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邱其海一案所想到的
1998年9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局原局长邱其海进行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此前曾让邱其海在深圳市的几次处级干部会议上现身说法,以儆效尤。
来深圳十年了,由于职业的缘故,经常能接触到一些在政治上或经济上取得成功的人士,于是也时时耳闻一些曾有几面之缘的熟人因贪污受贿而翻身落马的故事。这些故事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解读都令人心情沉重。
最让人沉重的是这么多的党员干部”前赴后继”地行进在贪污腐败这条道路上,这就让人不得不思索是什么促使人犯罪?如果要说这些犯罪者不明白贪污腐败对国家与个人前途的危害,那是根本没有边的事,因为这些犯罪者东窗事发之前,坐在台上谈起国事、天下事来,那大道理一套又一套,真让人为国庆幸:我们拥有这么多德才兼备、深明大义的优秀干部,改革大业还何愁不成?然而等到这些犯罪者枷锁扛上身之后,也往往发现其中的部分贪污受贿者还拥有外国护照,之所以落网,是因为他们还未及时出逃。而谋划出逃的原因则除了担心出事之外,还在于他们对国事也有清醒的认识:贪污腐败这样厉害,国家迟早得玩完,咱们趁早办个外国护照,一有机会脚底抹油跑掉拉倒。这就促使人们在庆贺反贪成果之余,不得不去想一个问题:是什么使我们的部分干部变得如此虚伪与无耻?在台上一个个人模狗样装得非常正经,而背地里却干着为党纪国法所不容的勾当?
最可怕的是部分干部对贪污受贿与“灰色收入”之间界限的模糊认识。邱其海认为他的收受贿赂从总量上来说没使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受损,所以收受人家”自愿”送来的钱不算贪污受贿。联想到哈尔滨某贪官硬将自己的贪污受贿说成“灰色收入”,另一位浙江贪官则将自己的贪污受贿金额计算“年增长率”。这种情况真让中国的子民感到悲哀:部分社会管理者们的职业道德竟然堕落到如此程度,现阶段的吏治真是出了大问题!
前些天在书摊上看到一本名为《74个市长贪污受贿案例汇编》的书,列举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因贪污受贿而判刑的74位市长、副市长们的故事,这类有一定级别的干部贪污受贿案的高发率,促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现阶段的腐败到底是阶段性腐败、制度性腐败还是社会结构性腐败?因为针对这几种腐败的治理对策绝不相同自如果不是阶段性腐败,我们硬要坚持用治理阶段性腐败的措施去治理,最后只会导致这种结果:反贪污腐败的口号喊得越响亮,贪污腐败发案率越居高不下。到目前为止,深圳市因贪污受贿而入铁窗的局级干部已有不少,邱其海不是第一个,也绝对不会是最后一个。
但愿邱其海在台上的“现身说法”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也但愿这种对贪污腐败的事后惩治能收到一定效果。
(原载《深圳法制报》19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