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责任与职工权益(需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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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交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这是我国转型期的一大特点。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企业的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在劳动力市场极度倾斜的情况下,职工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权益随时都有可能受到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的侵犯。
在所有的现代国家,社会保险都是该国公民享有的一种社会福利,这一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100多年以前。社会保险(110,0)一词在英文里兼有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双重含义,指人们在生、老、病,死、伤、残与失业时是怎样取得社会帮助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人都生活在一种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中,只有享受程度、标准高低与范围大小的区别,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传统的家庭保险走向社会保险,是社会进步与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世界史上,一般将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制定的三项社会保险立法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正式诞生的标志口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社会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家法令、规定所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原因中断工作,没有经济收人时,能够享受保险待遇,即从社会获得必要的帮助,以保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管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三大基本特征。
每一个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公民与其所在的工作单位都有义务交缴“
企业应该认识到,他们生活在某一特定的社会中,这个社会为企业的生存提供了许多必要的条件,因此社会成员应该承担的义务他们也不能逃避,仅享受权益而不尽义务,至少可视为缺少社会公德的表现。
(原载《深圳法制报》19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