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漏税案频发的根源何在?
在西方法治国家,偷税、漏税行为被定性为“通过合法经营取得非法收入的经营活动二列人”地下经济”门类,一直都是这些国家立法防范的重点,偷漏税案犯罪者都要受到法律严惩。理由很简单:公民对国家有纳税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人。而这些国家的国民们也很清楚纳税人的义务与权益,对于政府拿纳税人的钱去做些什么事都很关心,这就促成了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
追根溯源,中国偷漏税案频发的原因,一方面是偷漏税者法治意识薄弱,“纳税人”意识尚未发育成熟,根本没有想到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深圳市火箭炮泡泡糖有限公司的偷税案,就是该公司没有纳税人意识的具体表现。而我国至今未将这类偷漏税案列为“地下经济’主要是因为其他门类的地下经济如贩毒、走私、色情行业如今已成泛滥之势,从道德层面上来看,这类”地下经济”的危害比偷漏税案要大得多,人们的注意力主要放在这类地下经济带来的问题上。但这种划分多少从另一个侧面也揭示了我们对偷漏税案的道德认知状态。而国民之所以对偷漏税案会持这种道德认知,还与我们政府中腐败现象日趋严重有关。一些贪官污吏拿着纳税人的钱任意挥霍浪费,贪赃枉法,纵情声色。九江大堤的”豆腐渣”工程,以及云南、四川的桥塌路陷这类
每天都要见诸报端的腐败恶果,使不少纳税人对自己承缴税务的意义发生了怀疑。不能设想充斥各种贪污腐败现象的社会中,会存在守法意识很强的公民。
政府质量与人民素质其实是一对相辅相成的关系,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反之有什么样的人民也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基于此,笔者认为,税制教育应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是强化纳税人的守法意识,促使他们依法纳税;另一方面则是教育官员,监督他们善用纳税人的钱0否则这种单方面的教育将收效甚微。
(原载《深圳法制报》199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