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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趼呓外编 - (清)吴趼人 >
- 卷一
公 司
公司者何?聚众人之力,集众人之财,共举而成之局也。西人于商务之大者,一人之力所不逮,辄行公司法,著明效大验,历百十年而不改,有利无弊,此固昭昭在人耳目者矣。然而公司非易立者也。人事不齐,不足以立;大信不孚,不足以立;资本不足,不足以立。人事齐矣,大信孚矣,资本足矣,而总其成者非商务之斫轮老手,其不致于溃败也几希。甚矣夫公司之难立也!
迩者中土人士见夫公司之利,而未知其难也,率尔操觚,垂成辄败,以致公司之举,商民视为畏途。此非公司之罪,经理者之罪也。夫善谋国者,藏富于民。今五大洲之天下,商务之天下也,藏富于民,莫商若矣。中华商务之惫甚矣,所悉力以塞漏卮者,惟丝惟茶,尽丝、茶之全力,且不敌洋布、烟土二项。况近来印度、锡兰之茶,意大利、法兰西之丝,皆显见成效,蒸蒸日上;日本则兼有丝、茶之产。使不及时整顿,将来利权尽失,言之可惧,则公司又不能不亟亟讲求也。
谓宜明降谕旨,设立丝、茶两大公司,部拨钜款以为之倡,专设重臣为之监视,招令丝、茶各商咸来入股。公司董事由众商投票公举,以昭大信;有办理不善者,众亦得而废弃之。然后妥选干商分往产茶、产丝之区,茶则教以种植及采制之道,丝则教以种桑、饲蚕之法。不以琐屑生厌,不以艰巨息肩。其有能以机器制办者,购备用之,务极精美。凡是种种,皆由公司派人为之;每岁所产,均由公司承买,乡人商贾不得私相授受。然后由公司定价售诸洋商。夫如是,则庶乎利权自操,利益共享,利源亦可永固矣;反是则病莫大焉。
业丝、茶者,惟图成本之轻,而茶之色味或不足,丝之收成或不丰,洋商每不顾问。及至亏折,惟怨命运之不齐,而不知究由人事之不讲也。有公司以教诱之,则人事可讲矣。每届丝、茶入市之际,出产之区,商人麇集。洋商知华人之见小利也,故昂其值以招徕之;及其既至,又逆料其本薄不能持久也,故贬价以抑勒之。盖坐是致败者,岁有其人矣。有公司以维持之,则权自我操,洋商不能恣其伎俩矣;使洋商而仍其伎俩,而我固合众力以御之,彼将无如我何也。
或曰:“一切皆以公司为之,禁商人不得私相接受,毋乃迹近垄断乎?”不知丝、茶为商务之大宗,岁挟资以为是业者,可屈指计之,即集业此者之资以为公司,则公司之贸迁,亦即众商之交易也,于垄断乎何有?
或又曰:“我能为之,洋商亦能为之,不虑其闯入内地,先向乡农购买耶?是可查取植茶之地,育蚕之户,隔岁先预为购定,岁复一岁,如蝉之联,则洋商无所施其伎矣。推之,凡所有出洋各货,如驼毛、草辫之类,均可以公司之余力及之。商务之隆,计日可待。筹富民在是,筹富国亦在是,秉国钧策国是者,谅不以为逐末之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