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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1)。太长则难犯,太短则不及(2)。太轻则锐,锐则易乱。太重则钝,钝则不济(3)。

【注释】

(1)“兵不杂则不利”三句:兵,兵器。不杂,指对各种兵器合理搭配使用。卫,护卫,掩护。《太平御览》卷三五三引此句,下有“故初列即(当作弓)、戟间焉,次列殳、矛间焉”数句。施子美曰:“法曰:‘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五兵五当,长以卫短,短以救长,迭战则久,皆战则强。’是则兵不杂则不得其利矣。杂,多也。长兵以卫,即《礼》所谓攻国之兵欲长。短兵以守,即《礼》所谓守国之兵欲短。”刘寅曰:“兵器不杂而用之,则不锋利。长兵以之而卫。长兵,戈戟之类是也。短兵以之而守。短兵,刀剑之类是也。”朱墉引《大全》曰:“兵器贵以利用为主。若使长不济短,短不接长,轻不接重,重不济轻,何以适其宜哉?”田旭东说:“杂,即指对长、短、轻、重武器合理配置,各种兵器协同作战是争取战斗胜利的重要因素,古人很重视这个问题。古代的长兵器,指戈、戟、殳等。短兵器指刀、剑等。长兵器主要用于车战,是车与车相错时格斗,所以要求其长度必须是能保护所乘战车挽马头部为半径,太长不易挥动,难以干犯敌人,太短则够不着敌人,不能有效地杀伤敌人。短兵器主要用于卫体,至后来骑兵逐渐发展兴盛时则多用于骑兵的作战,骑和骑相交时格斗,用刀、剑之类就比用戈、戟方便得多。长、短各自发挥其特长又相互弥补不足、相互掩护,长以卫,短以护,方能所向无敌。”

(2)太长则难犯,太短则不及:意谓兵器太长就难以有效攻击敌人,太短就容易打击不到敌人。犯,此指攻击敌人;一说为约束之义。李零说:“‘难犯’,难以约束。‘犯’,读为‘范’。《孙子·九地》:‘犯三军之众,若使一人。犯之以事,勿告以言;犯之以利,勿告以害。’犯字用法与此同。‘犯’同‘范’,是范国、约束之义,《易·系辞上》:‘范围天地而不过。’《释文》引张璠本作‘犯违’,是‘犯’可读为‘范’。”《考工记·庐人》曰:“凡兵无过三其身,过三其身,弗能用也。”施子美曰:“凡兵者,毋过三其身。过三其身,则不能用也。是太长则难用矣。难犯者,难用也。太短则难刺矣。不及者,刺之不及也。”

(3)“太轻则锐”四句:意谓兵器太轻,使用起来让人行动快速,行动快速容易导致战况混乱。兵器太重,使用起来让人行动迟缓,行动迟缓就会打击不了敌人。锐,快速。钝,迟钝,迟缓。施子美曰:“太轻则锐疾而易举,故不能持重而易乱。太重则迟钝而难发,故不能疾速,何以济事?皆非兵之至善也。语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况兵者,国之大事,其可不度其长短,与其轻重,而使适于用乎?此取用于国,兵法之所先也。”朱墉引《开宗》曰:“此节言兵器之制。”

【译文】

对各种兵器如果不能很好地搭配使用,将不利于发挥兵器的威力,长兵器是用来掩护短兵器的,短兵器是用来近距离护身格斗的。兵器太长就难以有效攻击敌人,太短就容易打击不到敌人。兵器太轻,使用起来让人行动快速,行动快速容易导致战况混乱。兵器太重,使用起来让人行动迟缓,行动迟缓就会打击不了敌人。


九|天子之义第二|司马法|读书