解释呢?一种方法是把它们归之为“词偶”的“踵事增华”,亦即受到“词偶”的启发而发展为“句偶”的。显然这是外因。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规则”的产物,即内因。我们认为对仗也是汉语语法内部规则的直接产物。
我们知道,词和词在一般词汇系统中可以通过构词法的“复合”方式组成一个新的形式(如“再”和“见”产生“再见”)。韵律构词系统也不例外。一个单位和另一个单位的复合,也可以构成一个新的形式。韵律构词系统中的单位是韵律词,所以“韵律词+韵律词”的运作便成了以韵律词为单位,构成韵律词以上的范畴的一种有效的构词手段。这就是我们在第三章里提出的“复合韵律词”的概念。如果说“标准韵律词”不少于两个音节,“超韵律词”不超过三个音节,那么韵律词的复合就既可以是标准韵律词之间的组合,也可以是超韵律词之间的组合。当然也不排除前者和后者之间的组合。这样一来,复合韵律词不仅可以有2+2,同样可以产生3+3,或2+3,或3+2等等。如果是这样,那么怎么解释2+2(四字格)的普遍性及权威性呢?道理很简单,因为在诸多组合的可能性中,标准韵律词之间的组合最简单、最容易,因此也最一般、最普通。因为它们是最标准的(构词)部件,是最没有条件限制的韵律“模块”。因此如果构词系统允许构件之间的组合的话,那么只有“标准构件”和“标准构件”之间的组合才堪为“最佳选择”。我们知道,“选择”在任何系统中都是“最佳者优胜”。因此在韵律词的复合过程中,只有下面的形式具有绝对的权威:
标准韵律词都是双音节“模块”,因此标准韵律词的复合,无疑就导致了四字格。这就是四字格式来源的理论根据。我们知道,古汉语中的组合式韵律词在初始阶段都不是词,而是短语(或短语韵律词)。因此,如果复合韵律词必须由两个韵律词组成,那么早期的复合韵律词就等于将两个“双音短语”束在一起:
参照前面韵律词汇的图式,我们则有:
照袁枚所说,“文之骈,即数之偶也”,那么(11)中前后两个“短语韵律词”不正是“数之偶”吗?而由此造成的结果岂非“文之骈”?显然这里前后的两截不仅是一对儿;而且是一对儿“音偶+意偶”的短语。比如:
(12)摩肩—接踵
远走—高飞
烟消—云散
四分—五裂
惊心—动魄
这种成对儿的短语叫“复合韵律词”也好,叫“成语”也好,它们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儿”(不仅是一对儿音步,而且是一对儿短语)。成双结对的两个短语不就是所谓“对仗”以至“对联”的基本形式么?吕叔湘先生曾说:“成语”(也就是我们这里的复合韵律词)多数是四个字的,而且“最普通的格式是上下两截用对对子的办法连在一起”(吕叔湘、朱德熙1951)。他说复合韵律词(四字成语)和“对联儿”实如出一辙,可谓独具慧眼,然而容易让人误解的是:对联在先而成语居后。事实上,成语比对联早得多:
(13)神出鬼行(《淮南子·兵略》)
排患解分(《史记·鲁仲连传》)
杜渐防萌(《后汉书·丁鸿传》)
风驰电赴(《六韬》)
刘麟生云:“联语之玩弄,则为时较晚,溯其沿革,乃在五代之际。”(《中国骈文史》)我们认为:最原始、最简单的对仗或对子的雏形出现在成语之中,如:“神出”对“鬼行”;“风驰”对“电赴”等等,都是“对仗”,也都堪为“对联”。后来对对子的方法就是按成语的组织方法发展出来的。当然后世长联,如俞曲园《题彭刚直公词》,以及韵语长达三十余字者(如欧阳修《祭尹师鲁》),则是竭力踵事增华的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说:复合韵律词构造的特点就是最原始的“对联”。换言之,汉语对仗的形式就是根据汉语复合韵律词中两个韵律词相合的模式而创造发展出来的。当然这不是说复合韵律词(或者成语)都是由两个对立平行的短语组织而成的,其他方式如:主从式“勃然大怒”;主谓式“笑容可掬”;动宾式“饱经风霜”,甚至偏正式“一衣带水”等等都不是平行对等的两个短语。但是单语、单句的复合韵律词的存在并不能否认“(四字格)最普通的格式是上下两截用对对子的办法连在一起”的事实。而这种事实的存在及其性质足以说明汉语讲求对仗的修辞手法是语言自身的内部规律所允许、所提供、所促发、所助成的。简言之,韵律词导致了汉语的骈偶模式,而复合韵律词则制造了汉语的对仗格式,即:
(14)韵律词→骈偶
复合韵律词→对仗
如果上述分析正确的话,那么汉语的骈偶与对仗就在汉语自身的韵律构词系统中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