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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趼呓外编 - (清)吴趼人 >
- 卷二
军 政
夫军政者,国家之威权,主帅之号令,三军之司命,胜负之枢纽,不可以不讲者也。《阴符经》曰:“立天之道,以定人也。”又曰:“天之无恩,而大恩生。”言军政也。故军政者,统权、术、法、令而言者也。
权者,天子以畀主帅,主帅以畀将佐,故无论为奇为正,为大帅为偏帅,莫不各有其权,以令军士,以供指挥。盖将帅无权,则军士无主,行军者之大忌也。
术者,智略韬钤之谓。战恃以决胜,守恃以扼据,行恃以引导,止恃以自卫者也。故无术不可以为帅,无术不可以为将,抑无术不可以为军士。是在讲之于平时,致用于一旦者也。
法者,我与敌所共有,亦我与敌所共守者也。胜不妄杀,败不乱逃,强不可恃,势不可怙,刚柔相济,宠辱不惊,胜败不乱,功不妄赏,罪不佚罚。大公所在,与天下共由者也。
令者,胜败之所关,性命之所系。智勇因之以见,权术因之以伸。生杀以之,指麾恃之者也。
凡是四者,统谓之军政。军政善者胜,不善者败;善者强,不善者殃。故曰不可以不讲也。
西人之用兵也,善用权;中国则反是。非惟为君者不肯予之权也,即为臣者亦不肯自有其权。必曰:持盈保泰,为臣之道也。不知臣道尽而将道失矣。夫为帅者,发一令,出一师,必请命于君上;将佐则请命于主帅。于军事在所损乎?在所益乎?为法亦然。中国之行军,不得尽谓之无法也。然惟人各法其法,而无公法,此法有时而不济者也。南北两军相会合,皆官军也,设与敌遇,则各法其法,亦各是其是,而各非其非。驯至于胜则相争,败则相委。是直可谓之无法也。惟术与令,庶乎近之。使一旦中外失和,兵戎相见,是彼得军政之全,而我仅得其半也,庸有济乎?余之为是言也,非故抑中而扬西也,非炫彼之长,暴我之短也;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不得不为之预筹也。
昔者发孽构逆,湘乡曾文正公受文宗显皇帝特达之知,削除巨难。文正虽有过人之才、兼人之勇,使显庙不畀之权,事必不济。故文正纵横军旅,扫平宇内,虽遇事禀承庙谟,然必先事而后奏闻。此之谓权,此之谓主帅之权。古人有言曰:“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非不受君命也,恐误机宜也。虽然,中兴之业以气胜,非以法胜也。气者,鼓舞以励之,养蓄以致之,可暂不可久者也。故同治初年,文正即有湘军暮气之虑,故知为以气胜,非以法胜也。《传》曰:“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是气必有竭之虑,不若法可自立于不竭之为有用也。何为自立于不竭?将佐有将佐之法,军士有军士之法。承平无事,勤其操练,如临大敌,风雨晦冥,突发号令,试其勤惰;进攻之道,退守之方,勤加教诲;生杀赏罚,以时告诫。使之从军十年,有如一日,则军心坚定而法行矣。至于权,则显庙之任文正,圣谟俱在,可毋容私议矣。
权既一,法既行,复佐以术与令,谓六师所指,不足以雄视海上,吾不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