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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趼呓外编 - (清)吴趼人 >
- 卷一
律 师
361字 下载全书
西人构讼,毋分原被,例得延律师到案伸辩,商民便之。即我国士庶亦多称之者。无他,公允故耳。考之西国律师,即中国之刑幕。惟刑幕则私之于有司,律师则公之于众庶,事似出于两歧。究其所学,则一致也。私之于官,固莫若公之于民。使官得恃以平反,民得藉以伸雪之,为大公之措置也。况交涉之案屡起,所延律师无非西人,乌能保其不隐为袒护?是华人又急宜学为之者也。谓宜选子弟之曾读律书者,咨遣出洋学之。学成以归,给以文凭,准从西例,俾行其道,公之于民间。交涉案起,则我国自有明律之人,以佐有司之不逮,办理庶易措手。且民间讼事,亦可听人延聘,代为伸诉辩白。
或曰:“中国讼棍,悬为厉禁,一旦变之,则此辈更无忌惮。”不知向例所禁者唆讼之人,此则为清讼之法,固有相殊绝也。且必有以试其学诣,予以凭照,始得为之。是为在官之人,人人皆得延聘。唆讼者流,转无以施其伎俩。彼为律师者,隐足以制有司之威福,而覆盆之冤以少;明足以伸民隐之未达,而刑律得布为大公。是又非独交涉之获益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